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的女子王某已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因为前夫的不良嗜好,她染上了性病,因为前夫的背叛,她选择放纵自己。在一年的时间里,她在隐瞒自己患有性病的情况下,先后同3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其中一名才17岁。然而,一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发觉自己被感染后报
27岁的女子王某已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因为前夫的不良嗜好,她染上了性病,因为前夫的背叛,她选择放纵自己。在一年的时间里,她在隐瞒自己患有性病的情况下,先后同3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其中一名才17岁。然而,一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发觉自己被感染后报警,在使得这起案件被揭开。近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公诉,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警察同志,我要报案,我被别人传染上性病了。”2010年11月一天,受害者赵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据赵某讲,2010年其通过网络认识了女子王某,二人相谈甚欢,当晚就发生了一夜情,此后数次“藕断丝连”,两个礼拜后赵某感下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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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现年27岁,已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几年前那场“荒唐”的婚姻让她眼神中透露出同龄人不应有的沧桑。据承办检察官介绍,2004年,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前夫李某,花前月下的短暂美好冲破了理智,时间不长两人就开始同居,2005年二人结婚并生下两个小孩,但是由于缺乏足够了解,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加之李某游手好闲、贪图享乐、对家庭没有责任感,王某的婚后生活并不幸福。
“我想结束这样的生活,但由于孩子的缘故也只能忍下来”。2009年两人一起到苏州打工,时间不长,李某便“旧病复发”,背着她在外面厮混。而更让王某失望、悲痛、愤怒的是,其在医院体检时发现自己感染了疱疹,剧烈的争吵随即演变为拳脚相向。“婚姻意味着忠诚,背叛出轨是完全不能够被原谅的。”她说道。几天后两人就办理了离婚手续。
平复了伤口的王某本希望可以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至少她还有孩子,但是身体疲乏、关节痛、持续腹泻的现象开始在她身上出现,病情一而再再而三的复发,长期的抗生素治疗使她精力憔悴。医生告诉她,她的病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由于抗药性现象突出只能采取保守治疗,要想痊愈要相当长的时间,并且复发的几率非常大。
走出医院的王某像一具没有灵魂的躯壳,熙熙攘攘的人群、轰鸣的车辆来来往往,她失望、绝望,对人生的怀疑、对社会的愤怒让她开始肆无忌惮的放纵自己。短短的一年中,王某先在连云港市新浦区认识了赵某,两人交往几天后即发生性关系,此后长期保持情人关系,王某从未告知赵某自己的患病情况。
2010年5月,王某通过网络认识了仅17岁的陈某并发生一夜情,同样避讳谈起自己病情。同年6月份,她又通过网聊认识了孙某,发生一夜情并保持情人关系,同样未告诉自己病情。纸终究包不住火,赵某检测出身患性病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此本案才案发。
承办检察官表示,在办案过程中,能明显的感觉到,对于一个年仅27岁的女子来说,未来的几年、十几年里要与痛苦为伴、与疾病为伍,甚至不知道哪一天就有可能离开这个世界,这种来自心底的恐惧阴森而寒冷。对于王某而言,痛苦导致的怨恨、愤怒几乎充斥着她的全部,而这也正是她报复社会、漠视他人心理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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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卫生部对1991年实施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元旦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患者故意传播性病或被追究刑责。
艾滋病有专门条例管理
《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我国重点防治的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等。与以往不同的是,艾滋病因纳入《艾滋病防治条例》管理,不再包括在本办法中。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确定相应科室,并应当具备相应的诊室、消毒灭菌所必需的设备等。《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依法取得的执业资格,并经性病诊疗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开展性病诊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小广告中的“黑诊所”、“江湖郎中”就此被排除在外。
故意传播性病将被追责
针对近年来个别性病患者故意传播性病的现象,《办法》规定,性病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性病。性病患者违反规定,导致性病传播扩散,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歧视
《办法》还加强了对就诊者的权益保护,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患者及其家属。性病患者就医、入学、就业、婚育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办法》明确要求,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在诊治、体检、筛查活动中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性病患者时,应当及时转诊至具备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处置。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性病诊断标准和相关规范开展工作,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进行检测,告知性病患者及早通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及时就医。同时,新版《办法》也提出医务人员感染防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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