2.乙方在业务宣传手册,店堂告示及公开广告所刊载规定的内容经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二、旅游费用
1.费用包括:旅游行程表所列往返交通费、途中交通费、餐费(不含酒水)、房费、非自费旅游项目第一门票;导游服务费;旅游意外保险费。
2.费用不包括:行李保管费和超重(件)行李托运费;酒店内酒水、洗衣、通讯费等一切私人开支;旅游行程表所列自费项目及旅游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费用;机场建设费;航空保险费;卫生检疫费。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参加旅游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丢失的,责任自负。如经公安机关认定系乙方责任所致,
则乙方负责赔偿。
3. 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工作。
4. 行程中甲方自愿、慎重购物,乙方导游和驾驶员不得强制购物。乙方对甲方因购物发生的质量、价格等纠纷不承担连带责任。
5.
甲方如携带小孩随行,对随行小孩应妥善监护。
6.
乙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7.乙方应全面、如实向甲方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并按规定在甲方报名时签订合同。甲方报名时应一次付清团款。
8.乙方因参团人数不足不能单独成团,将甲方转并给其他旅行社出团,须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应承担总团款10%的转团违约金。
9.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当甲方在旅游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时,乙方应及时取得与事故相关的有效凭证,并会同甲方(或代理人)向承保险公司理赔。
10.甲乙双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违者责任自负。
11.团队运行过程中,乙方应保证运行计划的实施,任何人不得无故擅自改变。但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在征得本团队三分之二以上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改变运行计划。
12.乙方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应事先证得甲方的同意。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并全额退还已交团款。否则,除全额退还甲方已交团款外,应承担已交团款10%的违约金。
2.
甲方报名签约后要求退团,除须承担乙方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含机票、订房、保险等),应按下列标准承担违约金:
出发前五天以上,已交团款的5%;
出发前五天至三天,已交团款的10%;
出发前三天至一天,已交团款的15%
出发当天因自身原因误机、车、船而未成行的,已交团款的20%。
3.甲方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已约定的某项团队活动,均作自动放弃,所交费用概不退还,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4.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5.乙方在旅途中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情况,如:因交通原因延误行程等情况,在保证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可对行程作适当的调整,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在旅游行程中,甲乙双方就合同约定的事项是否如约履行发生争议,双方通过协商又不能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能因此单方面中止旅行。否则将视本合同第四条第8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7.乙方在下列情况下应减轻免除赔偿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违约行为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
(2)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措施。
8.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全省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还可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书面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