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贪官们受贿额度巨大枪毙不?受贿贪官过千万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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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贪官的刑期有一个最大的困惑,那就是为什么有时两名贪官犯了同一种罪,前者的涉案金额远远小于后者,但刑期反而更重? 安徽省宿州市原副市长李兴民,受贿56.4万元,被判了12年;青海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孙多康贪污受贿256万余元,获刑13年。同

  人们对贪官的刑期有一个最大的困惑,那就是—为什么有时两名贪官犯了同一种罪,前者的涉案金额远远小于后者,但刑期反而更重?

 

  安徽省宿州市原副市长李兴民,受贿56.4万元,被判了12年;青海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孙多康贪污受贿256万余元,获刑13年。同是受贿,后者多了近5倍,最终刑期却相差无几。

 

  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44.25万元,另有160多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判处死刑;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702万余元,被法院判决死缓。两者的涉案金额在数字上相差无几,但一个是死刑一个却是死缓。大贪官们受贿额度巨大枪毙不?受贿贪官过千万判多少年

大贪官们受贿额度巨大枪毙不?受贿贪官过千万判多少年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同一个案件,由于不同法官的学识、经验和个人情感,可能会导致判决结果有差别。现实中,对贪官处以死刑的,毕竟是少数。于是,被判生刑的那些贪官的量刑,受到了公众更多的非议。在百姓看来,领导干部的贪污受贿犯罪数额不断打破纪录,而法院最终判决的刑期却不断在降低;原来贪污受贿数百万元就被判死刑,现在许多贪污受贿数千万元甚至过亿元的,却往往只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虽然法律对定罪的规定很严格,但在量刑上的弹性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法律规定贪污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但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的情况各有不同。比如在沿海一些发达地区,江浙一般是七八万元的起刑点,而在广东要达到10多万元。

 

  按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这客观上造成了在10万到500万之间,量刑幅度差距很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说过,现在处理的受贿案件,10万以下1万1年,10万以上伸缩性就大了,“只要你到了10万,绝不会判你9年,但10万以后的,差不多每100万增加1年或半年”。

 

  从一些法院的统计情况看,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判决,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占到60%至70%左右。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并不讳言:“近几年职务犯罪判得比较轻,老百姓有意见。”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反腐形势严峻的中国,缓刑被贪官“过分享用”,反映出法网疏漏之虞,让其成为贪官们的“特权”。

 

  立功和翻供

 

  近几年来,贪污受贿的数额不断被刷新,但不少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贪官,往往给人从轻发落的印象。其间“秘诀”,得益于他们的一系列立功表现。

 

  司法界对自首的鉴定大有玄机。犯罪嫌疑人真正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是极少数,大多数是被动归案的,但若在“两规”期间供述罪行的,往往也被认定为自首。

 

  “最让人诟病的是,这些自首立功细节,外界至今无从得知‘立功者’到底是检举了哪起犯罪。”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韩旭教授说,“如果贪官要通过假立功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需要许多人密切配合,司法机关把握不好就会出现串通立功、虚假立功等情形,严重误导审判结果。”

 

  重庆酉阳县民爆公司原经理罗龙芝因“立功”,在二审时刑期减少了1年半,不久后却被发现,这一所谓“立功”,竟是由法官、民警和律师“一条龙”联手炮制的。陕西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涉嫌贪污,县公安局为其提供了“重大立功表现”证明,高玉川因此免予刑事处罚。后查明这些材料均属虚假,涉案的15名执法干部被给予了处分。

 

  据多名司法界人士透露,一个落马贪官的立功行为,很可能就是揭发其他官员的贪腐,这也是司法部门鼓励贪官立功的原因,所以越是重罪的贪官对立功越积极。但对立功表现的认定,一些地方只是办案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法官甚至不过问立功线索的来源渠道。

 

  有立功就有反抗,翻供就是贪官的一种激烈反抗,比如前不久,原中国足协副主席谢亚龙就在法庭上翻供。贪官们翻供理由最多的,就是说自己被刑讯逼供。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花样百出的理由,比如原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说自己是身体有病,吃药吃多了乱说的;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成克杰,说自己当初认罪是源于向中央做深刻检查,是拔高自己,从法律上来说他没罪。

 

  湖南长沙一名刑辩律师则告诉记者,从贪官自身来看,有的翻供是先前为其他同案被告人包揽罪行,后来又后悔;有少数贪官是刚开始抱有一线希望,全力配合,但随着对看守所环境的适应和对案情的了解,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要比想象严重得多,于是在庭上“倒打一耙”;更有的是为逃避刑罚、推卸责任,甚至多次反复改变原来所作的供述。

 

  一旦在法庭上翻供,他们之前的自首、立功情节将不成立,而这将间接加重其刑期,所以现阶段职务犯罪的翻供比例并不高。

 

  赃款犹可追

 

  退赃是法律规定的可酌定从轻判决的必要条件,一般会在判决书中有所体现和写明。

 

  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对拒不退赃者在定罪量刑上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能否加重处罚,无意中纵容了不退赃行为的蔓延。业内人士举了个例子,要是一名贪官隐匿了上千万元的赃款,待其刑满之日,此笔钱便可心安理得地享用了,而光是靠正常工资,估计10年也赚不到这笔钱。

 

  检察院内部向来把追缴赃款看作是一个“高难度的技术动作”,因为贪官拒绝说出赃款去向。有的贪官是冥顽不灵;有的则说自己的钱都花了,赌博了,做生意了,做慈善了;甚至还有说和别人做买卖被骗了。

 

  除了少数贪官会把赃款悄悄存在地板下任其发霉,大多都通过“洗钱”来让其披上合法外衣。有的是让亲属经商办企业,甚至将赃款转移境外,自己做裸官,一不对劲,马上外逃。

 

  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挪用银行资金4.82亿美元逃往美国;原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的杨秀珠逃往美国,卷走2.5亿元。贪官的携款外逃,让赃款追回的难度升级。

 

   一些"犯事小、刑期短"的贪官,更怀着"牺牲我一人、幸福几代人"的心理,对能否立功,看得较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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