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生活多久一次?很多男姓对这个问题都很关心。一般来讲,频度因人种,不同地区,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以及个人年龄、健康情况和心理状态而异。如果仅仅从生理上来奖,那么无论男女,无论年龄大小,在产生性兴奋时,只要不是勉强的,又没有什么不舒适的感觉,那
妻生活多久一次?很多男姓对这个问题都很关心。一般来讲,频度因人种,不同地区,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以及个人年龄、健康情况和心理状态而异。如果仅仅从生理上来奖,那么无论男女,无论年龄大小,在产生性兴奋时,只要不是勉强的,又没有什么不舒适的感觉,那么就可以过性生活,根本就不必去考虑上一次隔了多长时间。有些新婚夫妇,在蜜月里几乎天天作爱,其中新婚之夜,连续交合4-5次,甚至白天也闭门作爱,但也应该适当地加以节制,不宜过度。
国外学者根据年龄因素对性能力的影响规律做出的一个参考公式。计算时,只要拿自己年龄的十位数乘以9,所得乘积的十位数即为一个性爱周期所持续的天数,而个位则为应有的性爱频率。
以30岁的人为例,他的性爱频率应该是“3×9=27”,即20天内以过7次性生活为健康,大约每3天一次;40多岁人的性爱频率应该是“4×9=36”,即30天内应过6次性生活,大约每5天一次;而50多岁的人为“5×9=45”,即40天内过5次性生活,大约每8天一次。但性生活毕竟是一个情之所至,很大程度上受激情和体力所左右的事情,不可能按照条条框框的束缚进行,自己的感觉才最重要。
性医学研究显示,年轻时的性交频率往往能决定中老年时期的性活动频率。也就是说,如果年轻时有较多性生活的话,那么到了中老年阶段后,他的性需求也不会太低。
决定性爱频率三大要素:
感情:对伴侣的感觉是性欲强弱的决定因素。如果对他(她)不再感兴趣,甚至充满怨恨,性欲肯定不高。
心情:一个沮丧、常年生活在压力、焦虑中的人,很难对性生活产生兴趣,因为性爱需要激情和放松。
年龄:研究显示,男性性欲高峰在18—25岁之间,女性在35—45岁之间。此后,性欲逐渐减弱。
如果夫妻处在不同年龄段,性爱频率就很可能不一致。这时候,夫妻俩应该相互理解、支持。其实,性爱并不仅仅是性交频率。健康的性生活内容包括自慰、性梦、不需性交却有性高潮的嬉戏等多种,它们都可以带来性高潮体验。
摘自:
妻子不过夫妻生活离婚:
她要离婚:闪婚缺乏了解,怀疑丈夫隐瞒疾病
他不愿离:是妻子总拒绝,医院检查可证清白
石泉县两个年轻人经人介绍相爱、闪婚,可结婚近一年,双方却无夫妻生活,这让张萍和李伟(均为化名)的婚姻出现危机。
张萍将丈夫告上法庭,请求离婚。今年5月28日,石泉县人民法院宣判此案,丈夫出具医院检查结果证明自己“正常”,法院驳回张萍的诉讼请求。
妻子:丈夫常行踪不明
今年3月28日,张萍以丈夫李伟“性无能”、结婚近一年自己仍是处女为由要求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而丈夫称自己无生理问题,是因为妻子拒绝过性生活所致。
张萍诉称,2011年12月,她与李伟经人介绍相识,3个多月后闪婚。婚后初期,两人从未过夫妻生活,张萍起初并未在意。但结婚半年多后,双方仍未过夫妻生活,她劝丈夫到医院检查,丈夫却以多种理由拒绝。此外,婚后李伟时常不告知家人行踪,张萍对他的社会活动也一无所知。
原文:
今年2月15日,张萍回到娘家居住。3月份,一纸诉状将丈夫李伟告上法庭。
张萍认为,因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导致畸形婚姻发生,致使自己精神受到伤害。
法院: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对妻子请求离婚的诉求,李伟称,婚后他多次要求与妻子过性生活,但妻子拒不接受,考虑到妻子可能一时不能接受夫妻生活,他只好一味迁就。
李伟称,为与张萍结婚,他花费大量财力置办婚礼,现在妻子以双方无性生活为由要求离婚实属无理,他不同意。
据此案法官介绍,为证明生理正常,被告李伟出具了安康市中心医院诊断其生理机能正常的医学证明,对此夫妻双方均无异议。
据石泉县人民法院查明,2011年12月张萍与李伟经人介绍恋爱,3个多月后办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生活,2012年4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双方产生矛盾,今年2月张萍到娘家居住至5月底。
法官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相识时间短,但感情尚可。通过医院检查,被告并无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原告认为被告隐瞒疾病,婚后夫妻性生活不和谐致感情破裂理由不成立,故对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不成立。
无夫妻生活是否可判离婚
两口子长时间不过夫妻生活是否可以离婚?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洁丽表示,根据法律,因夫妻感情不和,且有证据证明夫妻分居两年以上的,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原文:
杨律师说,此案中被告经检查并无生理疾病,且不存在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情形,两人婚姻合法有效。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列举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这几种情形包括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网友介绍,夫妻间有同居义务,是否发生性行为不是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情形,不过可佐证夫妻之间感情出现一定问题。
没夫妻生活几年能离婚:
可以参考夫妻关系破裂来裁定离婚!
依据《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内容中与现行《婚姻法》不冲突的情形,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现行婚姻法冲突),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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