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1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今天(15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了《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接受
央广网北京4月1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今天(15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了《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接受本台采访,深度解读。
《意见》开篇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立案审查制它的核心的特征就是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要对起诉的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甚至有一些要对事实、证据进行深度审查,这样客观上就把一些本来应该受理的案件,挡在了门外。立案登记制,顾名思义,它不对起诉的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都要登记立案。这实际上就客观地扩大了受案的范围。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点是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包括:
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第五,明确指出加强内部监督以及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第六,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摘自:
景汉朝:从案件的阶段,主要是指初始起诉,也就是平时我们讲的一审,从案件种类来讲,是指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强制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从目标要求来讲,那就是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都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得违背法律拒绝收案。
法院立案登记制:
从实务角度,可以预测,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将会对司法系统及法律行业带来一些改变,这些改变可能会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司法机关丧失了案件的选择权,可能要面对骤然上升的工作量以及压力。
二、立案流程因登记而更加透明化,去除了审查环节,将大大加快立案流程,立案将更为便利、及时,避免当事人因法院之间相互推诿而往返于不同法院之间寻求立案,降低了立案的成本。
三、不予立案的结果可救济。与登记相配套,在司法公开的要求下,对于不予立案的将以正式的裁决予以回应,当事人对该裁决拥有上诉的权利,因无法进入诉讼程序而引发的信访数量将会大幅降低。
四、短期内有可能导致恶意诉讼增加。不可否认,立案审查制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排查上较立案登记制更具优势。但从保障当事人诉权角度出发,立案登记制成为决策层必然的选择。 摘自:
五、司法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可能面临调整。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宣告了立案庭的主要功能已经被取代,立案庭是成为历史还是改头换面以另一种面貌继续存在,是司法系统的决策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法院不予立案通知书:
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只解决程序问题,目的是告知有关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拟提起的自诉案件不属法院应受理的案件,并非对公民的实体权利做出裁判,不属于裁判文书,对此无上诉权。这样的通知书不会隐匿证据或者其他任何东西吧。你所谓隐匿是指通知书中没有提及或列明你所提交的证据吗?这恐怕不宜界定为隐匿吧,隐匿是实际行为,藏起来就是了,用通知书何用?只要你手中有提交证据的收据,就能证明你曾经提交过哪些证据,用通知书不能实现隐匿的效果吧?
因为法院不受理你拟提起的自诉,就要以枉法裁判罪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吗?你的意思是任何人就任何问题要求法院做为案件审理,法院都必须审理吗?不受理也不能发出通知书,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就构成枉法裁判罪?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有关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决定不予受理你的自诉时存在受贿或者渎职等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或其他监督检查机关举报。如果仅仅是因为审查了你提交的证据后,认为不属于应予受理的案件而通知你不予受理,就让法官承担刑事责任的话就有点过了。冲动是魔鬼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必须审查自诉人用于刑事指控的证据,以便法院掌握自诉人是否有诬告陷害之嫌,但法院不仅不履行自诉人提交用于指控被告构成犯罪的证据签收义务,还在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中诬蔑自诉人未提交证据,同时又恶意错列自诉人提交自诉状的时间法律要件。如此,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承担坚守自盗的执法犯法之责呢?
1、审查自诉人的证据,主要目的是查明是否符合刑诉法规定的“有证据证明”,即使审查结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宜界定为“诬告陷害”。
2、自诉人提交证据时,法院未出具收据,自诉人可以提出疑问要求出具。
3、不予受理通知书应该是格式文书,其中所述未提交证据,可能意指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指控。在无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时,不宜界定为“诬蔑”。同理,即使错列了提交自诉状的时间,也不宜界定为“恶意”。
最后,这里的“监守自盗”和“执法犯法”均以引号括之为宜。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尤其是对刑事自诉案的审查相对于自诉人来说更是守法、尊法之师,教不严师之惰,在象刑事自诉人这样的法律学生面前,刑事立案法官不仅不尊重自诉人提交的司法鉴定这样的法定证据交接手续,更在刑事办案格式文书中丝毫不提自诉人的司法鉴定书,该法院工作人员是明知司法鉴定书的重要性而恶意隐匿,其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已经具备十八大精神中的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渎职犯罪追究条件?
法院立案登记制,法院不予立案通知书www.westtour.net/nrsh/20170508/498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