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挟尸要价》,是一副新闻照片作品。该片是由《华商报》首发,《江汉商报》摄影记者张轶拍摄。照片素材来源于2009年10月24日湖北荆州大学生何东旭、方招、陈及时为救溺水儿童壮烈牺牲,而打捞公司打捞尸体时竟然漫天要价,面对同学们的跪求,个体打捞者不仅
《挟尸要价》,是一副新闻照片作品。该片是由《华商报》首发,《江汉商报》摄影记者张轶拍摄。照片素材来源于2009年10月24日湖北荆州大学生何东旭、方招、陈及时为救溺水儿童壮烈牺牲,而打捞公司打捞尸体时竟然漫天要价,面对同学们的“跪求”,个体打捞者不仅不为所动,而且挟尸要价,一共收取了3.6万元的捞尸费的事情。
2010年,《挟尸要价》夺得了中国新闻摄影最高荣誉金镜头奖。而照片的获奖,引来一片质疑之声。人民摄影“金镜头”评委会针对《挟尸要价》图片所涉及的新闻事实的调查结论认为,《挟尸要价》的新闻是真实的,不存在造假问题。
2015年11月四川攀枝花市,再次现“挟尸要价”现象。
四川挟尸要价案件回放:
11月30日下午,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村民邓树超跳入金沙江,自杀身亡。
12月3日,在金沙江与雅砻江交汇处,邓树超遗体被渔民发现。
邓树超父亲邓钢明说,他和妻子前去认尸,渔民却要收1.8万元的捞尸费,后经协商仍然要收8000元,而他家中经济困难,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只能让儿子遗体继续浸泡在江中。
12月6日下午,在民警的协调下,邓钢明付了5400元后,渔民将儿子遗体打捞上岸。
四川挟尸要价的事实真相:来看一下捞尸人杨玉海的访谈
有30年捞尸经验自称费用合理
法晚:你是如何发现邓树超的遗体的?
杨玉海:有渔民打鱼的时候,渔网把尸体带起来,随后报了警,联系到了邓树超的家人。
法晚:之前打捞过遗体吗?
杨玉海:我曾在江中捞过一两百具尸体,我是这次打捞的队长,十八九岁开始前前后后有30多年打捞尸体的经验。
法晚:之前捞尸体怎么收费?
杨玉海:之前的家属给我们一两万、两三万的都有。对我们很感谢,还请我们吃饭喝酒。
法晚:你见到邓树超的家人怎么说的?
杨玉海:我告诉他们一般捞尸体都是一万七八,以前也捞过3万多的。我们知道他们是农民,最后说了8000。
法晚:家属怎么说?8000接受了吗?
杨玉海:当时没谈拢他们就走了,我们自己还帮他们守尸体。
法晚:最后定的是多少?
杨玉海:5400元。
法晚:为何价格又从8000元降到5400?
杨玉海:这个细节我不清楚,最后一天协调的时候我没去看。
法晚:5400元你们怎么分的?
杨玉海:5400一共是9个人分,我们给尸体的脚拴住,守了3个晚上,专门有人在那里守着盯着,晚上也有人盯着,怕狗去啃啊吃啊,也怕水冲跑。刨去船、渔网等费用,我自己就只分到四百多块。
法晚:渔网等费用是指撕破渔网还是什么?
杨玉海:不是,我们当地有这种忌讳,打鱼打到死人了很不吉利,所以捞到尸体了肯定要给钱嘛。当时尸体拉上来后,我们还在岸边帮他们清洗。
法晚:如何清洗?
杨玉海:就是在江边嘛,用水简单清洗了下,把身体上的泥浆之类的洗掉。
法晚:平时你的收入都有哪些渠道?
杨玉海:我们的收入最主要的就是靠打捞尸体,平时也会种芒果。一年还是有两三万的收入。
打捞队系自行成立从未见消防捞尸
法晚:今年共打捞了几具尸体?
杨玉海:今年到现在打捞了六七具。
法晚:你们打捞队是什么时间成立的,人数是固定的吗?
杨玉海:我们自行组织的,有接近20年了,人数不固定,有需要捞尸体的我就会组织人去。
法晚:如果遇到最终无法找到家属的尸体会怎么办?
杨玉海:这种情况很少。捞到尸体是八千至1万8,找不到尸体就只给劳务费,就几百千把块钱。
法晚:当地有没有专门的打捞公司?
杨玉海:我确定,没得,没有专门的,我们也是自己组织的。
法晚:是否帮政府某些部门打捞过?
杨玉海:没有,没有帮他们打捞过。如果他们喊我们帮着看守(尸体),就有看守费或者误工费。
法晚:是否知道消防官兵可以免费打捞尸体?
杨玉海:不晓得。
法晚:有没有见过消防官兵打捞?
杨玉海:从来没有看到过。
(今天上午,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宣传处一名唐姓工作人员接受了记者采访。)
消防:消防在抢险、灭火救援时都是免费的,类似情况下家属也可拨打119求助。但我们的设备主要是救援用的,捞尸设备可能不如社会上的专业人员齐全。
称家属太不道义
30年未遇到质疑
法晚:此前,有没有因为打捞费用过高不再打捞或者是打捞完了不给的情况?
杨玉海:捞了不给钱的现象没得。费用高了不捞也没有,一般喊我们捞也不会说费用高。
法晚:媒体报道后,你看到网上对此事的评价了吗?
杨玉海:看到了嘛,烦得很,我心头难过死了。每个人最后就分到几百块钱,听到(网上)这些很讨厌。他们把这些东西整到网上很讨厌,现在还说我们敲诈,家属太不道义。
法晚:您之前说你捞尸体这个工作已经做了30多年,此前有家属说过你们“挟尸要价”吗?
杨玉海:没有,就只有这一次,之前对我们都很感谢,从没有人说是“挟尸要价”。
法晚:事情在网上发酵后,你周围人有说过你什么吗?
杨玉海:有说过我们收这么点钱了,反而还被弄到网上去了。你想嘛,那是捞死人啊,不是活人啊。
法晚:再遇类似情况怎么办?
杨玉海:以后遇到这种事情,我们干脆就不管了。
挟尸要价符合法律规定吗?
基于尸体的情感属性,政府有关部门完全可以在这个问题上有所作为,比如,将打捞、保管尸体的费用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由于人的尸体寄托着死者家属的情感与亲朋好友的哀思,挟尸要价行为至少在客观上有伤风化,主观上也是对死者、对生命的不尊重。然而,此类事件频频发生不能不令人思考,撇开伦理道德的因素,此类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呢?尽管尸体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物,但参照民事法律关系,挟尸要价比较近似于民法中的无因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被管理人的利益实施管理的行为。在“挟尸”的过程中,水库管理人员是为他人的利益而打捞尸体,但是在打捞尸体之后,将尸体绑在栏杆上的行为则并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虽然民法中规定无因管理行为可得到必要的费用,但这一费用仅限于管理人为管理这一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且因为管理人未尽到善良管理义务,还应扣减部分费用。可见,从近似无因管理的角度出发,“挟尸”(管理人)要价不能过高。此外,若参照“遗失物”处理,则水库管理人员也应当是在进行善良管理的情况下,才有权向死者的亲属主张必要的支出费用。
可见,无论是适用无因管理,还是参照“遗失物”处理,水库管理人员确实有权获得必要的补偿,就此而言,打捞者“要价”的行为似乎并不违反民法的基本精神。然而,若尸体管理人员不尽善良保管义务,甚至粗暴处置尸体,则有可能触犯刑律,涉嫌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对此有明确规定,即“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侮辱、毁坏尸体罪是指以暴露、毁弃等方式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严重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尸体极容易腐烂,但水库管理人员却故意将尸体置于水中多日,已涉嫌构成侮辱、毁坏尸体罪,有可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于尸体的特殊性,打捞尸体不同于打捞一般“物”,打捞和管理的费用都应该高一些,这一点一般人也都能够理解。但这决不是挟尸要价的借口,更不能成为侮辱、毁坏尸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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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强调的是,基于尸体的情感属性,政府有关部门完全可以在这个问题上有所作为,比如,将打捞、保管尸体的费用纳入社会救助体系,由政府为打捞者提供必要的补贴,这对于那些贫困家庭而言也是非常必要的。所以,从长远来看,防止挟尸要价,还有赖于政府部门多作为,善作为。
挟尸要价的事实真相,挟尸要价符合法律规定吗?www.westtour.net/nrsh/20170508/514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