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保价是什么意思? 快递保价是什么东东?在看到这个话题之前,作为一名算不上达人或者剁手族的我,还真不是很清楚。 到目前为止,除了快递过大屏幕彩电,还未快递过其他贵重物品,或许所寄的东东价值都不是很高,因此本人还未进行过快递保价,上门收货的
快递保价是什么意思?
快递保价是什么东东?在看到这个话题之前,作为一名算不上达人或者剁手族的我,还真不是很清楚。
到目前为止,除了快递过大屏幕彩电,还未快递过其他贵重物品,或许所寄的东东价值都不是很高,因此本人还未进行过快递保价,上门收货的快递员也未曾提醒过。今天,看了这个话题才知道,快递行业还有这一政策。
既然知道了有这样一个政策(从有关方面了解到,这似乎是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一个很好的法器与保障),那么以后寄快递是不是要将此政策活用呢?思来想去,本人觉得不寄贵重或重要的物品,不会选择。理由以下几点:
首先,作为一名消费者,我选择某家快递公司是信任对方,付了快递费,就是与快递公司达成协议,按照对诚信的最朴素理解,我相信快递公司会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将包裹等快件准确无误地送达。作为以口碑立足社会的今天,我相信,快递公司将快递丢失或损坏的概率不高,即使中间出了什么岔子,作为一个有担当的公司,理所当然会承担起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花钱投保,是为自己的不信任买单。
其次,所谓保价,是指由寄件人声明货物价值,并支付相应比例的保价费用。一些有价的物品,或许价值多少你能准确地说出来,对于一些特殊的东东,比如一些资料、证书等价值几许,估计没人能准确地报出其价值。这个时候保价无疑没多大意义。
第三,再看看各家快递公司的保价费用,都是按保价的百分之多少收取保价费用,若你寄的物品很贵重,那这将是一笔不菲的费用。话题中的王女士之所以“高价低保”,还不是为了省下不少的保价费?从这个角度来说,快递公司的这个保价政策有点流氓,它这个政策是为了减少风险、规避责任而出台的,但它要规避自己的责任,还得消费者买单,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是太不公平了?
第四,保价不一定给货物带来完全保障。按照快递公司的意思,你保了价,会对货物采取更安全的存放及运输方式,以满足寄件人对保价货物安全性的要求。但事实上,保价了的物品不是照样会出现半路丢失等现象。这个时候,快递公司即使照保价全额赔偿,你可能还是得不偿失,因为即使你拿钱再重新购置一个,中间花费的精力与时间不说,很可能此物已非彼物,特别是一些无法估价的物品。
综合以上理由,本人认为快递公司出台保价政策,作为一种增值服务,并许诺对投保货物给予更高的运输安全性的保障,只能说快递公司在货物的运输、监管上存在漏洞,不仅不公平,还有点流氓。但在消费者处于弱势的今天,若寄贵重物品,不保价就可能得不到照价赔偿的今天,笔者认为,快递公司要你保价,勉强可以接受,但不能任由快递公司不设上限地按比例收费,而是应该设定一个上限。
寄快递保价还是不保价
随着网络及电子商务的不断普及,人们使用快递寄送物品的需求也大幅提升,相应地,因快递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投递过程中物品损毁、丢失是其中最常见的一类。
根据快递服务流程,消费者在选择快递服务时,需要填写快递单。但实践中很多消费者或因时间紧张,或因物品价值不高,或因快递公司未口头提醒等原因,在填写快递单时并未仔细阅读快递单正、反面的具体内容,仅仅填写收寄人的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最后签字确认了事。殊不知,快递单上的具体条款对物品在快递过程中被毁损、被灭失后的维权具有重要影响,集中表现为:若不保价,则快递公司按照快递资费的5倍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若保价,则按物品本身实际损失的价值在保价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换言之,即便是物品价值几十万,若不保价,依照约定也最多只能获赔500元。
在诉讼中,消费者一般会以保价条款为格式条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或快递公司未明确提示为由,要求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从形式上来看,目前各大快递公司使用的快递单均会在显著位置,对保价条款以加重字体等方式予以区别提示;从内容上来看,报价单条款具有选择性,可由消费者根据物品价值自由选择是否进行保价,该选择仅是对赔偿数额进行了限制,并未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同时,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支付相应的保价费,也符合等价有偿、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则。故一般会认定保价条款是合法有效的,消费者在签字确认的同时,视为对快递单上各项条款的认可。
因此,建议消费者在通过快递寄送物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快递单上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对颜色加重、字体加粗的条款要特别留意;对于比较贵重的物品,一定要声明保价,并支付相应保价费,以免为了省少许的保价费而给自己带来巨大的财物损失。
快递保价赔偿标准
快递行业规范应更多赋权于民
如果除行政处罚外还能鼓励被泄露信息的用户,提起诉讼,或者鼓励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并由监管部门提供证据固定等便利,效果可能会更好。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媒体也抓到其中一些“亮点”,比如,快递用户信息被快递企业出售或泄露,企业可能面临被吊销经营许可处罚;野蛮分拣、扔踩快件,最高可罚5万元。
但是,目前这部草案,更多强调的是邮政管理部门的准入审批、备案、抽检、处罚,更像一部“部门立法”、“监管法”,而很少对快递企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进行定纷止争。让用户来一同规范快递行业的理念也有所缺失。
首先,民营快递的准入和规范问题,一直是中国改革博弈、打破行政垄断的前沿话题。为此,《邮政法》的修订草案曾经有所谓“九易其稿”。2002年的《邮政法》的修订草案中,曾拟定“500克以下物品”一律由国家邮政部门经营,引发民间反垄断的呼声。直到2009年版的《邮政法》才给了快递公司经营信件的“合法地位”,但是仍规定了快递公司的“行政准入”门槛。之后,国家邮政管理和经营分家,这才算基本解决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
如今,我们能享受到这些民资快递公司的低价、快速的服务,这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所以,谈快递行业的规范,不能片面强调行政监管。
其次,《意见稿》强化了《邮政法》的快递公司“准入机制”,不仅是快递公司分支设立,要备案;快递末端网点设定,要备案……《意见稿》把规范快递行业的实施手段,更多地放在行政监管上: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实施抽查、有权检查快递公司的信息系统。
作为之前媒体报道的“亮点”的:快递用户信息被快递企业出售或泄露;野蛮分拣、扔踩快件,《意见稿》只提了行政处罚。如果除此外还能鼓励被泄露信息的用户,提起诉讼,或者鼓励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并由监管部门提供证据固定等便利,效果可能会更好。行政监管毕竟力有不逮,法定的处罚金额也未必能打疼违法企业,还是需要有赋权于民的理念。
第三,《意见稿》对于直接关切消费者利益的“签收责任”、丢失赔偿、保价规则,失于笼统。比如,法学界争论得很激烈,也是网购“剁手族”最关心的“快递签收”法律风险如何划分,不签收不让拆看快件、代签的法律风险该怎么划定?这是需要国务院行政法规来定纷止争的,《意见稿》反而是一笔带过,只是笼统地说“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再如,快递丢失的赔偿标准问题,现行的《邮政法》只是规定了邮政企业保价规则,但没有快递业的保价规则,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细化。
中国以民资为主体的快递行业,能发展到今天的局面,体现的是市场的力量。所以,谈快递行业规范,更多地应赋权于民,让消费者作为利益攸关者直接参与规范快递行业,进一步清晰厘定快递公司和用户的权利义务。
亟须制定专门规范快递业的法规
快递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已暴露出一些亟待整治的问题,比如快递员集体偷件事件频发、末端网点办照成本高、车辆通行难、快递安全形势严峻、市场经营秩序不规范以及服务规则不明确等,亟待通过出台立法予以解决。
现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效力低、规定不明确,对快递行业赔偿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邮政法》对快递行业的规定也过于原则,仅限于“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等原则性规定。
快递业的专门立法,要明确快递市场准入标准,强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完善对快递行业的监管,加强快递从业人员管理,强制快递企业严格执行快递服务国家标准。
国务院法制办11月16日发布《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引来各方关注。快递公司及从业人员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泄露个人信息可吊销许可证;快件延误或丢失,快递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在快递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快递立法将为解决快递业面临的问题提供制度依据,可以促进快递业在法治轨道上又好又快发展。
快递业乱象频发
暴露法律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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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可谓快速崛起的朝阳产业,网购时代更是为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插上引擎。快递业是重要服务产业,是推动传统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先导性产业,也是电子商务的支撑与保障产业,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公布的《中国快递行业发展报告2014》,2013年,我国快递达到92亿件,规模为世界第二。快递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物流方式。自2007年以来,我国快递行业发展迅猛,业务量7年增长6.7倍,年均增长率高达40.4%。2014年全国快件量突破146亿件,跃居世界第一。
快递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整治的问题,比如“快递员集体偷件”事件频发、末端网点办照成本高、车辆通行难、快递安全形势严峻、市场经营秩序不规范以及服务规则不明确等,亟待通过出台立法予以解决。
快递业发展与服务不匹配、终端“最后一公里”等问题比较突出,快递延迟成“慢递”、野蛮分拣、违法扣留快件、物品丢失受损索赔难、投诉受理难、赔付标准不统一,泄露倒卖客户个人信息,甚至发生毒贩通过快递贩卖毒品的案件,快递乱象频出。
前不久媒体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5名快递员工集体偷件,数量高达200多件, 随意拆开包裹,小到饰品,大到手机,看到喜欢的就随便拿,看到零食就打开,现场分着吃,根本不怕监控录像。警方已开始调查此事。此事一经媒体曝光,快递行业的乱象再次令舆论哗然。“快递员集体偷件”事件暴露了快递业监管不力的软肋和法律制度的短板,如何规范快递行业管理的问题也再次引发关注。
《邮政法》太原则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不好用
根据国家邮政局的数据,针对快递的投诉每年递增一倍多。而从以往媒体报道及相关部门的调查中可以得知,快递物品丢失问题已经不是个别现象,成为快递行业内急需解决的乱象之一。快递行业准入门槛过低,行业监管不力,行业法律法规空白,快递行业赔偿标准缺乏明确法律规定,这是快递行业目前面临的最大难题。频频发生的快递纠纷让社会各界快递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目前,我国尚缺少统一、有效的规范快递业、保障快递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规。2013年交通运输部制定了规章性质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效力低、规定不明确,对快递行业赔偿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
而作为快递行业主要法律规定的《邮政法》对快递行业的规定也过于原则,仅限于“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等原则性规定。
单靠规章性质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过于原则化的《邮政法》都已难以解决诸多快递乱象,需要尽快制定专门的快递条例,并在邮政法、电子商务法中也专门就快递业问题作出规定,将消费者难以行使的权利具体化,将快递行业真正纳入法治轨道。
尽快出台
专门的快递条例
建议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专门的快递条例。
加快快递立法,要使快递条例成为引领、促进、保障邮政行业发展的有效保证,成为快递服务上台阶和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要有利于激发行业发展内生动力、有利于企业搞活、有利于市场充分竞争;要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特别是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要结合快递行业特点,充分考虑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促进有效公平合理的竞争。
还要通过快递条例的制定积极推进政府职能和作风转变,条文要加强过程监管、事后监管等各种监管手段的综合运用,要引导企业加强行为规范、提升服务能力。
实际上,有的地方先行推出的快递业地方立法也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例如,为规范快递市场行为,深圳市邮政管理局制定的《深圳市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针对快递投送时物业不予放行等问题,要求机关单位、城市商业区、居住区、生产区、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封闭管理的场所,应当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收派员在提供快递服务时提供通行、临时停车、派送等便利条件。
快递业立法要坚持“鼓励竞争、促进发展、规范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要立法重点明确快递市场准入标准,强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完善对快递行业的监管,加强快递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快递从业人员从业信息档案。要立法强制快递企业严格执行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不玩潜规则,不实行霸王条款,坚持先验货后签字,对破损快件可以拒收。
为预防利用快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收寄验视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快递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完整填写快递详情单,不得收寄快递详单内容不完整的快件,同时快递企业需要建立快递详情单留存制度,必要时实行快递实名制以及快递物品严格安检的制度。
方兴未艾的快递业亟待纳入法治轨道,才能真正得到可持续的良性发展。否则,林林总总的快递乱象,必然会为这个“朝阳产业”蒙上灰色的雾霾。出台快递条例恰逢其时。但愿快递业立法进一步提速升级,早日将快递业纳入有序发展的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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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珠海顺丰快递54部iPhone5S金色手机去深圳,第二天深圳接货人只拿到了51部手机,另外3部不翼而飞。这样的倒霉事让郑先生十分烦恼,而最让他抓狂的是,顺丰竟说将近3000元的每部手机只能赔偿90余元,维权申诉的过程更是充满曲折。截至记者发稿时止,经过各方协调以及郑先生与顺丰公司的多次协商,顺丰公司最终同意赔偿郑先生7000元。
快递公司弄丢了消费者邮寄的手机,毫无疑问,责任主要在快递公司,跟消费者没有“一毛钱”关系。但是,快递公司弄丢消费者的3部手机,每部却只赔偿90余元,这对消费者来说显然不公平、也不合理。这意味着快递公司的过失,最终却要让消费者埋单。
快递公司不按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主要原因是快递公司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单方面制定快递损失赔偿标准。根据多数快递公司的快递件损失赔偿标准,对没有保价的快递件出现丢失、损毁、短少现象的,一般按快递资费的两倍或三倍标准进行赔偿。对没有保价的快递包裹出现丢失、损坏、短少现象的,一般按最高不超过资费五倍标准进行赔偿。对保价的快递件出现丢失、损毁、短少现象,一般按保价标准进行赔偿,同时设置赔偿最高限额,比如某快递公司规定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一万元。
但是,从法律角度说,快递件、快递包裹不属于邮件,快递损失赔偿标准并不适用《邮政法》规定资费的三至五倍赔偿标准,快递公司按资费的数倍标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其实没有法律依据。换句话说,快递行业流行的赔偿标准,实质上只不过是快递公司私自制定的“霸王条款”,是在为快递公司的过错推卸责任和逃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可见,不管是从公平角度说,还是从法律本意层面讲,快递丢失都应该按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赔偿,这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堵住快递公司找借口的法律漏洞。一方面,完善《合同法》,将日益发达的快递业、物流业明确纳入其中,按照货运合同细化规定,确立以实际损失作为快递行业赔偿标准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修改《邮政法》,明确丢失快递件的损失赔偿标准不适用邮件丢失资费的三至五倍的赔偿标准,切断快递公司打擦边球的借口。
当然,珠海失主经过努力以及与有关快递公司沟通,最终还是获得了7000元赔偿,让人感到一丝欣慰。但这纯属侥幸,当务之急是完善法律法规,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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