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头铡是包青天中包拯专门用来处死犯人的,除了狗头铡之外,还有龙头铡和虎头铡,每柄铡刀对应的犯人是不一样的,在古代,这三柄铡刀也是包拯的地位的象征,据说这三柄铡刀是包拯专用的,在后世或者前朝都是没有的,那么这三柄铡刀有什么独特的作用吗? 狗头
狗头铡是包青天中包拯专门用来处死犯人的,除了狗头铡之外,还有龙头铡和虎头铡,每柄铡刀对应的犯人是不一样的,在古代,这三柄铡刀也是包拯的地位的象征,据说这三柄铡刀是包拯专用的,在后世或者前朝都是没有的,那么这三柄铡刀有什么独特的作用吗?
狗头铡都是斩什么样的人?
古代杀人不用铡刀的,但是民间传说开封府是用这几种铡刀,这是小说家言了。
龙头铡”与“虎头铡”、“狗头铡”在民间传说中并称包青天三铡,据说是由宋朝包拯独创的行刑刑具,而且这三种行刑用具都拥有御赐的“先斩后奏”的“尚方特权”。
这三种刑具分别应用于不同权力等级以及民间市井的犯罪人物,同时也折射出了“享受”这三种刑具的人物的身分地位象征。龙头铡的意义象征着“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律前平等”思想,尽管古代并无“天子倒在龙头铡下”的故事,但“律前平等”的“法律至上”思想是值得肯定的。
龙头铡的另一层意义在于惩治皇亲国戚中的违法犯罪者,其意义也是非同小可的。
虎头铡的意义在于“刑上大夫”并惩治各个层级的贪官污吏。
狗头铡的意义在于惩治横行民间市井的犯罪分子。
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是民间广为流传的开封府特制刑具的称呼。但是,一般人却不知,三口铡刀的真正出处是自上古时期的龙牙、虎翼、犬神“三大邪刀”传承而来。
古人认为,剑刀为古之圣品,至尊至贵,人神咸崇。短兵之祖、近搏之器,以道艺精深,遂入玄传奇。剑与刀创始自轩辕黄帝时代。据汉代司马迁《史记·黄帝本纪》记载:“帝采首山之铜铸剑,以天文古字铭之。”又据战国时期《管子·地数篇》记载:“昔葛天卢之山发而出金,蚩尤受而制之,以为剑铠。”从以上两项记载可知,铸制剑刀产生于上古的黄帝、蚩尤时期。
这说明,剑与刀的历史极为久远。所以,后人称剑与刀为“短兵之祖”,确实是当之无愧的。
开封为华夏文化发源的核心地区,是上古时期剑刀最早产生的地方,自古就有“轩辕黄金剑”、“大梁剑”和“鸣鸿刀”、“苗刀”、“龙牙刀”、“虎翼刀”、“犬神刀”的人文历史流传。下面主要介绍上古时期的龙牙、虎翼、犬神“三大邪刀”传承到宋代以后的情况。
古代真的有铡刀这种刑法吗?
相传宋仁宗年间,陈州大旱,皇帝派四国舅到陈州放粮。四国舅见利忘义在发放的粮食里掺了石沙,坑害百姓。包拯知道此事后就上书朝廷。皇帝派包拯前往陈州调查四国舅放粮一案,圣上加封包公为龙图阁大学士,仍兼开封府事务,前往陈州稽察放赈之事,并统理民情。包公并不谢恩,跪奏道:“臣无权柄,不能服众,难以奉诏。”圣上道:“再赏卿御札三道,谁敢不服? ”包公谢恩,领旨出朝。
还有一说 :那三口铡刀是老百姓自己出钱做的,摆在开封府前面,用以纪念包拯的奉公执法。历史上包青天三铡刀事实上是并不存在的,多为后世武侠小说杜撰。
刑法,是伴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用以维护和巩固阶级统治的工具。我国刑法源远流长,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先秦典籍中不乏记载。《易、噬嗑》:“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电比喻明察事理,雷比喻刑罚威严,噬嗑比喻用狱。前代君王因此有所领悟而申明刑罚,整理法令。《周礼、天官、大宰》:“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书、吕刑》:“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
古时君王对刑法之重视可见一斑。对刑法的作用,汉桓宽《盐铁论、诏圣》云:“礼让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史记、孝文本纪》云:“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对知法用法,典籍中亦有论说,《荀子、不苟》云:“知则明通而类,愚则端悫而法。”唐刘禹锡《天论上》云:“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天下之人蹈道必赏,违之必罚。”
我国刑法成文法典源于夏朝的“禹刑”,以后各代均有刑律。据甲骨文记载,商代不但有了刑法,而且有了司法结构,设置了监狱,使用了刑具,并有了专门的司法人员。《书、泰誓》:“罪人以族。”即一人有罪,刑及其家族。《史记、殷本纪》:“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即炮烙之刑。足见商代刑罚之残酷。周朝制定了“九刑”。《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杜预注:“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春秋时期,郑晋等国把刑法条文铸刻在鼎上,称之为“铸刑书”。《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杜预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后来邓析又用竹简造刑法书,称为“竹刑”。《左传、定公九年》:“郑驷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杜预注:“邓析,郑大夫。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
战国时期,成文法典进一步增多。魏相李悝集各国法典之大成,制定了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等篇章的《法经》六篇。商鞅在秦变法时,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补充修订,刑法内容相当丰富,刑罚相当残酷,颁行全国。汉承秦制,成文法典洋洋大观,总称《汉律》。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序》:“汉萧何作《九章律》,益以叔孙通《傍章》十八篇及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是为《汉律》。”晋、北齐、北周、梁、隋各朝代都有统一法典,虽原文佚亡,但篇目有史籍为证,斑斑可考。
自唐迄清,不少法典尚存。唐太宗初期,对《武德律》增删修订,编成《贞观律》,高宗永徽二年又有《永徽律》十二篇,后补充完善编成《唐律》,是封建社会一部较为完备的的封建法典。宋代法律甚多,名称各异,现存宋《刑统》三十卷,以《唐律疏议》为体例,结合实施的格、敕法令分类编成,犹刑事法规的汇编兼训释。元代刑法名目更杂,其《典章》以中央机关名称为篇目,是继《唐律》又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明代有《大明律》、《明令》、《问刑条例》等,刑法条文更加明细。清代初期,斟酌《明律》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从康熙时起,以后各朝代仿《明会典》先后制定《大清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事例》、《光绪会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