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的基本劳动保护 我国《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孕产期妇女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规定有: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
怀孕女职工的基本劳动保护
我国《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孕产期妇女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规定有: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6)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期间屡遭不公平待遇!
外企女副总怀孕后遭无端辞退
3月13日,距离法院宣判结果尚需时日,张娟(化名)仍处于焦急等待的状态中。她怀中两个多月大的宝宝,正向她嘟起胖嘟嘟的小嘴。孩子的降临除了给家里带来喜悦和幸福外,也给自己带来些许困扰。
5年前,有着留学背景的张娟回国后,受聘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外服公司”),被派遣到以
色列ECI电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ECI电讯”)工作。5年来,由于在工作岗位上表现优异,张娟从高级业务代表晋升为副总裁。
2007年3月份,张娟向两家单位表示自己年龄大了,是时候生育孩子,需要休产假。然而,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其所在单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王娟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作为一名怀孕妇女,遭到如此“待遇”,这让36岁的张娟感到十分恼火和痛心。
“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随意辞退职工,企业这样做,明明就是侵犯职工权益。”张娟回忆起当时情景,历历在目。
2007年5月,她依法向北京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由于不服仲裁委的“仲裁判决”,张娟又一纸起诉书把ECI电讯和北京外服公司告上了法庭。
自此,张娟走上一条妇女维权的道路。“现在很多单位有性别歧视,没有合法的维护妇女权益,尤其是怀孕女工。”她愤愤不平地说。
虽然一审判决结果还在等待中,但张娟说,无论结果如何,她希望所有受到歧视的妇女,都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副总怀孕后遭无端辞退
“为公司工作这么多年,由于怀孕突然被辞,感到非常痛心。”张娟接受《公益时报》采访时说,“由于中国跟以色列时差相差5个小时,经常工作到夜里1、2点钟,那时候工作繁忙根本无暇顾及家庭和生活。”
2002年,张娟响应国家政策号召从海外归国,同年5月,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有效期是从2006年5月20日起至2008年5月19日。
2007年3月末,36岁的张娟告知单位,自己怀孕了,申请休产假。令人意想不到的是,ECI电讯于2007年4月2日,便书面通知张娟终止劳动关系。
尽管多次要求公司明示解聘理由,但ECI电讯无视中国法律和法规,声称单位无需任何理由可以解聘员工。”她回忆说,4月4日,4月16日再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在2007年4月18日前进行工作交接。
“我当时表示不能接受,向‘北京外服’和‘ECI电讯’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法律相关规定,这种做法属于违法。”同时,张娟向公司提供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出具的早孕病假证明书,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最终遭到拒绝。
“令我更气愤的是,ECI电讯以更换办公室门锁、封闭我的公司电子邮箱、手机停机等恶劣措施,强行阻止我进入单位继续工作。”她告诉记者说。
3月13日,记者联系到ECI电讯亚太区人事总监Jenny,问是否知情此事时,对方回答说,在ECI电讯工作所有的员工都没有得到过不公平的待遇,这些都不是事实,并一再声称,员工的权益都得到公正的处理。如果公司把她辞退,肯定是此人在工作表现上存在问题。
辞退理由:
损失300万美元合同款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2007年5月31日,张娟依法向北京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北京外服公司”和“ECI电讯”继续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岗位并支付克扣的劳动报酬等费用。
庭审中,ECI电讯北京代表处表示,由于张娟不及时将其中国网通终验报告交回,造成其无法收回客户300万美元合同款,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重大损害”,故将其辞退。
“但事实上,ECI电讯北京代表处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马国华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判决书中也写道:“ECI电讯北京代表处在审理中,虽主张以张娟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其利益重大损害为由,解聘张娟,但其2007年4月16日通知外企人力资源公司终止聘用张娟,实际并未说明理由,且ECI电讯北京代表处未向本委提供证明张娟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其利益重大损害的证据。”
2006年12月21日,北京外服司与张娟签订了自2006年5月20日起至2008年5月19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甲方(外企人力资源公司)派遣乙方(张娟)到ECI电讯北京代表处(以下称外聘单位)工作”:第二条第(五)款约定:“外聘单位将乙方退回甲方,甲方除可按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与乙方解除、中止合同外,亦可在合同期内重新将乙方派出或安排乙方在甲方待岗”:
“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利于员工。”但马国华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规定和1995年11月29日北京外服公司与ECI电讯北京代表处签订《聘用中国员工合同》的第五条第九款约定的义务,“在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得将派遣员工解聘”。
北京朝阳区“仲裁委”最终认定,北京外服公司2007年4月16日,收到ECI电讯北京代表处终止张娟工作的通知后,未与张娟解除劳动合同,也未安排其到其它单位工作,依据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外企人力资源公司有义务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待岗工资标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调岗降薪。
对此认定,张娟表示不满,“我工资是每月税后18000元,工作岗位是ECI电讯北京代表处副总裁。工作期间没有过错,不应待岗和享受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从无故被辞退至今一年的时间里,张娟既没有恢复工作岗位也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2007年12月10日,张娟一纸诉状起诉ECI电讯和北京外服公司。2008年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
事情发生后,张娟心灰意冷,当即找到了与自己签订合同的当事方——北京外企人力资源公司,期望能对“ECI电讯”辞退怀孕员工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外服公司当时声称其只是人员中介,劳动者的权益由用工单位负责,与他们没有关系。”张娟愤愤地说。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公司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中国大陆境外注册的企业驻北京的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企业。
ECI电讯北京代表处是中国大陆境外注册的以色列ECI电讯有限公司设在北京并领有登记证的代表机构。1995年11月29日,ECI北京代表处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公司就聘用中国员工事宜签订《聘用中国员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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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的规定,张娟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因此,两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同时,其与ECI北京代表处属于派遣关系。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马国华律师认为,当员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时,外服公司作为派遣单位有责任维护员工权益。根据《聘用中国员工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派遣单位未对此行为进行制止,从一定程度上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记者了解到,截至到目前,北京外服公司至今与张娟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月13日,记者联系到负责“ECI张娟案件”的北京外服公司外企五部的张姓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时,对方声称“不知道具体情况,”并表示此纠纷已经交到相关部门处理。当记者提出进一步采访相关负责人要求时,对方以“不知道什么部门负责”为由当场拒绝回答。
截至发稿前,记者没有得到北京外服公司任何回答。
辞退怀孕女高管
属违法行为
在ECI电讯“怀孕女高层被辞案”中,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国向本报记者表示,张娟女士处理事情的程序是对的。单位从辞退张娟开始60天内,她有申请仲裁的权利。如果对仲裁的结果不服,可以在15天之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虽然以色列ECI电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简称ECI电讯)是外资企业,但是ECI电讯在中国境内,必须适用于我国的法律。
张娟要起诉哪一方,谁应该对张娟的事情负责则取决于张娟与哪一方签订合同,和ECI电讯还是和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外服公司”)签的合同,合同是怎样约定的,这是很关键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是和用人单位签合同。但是,如果是和北京外服公司签合同,北京外服公司不停地更换派遣的单位,并且由北京外服公司支付薪水,可以起诉北京外服公司。但是如果和两方都没有签合同,那就以用人单位,实际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为主。
“我们接到类似的性别歧视的案子比较多。”徐建国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对妇女的保障不是很理想,但是如果严格按照《保障法》来执行,还是可以(保护到妇女的权益)的。况且,我国已经承认了1979年联合国颁布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效力了。问题在于法律执行的问题。执行不利我认为有三个层面的原因:一是经济利益的触动,二是观念上的性别歧视,三是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
“就本案而言,我相信张娟女士赢得官司的可能性比较大。”徐建国告诉记者,希望通过接这种案件,引起社会更多人士对性别歧视问题的重视。
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冬冬认为,根据《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应享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允许采用调岗或降低工资的方式歧视孕期职工,否则单位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就ECI电讯‘怀孕女高层被辞案’而言,张娟属于典型的劳动派遣法律关系。”董冬冬向本报记者表示,劳动派遣中存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三方。劳动关系表现为,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有关系没劳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有劳动没关系。因此,劳务派遣中容易出现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情,如同工不同酬、责任分担不清,被派遣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利得不到保障等。
董冬冬说,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北京外服公司’与‘ECI电讯’理应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张娟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明确赔偿诉求,维护个人权益。”
怀孕期待遇降低 白领女性怀孕哺乳权益屡遭侵犯
去年2月,张小姐被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聘为市场总监,约定月工资7500元。9月下旬,张小姐查出已怀有身孕。年底,公司将张小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仓库保管员,工资降为2000元。就换岗减薪、社保费缴纳等问题,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劳动争议仲裁后,日前双方仍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据统计,2005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41件,其中涉及女工诉讼的案件约50%左右,在这些案件中,因女工怀孕和女工分娩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件为数不少。今年第一季度,该院又受理了数起此类案件。
病休的依据哪里来?
生完女儿后的沈小姐,身体一直未能彻底恢复,经医生诊疗后分别开具了3份病假单,每份建议病休1个月。但公司却不认可沈小姐寄去的病假单复印件,作出解除与沈小姐的劳动关系的决定。去年年底,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海田发展公司(化名)与沈小姐的官司作出了判决,判令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由该公司支付沈小姐工资及病假工资9944.17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也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是劳动者病休的依据。劳动者持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就应该获得因病休息的权利。当然,员工持有病假单,应该先交给单位办理请假手续,让单位有的放矢地安排其他员工顶岗。
意外怀孕是“未婚先孕”吗?
仅登记结婚5天的空姐张某,在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体检时,意外发现已妊娠10周。基于飞机乘务员工种的特殊性和航空公司的规定,航空公司认定她未婚先孕,属违章违纪,随即停止了她的空中飞行,作待岗处理,发放最低工资。随后航空公司又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引起张某的不满,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和补偿各类经济损失约9.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航空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工资差额和晚退工损失约1.5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在被检查出怀孕时,已登记结婚,只不过怀孕在先,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航空公司不能认定她是未婚,毕竟张某持有国家认可的结婚证。
主动提出辞职怎么处理?
在上海某服饰公司工作的胡小姐,为自己怀孕辞职与公司打起了劳动合同官司。就在法院宣判前一刻,双方达成了不再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由服饰公司支付胡小姐去年1月份工资和补偿1万元的调解协议。
担任公司货品部主管的胡小姐与服饰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5年9月2日。2005年1月10日,胡小姐在检查身体时发现有了身孕。两天后,公司将她调整至其他岗位。1月17日,胡小姐向公司提出于当天辞职,获得公司同意。仅仅过了4天,双方就发生争议,胡小姐认为提出辞职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双方协商不成,胡要求法院确认她的离职申请无效,并支付孕产期、哺乳期的工资7.5万余元等。服饰公司则称,胡小姐提出辞职是真实意思表示,公司没有诱导或欺骗过她,胡小姐的岗位已被他人替代,没有空缺岗位,不同意复职。
法院认为,女职工在孕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是女职工提出或单位以过失原因解除合同等几种情况除外。胡小姐向公司递交了离职手续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当日就已解除。胡小姐强调辞职是受领导诱骗所致,缺乏相关的证据。最终胡小姐与该服饰公司均作了让步,达成了调解协议。
怀孕期间的待遇应否降低?
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员工陈小姐不服从工作调配作出的旷工处理,没有获得法院判决的认可。
2004年4月21日,陈小姐应聘进入该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至2005年4月20日期满,约定陈小姐担任测试员工作,月薪为1500元,2005年2月,月薪调至2000元。
2004年11月,陈小姐有了身孕,遂将怀孕一事告诉了公司领导。2005年4月,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与陈小姐重新签订合同,把她的工作岗位调整为文秘,月薪降至1000元,遭到了陈小姐的拒绝。2005年5月,陈小姐有8天病假、1天事假;6月份有29天病假。期间,公司没有向陈小姐支付该时段工资4064.84元。为此,陈小姐申请仲裁,裁决结果为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上述工资。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又起诉到法院,最终仍旧败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孕产期和哺乳期女工必须懂得学会保护自己,在自己怀孕、生产和哺乳期,如发生企业侵犯自己权利的事情,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可寻求劳动部门和法院保护;而企业负责人要知道国家劳动法中有专门针对怀孕、生产和哺乳期的女工的保护条款,对这类员工不能随意辞退或让她们下岗、待岗,不能做出损害她们利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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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怀孕生子与单位发生种种纠纷,是困扰许多职场女性的问题。职场孕妈应该如何维护怀孕、生育以及哺乳等“三期”期间的权利,审判一线的法官结合司法实践,为职场孕妈生子提供维权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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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一:“隐孕”没必要,单位不能以怀孕为由解聘。法官表示,一些职场女性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常常会遇到“三年内不允许怀孕”等类似条款。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行为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单位强行与女职工约定禁止生育条款,缺乏合法性依据,应属无效。
攻略二:正常产检受保护,单位无权扣工资。法官表示,一些单位将女性例行产检作为事假扣除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攻略三:怀孕后正常工作,单位不得降低工资待遇。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女职工由于特殊的生理原因,其在孕期的劳动权利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性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而对其进行歧视性管理,肆意降低其薪酬水平,侵犯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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