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强拆村民千年祖坟图片,新拆迁条例强迫死人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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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强拆村民千年祖坟图片,新拆迁条例强迫死人拆迁 在中国,即便是已经有了新拆迁条例的今天,其所发挥的作用远远低于预期。强拆仍然层出不穷,强拆出事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在几乎所有的强拆中,都可以看到政府作为的身影。如今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在强迫死

  竟然强拆村民千年祖坟图片,新拆迁条例强迫死人拆迁

 

  在中国,即便是已经有了“新拆迁条例”的今天,其所发挥的作用远远低于预期。强拆仍然层出不穷,强拆出事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在几乎所有的强拆中,都可以看到政府“作为”的身影。如今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在强迫死人拆迁——强拆村民无辜祖坟中也要发挥出其似乎是不可或缺的作用!

 

  近日,有网友在人民网微博报料了一份迁坟协议书:在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的一个村子,村委会以村民家的祖坟破坏风水为由,强迫该村民将祖坟迁移,而迁坟产生的所有费用都要该村民自行承担。荒唐的是,当地镇政府还为这份不公平的协议作了见证方,并在协议上加盖了镇政府公章。(《人民网》2011-12-20)

 

  被强拆的村民祖坟并非是新近所建,解放前就建在那里了。而且周围都是层层大山和茂密的森林,交通十分不便,是一个比较闭塞的一个地方,直到现在周围方圆五华里都没有该村一个人家住户,有的只是满山的荒草树木和孤坟野莹。村民祖母处于如此荒僻之地,又一点不招人惹人的灵魂栖息地,怎么就会破坏了村里的“风水”?既然说那坟破坏了村里的“风水”,那么到底那座坟导致了该村没有及时解放?不能改革开放?还是阻止了村民的脱贫致富?从那座坟修建成,到今天,经历了多长时间?村里也发生了多大变化?那变化了的一切以及没有变化的一切,跟那座坟哪有什么关系?怎么一到了现任的村官时代,就那样“独具慧眼”地发现那样一座坟破坏了村里的“风水“?完全是一派胡言嘛!

 

  村官不去实实在在为村民办实事,却去找在地下沉睡了好几十年上百年的死人的茬,不仅要让死人不得安宁,而且搞得其后人受辱受罪,这样的村官,到底是怎样当上的?到底能够给村民造什么样的福?根本就是既荒唐又无法无天。面对这样的事,镇政府所应该做的当然是很明确的:坚决制止。但是当地的镇政府,却是为村干部如此的胡闹充当“见证人”,将堂堂一级政府的大印用到那样荒唐的事上!

 

  从下到上,迷信风水的官员还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因为迷信风水,也闹过不少的笑话,做过不少的荒唐事。以今天干部的素质水平,村干部迷信风水实在不足为奇。而镇干部至少应该素质高一点吧?但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播阳镇的干部看来在这一点上跟那些村干部是半斤八两。而在村干部胡作非为的时候,又不是坚决制止,而是“见证”,原来他们就是这样“作为”的!村干部问题多多,经常随心所欲,这就需要乡镇干部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及时纠正村干部的乱作为,可是,镇干部竟然跟村干部一道来演绎荒唐,这叫老百姓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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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

竟然强拆村民千年祖坟图片,新拆迁条例强迫死人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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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拆、黑拆、偷拆、血拆、“以拆违代拆迁”……2012年,我国的强拆问题并没有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的颁布实施而得到有效遏制,去年5月,因拆迁引发的惨剧甚至达到了史上最高峰,两天间就发生了3起引起全国关注的轰动事件:10日,云南昭通巧家县拆迁办爆炸;11日,湖南宁乡灰汤镇的被强拆者跳楼自杀,广州杨箕被强拆者跳楼……之后的20天,各地此类事件不断发生。

 

  “中国城市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实践的症结是法律执行不力,尤其是公共利益被虚置。”2月25日发布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治蓝皮书(2013)》指出,虽然《征收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只能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以类型列举的方式加兜底条款限定公共利益,但对于如何认定公共利益问题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导致为地方政府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

 

  既然有余地,我们就能看到:许多地方政府以“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为由,任意按照“旧城区改建”的名义作出征收决定;地方上进行的商业性拆迁,也一脸无辜,声称是为了群众的利益……“拆迁为了发展经济”的公共利益伪装频频出现在各地实践中。

 

  蓝皮书据此分析,在不动产征收实践中,公共利益事实上并没有真正发挥公权闸门的作用,即使“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也难免深受其害。“现实中征收矛盾主要体现为利益分配而非公共利益之争,公共利益似乎被财产利益掩盖,征收最本质的东西反而被淹没。也就是说,本来不是征收的商业行为被当作征收,真相若如此,中国的征收问题将比表面严重得多:它说明政府作为理性人的经济考虑几乎不受控制,成了经营土地最大的获益者,私权的牺牲则成为必然。”

 

  “必须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对此,蓝皮书建议,《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亟需尽快出台,并在未来条件成熟时统一立法,制定不动产征收法,而在这两者中,均应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在此基础上还应注重从程序角度,规定公共程序如何认定,才能从源头上控制政府征收的任意性。

 

  在之前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热议中,多位专家、学者也认为:在利益出现分化、价值取向多元的当今社会背景下,规定一个比较妥当的、能决定公共利益的程序,远比《征收条例》中的几项类型列举更加重要。

 

  “征收立法最重要、最复杂的问题并非实体问题,而是程序问题。”蓝皮书认为,《征收条例》的区区35个条文,要实现“规范征收”、“维护公益”、“保障私权”三大立法目的,未免力不从心。它的诸多规定都暴露了立法一个固有的问题:即对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地方政府对其解释五花八门。

 

  “如规定补偿方案确定前应当先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或者组织听证会,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公布征收补偿方案,也没有征求公众意见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征收决定的效力如何?违反这种程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如何?一直为立法忽视。”蓝皮书建议,未来的不动产征收立法宜兼用实体与程序规定来遏制征收的随意性,后者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可以确保程序启动后,操作者就按照既定的结构、框架决定是否征收及征收的具体事项,也为法院的司法审查提供了重要依据。唯有与细致的程序规范结合,公共利益才可能落到实处,保障民生等目的才不至于沦为道德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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