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跌倒现象,这是一个值得分析的模型。当老人跌倒后,为什么众人没有一个人敢上去搀扶。这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为什么会变得如此复杂。我们不能单独地批判悠悠大众,经过调查之后,许多人都想上去搀扶,可是害怕被讹。为了简化这个问题我将帮助方简称A,跌
老人跌倒现象,这是一个值得分析的模型。当老人跌倒后,为什么众人没有一个人敢上去搀扶。这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为什么会变得如此复杂。我们不能单独地批判悠悠大众,经过调查之后,许多人都想上去搀扶,可是害怕被讹。为了简化这个问题我将帮助方简称A,跌倒方简称B。我们先来分析B方跌倒的原因,因为它是令人困惑的,他究竟是正常跌倒的还是非正常跌倒。我们先分析自然摔倒的情况,这就与B方没有直接的联系。而A不扶老人,是因为他不是个好人。而好人为什么也不扶呢?是因为害怕自己被老人或者他的儿女讹上。这不是良心的泯灭或者丧失,而是一种自我保护。当好人的利益不断受损,那么谁愿意来当好人呢?那么中国会出现一种什么样的情况,那就是好人越来越少,中间者和坏人越来越多。
而现在分析非正常摔倒,这主要责任则在B方。而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社会不断追求物质丰富化,而对于精神文明建设没有投入相对应的精力与资源,这是导致非正常性摔倒的发生。而我们对于经济建设也要不断发展,适应现在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冲击。而精神文明建设也不应忽视,由于忽视也会带来非常不好的影响。
由于上面的两种情况,很难立竿见影的解决问题。其实我们把一个中间的过程被忽略了。在正常摔倒中,好人不是不想不扶老人,而是扶老人之后,他的利益会受损。这是他所不愿意面对的,所以他选择了漠视。如果我们国家有一条保护好人不受利益损伤的一条法律,那么那些愿意当好人都会去当好人。因为怜悯是人的天性,让人违背天性是以很痛苦的事情。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对于这个老人跌倒现象该如何设置一条法律。我们应该:跌到家属诬陷帮助者,不应该无理向帮助者索要赔偿费用,经发现跌倒家属应补偿帮助者精神损失费,费用应是其曾向帮助者索要过的费用。而对于作证者,应给予百分之十的赔偿费用。帮助者可以不要求赔偿,但是跌到家属必须支付作证者费用。而对于非正常摔倒也同样适用,由于非正常摔倒只是为了图利,倘使无利可图或者自己的利益受损,谁会去无故摔倒呢。那么老人摔倒现象咱可杜绝。
其实我在思考是不是我们整个法律体系出现了问题,它总是在保护冷漠者和好人,而作为冷漠者既受到法律保护,并且由于不做好人,利益不会受损。所以大部分人选择作为冷漠者形式出现,这就是中国所谓的现状。而我觉得法律应该去保护好人,至少要有专门保护好人利益的法律条例。
原文:
老人摔倒不敢扶的原因:
不久前,武汉88岁老人在离家不到100米的菜场口迎面摔倒后,围观者无人敢上前扶他一把。1小时后,老人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有媒体称,这是道德滑坡。但从深层次来看,这涉及到如何建立抑恶扬善的社会氛围和相应的制度保障,有关制度,无关道德,诚如有关评论所说,“老人摔倒无人敢扶并非道德退步”。
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曾经说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笔者以为,邓小平这一思想,不但适合政治建设,也同样适合法制建设、文化建设、道德建设等等。
实际情况的确如此,“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关于老人摔倒“扶不扶”,大众的第一反应就是“彭宇案”带来的恐惧感。法院判决的模棱两可至今仍为人诟病。彭宇案判决书使用了“从常理分析”、“更符合实际的做法”、“与情理相悖”之类的措辞,主审法官甚至用“ 如果不是你撞得,你为什么要去扶她?”来判断彭宇之责。而许云鹤案则在证据不足的情形下,用了“必然”、“定然”等主观判断,来做过错推定。而颇具戏剧性的是,江苏南通的长途车司机殷红彬、乘务员郁维贞在路上扶起了一位被撞伤的老太太,事后被诬为“肇事者”,所兴车上装了监控探头,才得以自证清白。
一个时期以来,各地频频出现好心助人却反遭讹诈的事例,实际上是相关法规的不完善造成的。我们虽然大力倡导见义勇为,但在道德和法律博弈中,却让全社会出现了“如果没有监控视频和目击证人,就不敢做好事”的窘境。此次武汉88岁老人的不幸遭遇,无疑是最好的例证。在一定程度上说,是相关制度扼杀了人们见义勇为、扶危济困的良知。
众所周知,扶危济困、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一定程度上说是人的本能。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亚圣孟子曾经说过:“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这就是说,这种“不忍人之心”、 “恻隐之心”、同情心每个人都有。
毋庸置疑,每个人的心里都有颗道德的种子,都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良知,但如何让种子发芽并茁壮成长,要靠整个社会的氛围,更需要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护航”。让救人者解除后顾之忧,扶危济困就会巍然成风。现行法律虽无法超拔于社会习俗存在,但法律对于引导甚至重塑社会文明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如何解决老人不敢扶的现象:
摘自:
这是一个“礼失求诸野”的时代,这也是一个搀扶老人都随时会遭遇“碰瓷”的年代。尽管达州“3名儿童搀扶老人反被讹”事件的真相还有待进一步厘清,但诸多细节还是令人心生愤懑:已有7位现场目击证人表示愿意出来帮忙作证,证明孩子的无辜;老人儿媳说,老人其实是在家里洗澡时摔倒的……
法律当尽早化解搀扶老人的风险
吊诡的是,地方“司法所”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对当事双方给出了建议:医疗、护理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其中1万元分为四部分,3个孩子家长及太婆一方各承担四分之一,剩余的由太婆一方自行承担。随后,三番五次要钱、竭尽能事闹事,这样的姿态,不仅家长不堪其扰,目击者更是义愤填膺。
是非不清、真相不明,何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原文:
数位不相干的目击证人证明孩子的清白,当事老人家属自相矛盾的说辞,凡此种种,足以让人浮想联翩。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民意审批自然不是司法常态,但俗话说“公道自在人心”——江苏南通殷红兵事件之后,“坏老太太”作为一个确凿的客观存在浮出水面。我们在承认尊老敬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之后,对于恶意讹诈救助者的当事人、对于为老不尊又肆意戕害道德生态的少数人,是不是仅仅应停留在舆论谴责的地步,确实是一道现实的问题。
历史已然证明,当年卫生部的搀扶老人“指南”没能重拾整个社会见义勇为的信心。道德行为是需要考量成本收益的,尽管“搀扶老人”是个不争的价值取向,但制度或法令在呵护脆弱的道德生态方面,应该有更得力的作为。换言之,一方面我们呼吁公民要尽到道德义务,另一方面社会也当保护行善者的基本权益。此前,英国广播公司(BBC)援引专家的话指出,解决人们“不敢搀扶老人”的社会问题,关键还是要建立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有很多种,一者,要给好心救助者一定的豁免权。比如美国法律是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欧美法系中有一个术语叫“好撒玛利亚人法”,特指各种对见义勇为者予以保护的法律,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二者,要对恶意讹诈的被救助者严惩,道理很简单,如果不能有效惩恶,扬善就会失之空洞。譬如新加坡就有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尽管“不识好人心”者未必是多数,但在道德滑坡成为事实的当下,施救行为很容易被获救者家属“按常识归罪”,一旦举证困难,善行很可能获得恶果——当下观之,不惩恶老太、或者不对讹诈诽谤行为究责,何以扬善举?
此前,网络上流传一本的微型小说:三人比富,一说“我家佣人都开宝马”,另一说“宝马只是我家的运垃圾的车”,第三人说“我天天去搀扶老人”,其他二人立马服输。谁也不能低估讹诈对道德行为的消解能力,而严惩“恶老太”的意义,在于还原道德的烟火气,告诉大家“道德”与“反道德”本就相形而生。最高人民法院21日对外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此背景下,“3名儿童搀扶老人反被讹”事件更不该因胡搅蛮缠而被和稀泥,若孩子是无辜的,起码“敲诈勒索罪”、“诽谤罪”等罚则都是现成的。一句话,这个社会不能放过冷血的旁观者,更不能纵容恶毒的坏老太。 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