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女儿案始末,唐慧女儿案死刑未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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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1973-)女,湖南永州人。湖南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中受害者11岁的乐乐的母亲。2012年8月3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随后唐慧被押送至湖南株洲的白马垅劳教所。2013年1月12日, 称再次受到伤害的唐

唐慧(1973-)女,湖南永州人。“湖南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中受害者11岁的乐乐的母亲。2012年8月3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随后唐慧被押送至湖南株洲的白马垅劳教所。2013年1月12日, 称“再次受到伤害”的唐慧说,将就劳教赔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她还将于明日前往湖南省政法委,检举两名警察奸淫其女儿。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于2013年4月12日开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唐慧的诉讼请求。2013年7月15日唐慧案二审胜诉。

 

唐慧女儿案始末,湖南高院的终审裁定书查明永州唐慧的女儿“乐乐被迫卖淫案”的发生过程:2006年10月1日下午,11岁的乐乐一人到家附近的一个旱冰场溜旱冰。看到周军辉(19岁,附近一理发店打工仔)溜冰技术很好,便主动与之交谈;当晚,两人来到一个出租房看碟,发生了性行为,并留宿于该房间。次日,两人一起吃完早饭后,在回理发店途中,被乐乐的舅妈发现,并将乐乐带回家中。10月3日下午,乐乐给家人留下一个字条后离家出走。她找到周军辉,并被后者介绍到“柳情缘休闲中心”(以下简称“柳情缘”)卖淫,一直到12月30日被家人发现。

唐慧女儿案始末,唐慧女儿案死刑未核准

 

其中一名“柳情缘”性工作者回忆:“乐乐是她母亲和舅舅来拖回去的,她自己还不愿意回去,愿意继续在店里做事”。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警察杨军祥是最早的承办人之一,他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在接到乐乐家人电话去休闲屋“解救”乐乐时,发现乐乐不愿走,最后唐慧将她拖走。

 

3个月时间内,这个小女孩被迫接客100多次,其间还多次挨打。

 

唐慧女儿12.30解救后报案,2007年1月4日笔录,1月5日立案。

 

2008年4月,案件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当事人秦星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周军辉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二人均被判处死刑。其余当事人陈刚被判处无期徒刑,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等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

 

直到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事才算走完法律程序。

 

判决结果出来后,唐慧和被告人双方都不满判决结果。被告认为量刑过重,唐慧则认为还有相关责任人没有受到追究,且无人作出赔偿,100多个伤害过乐乐的人也没受到追究和处理,因此,双方都在上访。

 

2012年8月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唐慧在法院办公楼滞留15天并要求法院判处7被告人死刑、在有关

 

机关门口阻车堵门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

 

唐慧被劳动教养的消息被公布后,却引来舆论的一片哗然。 2012年8月6日下午,湖南省委政法委对外界表示,省委政法委对永州幼女被强奸、其母唐慧反映的有关情况高度重视,已成立调查组赴永州调查此案办理情况。调查组负责人表示,一旦发现有错,将坚决依法纠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唐慧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于2012年8月7日向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湖南省劳教委经审查,决定受理,依法启动复议程序。2012年8月6日,湖南省政法委牵头的调查组赶赴永州,对幼女被强奸、被强迫卖淫,被告涉嫌“假立功”,唐慧被劳教等进行复核。

 

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劳教委经调查认为,鉴于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不予劳动教养,决定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2012年11月5日,唐慧因其被劳动教养申请国家赔偿。2013年1月,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不予国家赔偿。

唐慧对此不服,2013年1月22日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1月23日,唐慧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3.85 元,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13年4月12日,永州市中院驳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的请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唐慧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一审宣判唐慧败诉。

 

2013年4月12日,唐慧当庭表示将继续上诉。他们宣判我败诉时,说的最主要的理由就是他们劳教我是合法的,省里(指省劳教委)也没有认定他们的劳教行为是不合法的。我不平,我觉得他们要抓了,就说违法;要放了,就说人文关怀,但是在法庭上又拿不出劳教我的证据和证人。——唐慧

 

2013年7月2日,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庭,“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二审正式开庭。

 

2013年07月15日上午9时许,湖南省高院就“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劳教委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唐慧胜诉。法院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641.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唐慧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回忆:柳宗元的《捕蛇者说》余闻而愈悲,孔子曰:“苛政猛于虎也!”吾尝疑乎是,今以蒋氏观之,犹信。呜呼!孰知赋敛之毒,有甚于是蛇者乎!故为之说,以俟夫观人风者得焉。

 

唐慧女儿案死刑未核准, 最高法:犯罪情节恶劣程度未达情节特别严重,复核期间出现新证据,或影响一主犯是否构成立功认定

 

新京报讯 昨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湖南省高院受最高法委托,已于12日向“唐慧女儿案”两被告人周军辉、秦星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最高法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审判。

 

最高法方面介绍,最高法受理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并赴当地调查核实证据,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最高法认为,该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本案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

 

死刑复核是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2006年,最高法正式收回死刑复核权,全国所有地方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经过最高法死刑复核程序。

 

焦点

 

1 不核准死刑理由是什么?

 

被害人卖淫期间并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情节非特别严重

 

最高法刑一庭相关负责人称,根据刑法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

 

该负责人称,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强迫卖淫的人次规模、作案对象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二被告人系主犯,均应依法惩处。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经常到附近网吧上网,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除有一次被打脸部外,未发现被害人受到二被告人的其他暴力侵害。

 

因此,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此外,本案复核期间又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据此,最高法裁定不核准二被告人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审判。

 

2 最高法确认事实有哪些?

 

周军辉带被害人至柳情缘卖淫获取钱财,并曾打过其脸部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6年,被告人秦星伙同其男友陈刚(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潇湘中路柳子大酒店旁租房经营“柳情缘休闲屋”(以下简称“柳情缘”),并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女性在该店内或前往宾馆等处卖淫。

 

2006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军辉溜冰时结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唐慧之女,时年10岁),后周军辉返回“漂亮宝贝”理发店上班。之后,张某某与周军辉一起吃晚饭。当晚,周军辉将张某某带至“蓝色吧”出租屋内看碟、留宿并发生了性行为。次日上午,张某某被其舅母发现带回家。

 

2006年10月3日下午,张某某再次到“漂亮宝贝”理发店找被告人周军辉,周军辉通过朋友与陈刚联系后,将张某某带至“柳情缘”,交由被告人秦星安排张某某卖淫。此后,周军辉多次从秦星处领取张某某卖淫所得款共1000余元,外出打工后又委托朋友继续领取张某某的卖淫所得款。其间,张某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与秦星发生争吵并朝秦星脸部打了一巴掌。陈刚见状朝张某某脸部打了一下,周军辉闻讯赶来亦打了张某某脸部一下,要张某某尊重老板、听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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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下旬,张某某被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秦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出饮酒并被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同月30日,张某某被其亲属找到并带离“柳情缘”。经鉴定,张某某患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

 

3 复核时出现哪些新证据?

 

被告人秦星在押期间曾制止同监人员自杀,或属立功表现

 

最高法刑一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复核本案期间,对被告人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及在场部分同监人员的辨认笔录等新证据,上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由于新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现已随案移送湖南省高院,由湖南省高院通过开庭审理进行核实。

 

2013年7月,新京报记者曾就“唐慧案”进行采访,秦星是否构成立功一事,是指秦星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曾有一次救人的经历:一位叫周兰兰的同监室在押人员上吊自杀,被秦星和另一位名为汪婷的在押人员救下。与秦星一起救人的汪婷因此被加分,并被永州中院减刑两个月。

 

2013年7月,新京报记者看到了看守所内的原始视频、周兰兰承认自杀的讯问笔录、值班民警的交接班记录、13名同押人员的签名笔录,以及湖南省调查组的现场调查视频。

 

上述材料显示:6月12日17点30分左右,周兰兰扶着墙面缓慢走进放风场的厕所内。十几分钟后,位于监室内的汪婷、秦星突然冲向厕所,随后,其他在押人员也冲向了厕所。众人把周兰兰抬到监室的通铺上。

 

视频接近末尾,一名叫胡志琼的女在押人员从厕所内取出打了结的黄色囚衣。

 

永州市公安局相关人士曾分析,如果秦星被认定有立功表现,在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原则下,秦星极有可能被改判死缓或者无期。

 

回应

 

唐慧:无法接受事实

 

昨日中午,唐慧告诉新京报记者,她无法接受上述事实,接下来会找律师代理相关案件。

 

唐慧说,案子至今已经8年,自己现在身心俱疲。在情感上,她认为,上述被告人伤害了女儿,虽然没有致死,却比死更可怕。“女儿现在总是自暴自弃,经常发脾气或者心情不好。孩子以后都没有幸福了。”

 

此外,唐慧认为,周兰兰疑似自杀当天,是秦星当值,就算是秦星救了周兰兰,也是秦星的责任,而非立功表现。

 

“唐慧女儿案”当初的代理律师甘元春认为,周兰兰是否自杀及秦星是否救了周兰兰,要在重审时查清楚,如果秦星有立功表现,应该被认定;反之,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我们要尊重最高院的生效文书及司法权威”,甘元春说,从法律角度看,“唐慧劳教案”与“唐慧女儿案”是两个独立的案子。不能因为“唐慧劳教案”的舆论压力而影响“唐慧女儿案”的处理。“一切应该尊重事实,依据法律处理。”

 

秦星的哥哥秦军表示接受最高院的复核,并期待重审时的公平公正。“一切应该以事实为基础。”他说。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秦星被判死刑后,其哥哥秦军及父亲等家属一直在上访,他们认为对秦星的量刑过重,应认定秦星在监狱内的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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