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离婚彩礼是否能够返还?俗话说的好,清官难断家务事,每天类似的婚姻纠纷源源不断的涌入法院,有真心相爱却往往因为纠纷走不到一起的,也有故意诈骗来骗取财物的。那么这个结婚给的彩礼离婚的时候该不该退呢?让我们来看看相关新闻。 结婚一年离婚要退彩
解除离婚彩礼是否能够返还?俗话说的好,清官难断家务事,每天类似的婚姻纠纷源源不断的涌入法院,有真心相爱却往往因为纠纷走不到一起的,也有故意诈骗来骗取财物的。那么这个结婚给的彩礼离婚的时候该不该退呢?让我们来看看相关新闻。
结婚一年离婚要退彩礼钱合适吗?
对于彩礼可以要回的情况:没有领取结婚证,领取结婚证没有生活,给对方造成生活困难。
只有这三种情况可以退!视你的情况而定。
近日,一位老人闯入哈尔滨市一家律师事务所,他激动地对律师说:“快救救我女儿吧,我女儿快被我女婿打死了!”
老人姓郭,是阿城区的农民。据他讲,女婿刘某某今年26岁,住在邻村。自2005年,女儿生下一个女孩后,刘某某就经常对女儿拳脚相加,女儿由于忍受不了这种生活多次提出离婚,可刘某某却提出,要离婚就必须退还当初结婚时送给郭家的“彩礼”。郭老汉说,当初的“彩礼”钱早已经花光了。“难道还不上彩礼就得继续挨打吗?”
重男轻女,让和睦夫妻走向家庭暴力
郭老汉的女儿郭青青与刘某某是一起在哈尔滨打工时认识的,由于是同乡又同在一家酒店打工,两人就开始有了来往,并逐渐产生了感情。2003年的下半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自此以后,刘某某每天都去郭家帮忙做农活,十分勤快,村里人都称赞,郭老汉的心里也美滋滋的。2004年,两人登记结婚。按照农村的习俗,刘某某家给了郭家28000元的彩礼。
安稳平静的生活因为郭青青从2005年年末生了个女儿起了波澜。
刘家那个村子,重男轻女十分严重,没有儿子的男人在乡亲们面前抬不起头来。女儿降生后,刘某某觉得“面子”让妻子丢尽了,以前对妻子的温柔体贴没有了,连最起码的嘘寒问暖也不愿意说了,夫妻之间的“冷战”就这样展开。时间一久,冷战逐渐升级,刘某某对郭青青由最开始的骂脏话发展到拳打脚踢。就连女儿也很少亲近。以前不爱喝酒的刘某某开始以酒为伴,喝起来没够,一喝就醉,醉了就对郭青青非打即骂。有一次因为一些琐事他竟出手将青青脊骨打伤,一度造成她手脚麻痹,行动不便。为了避免遭到更大的伤害,一气之下,郭青青只身跑回娘家治疗伤病。在娘家经过三个月的医治和休养病情才有所好转。
2006年5月份的一天,刘某某来到郭家,叫郭青青跟他回家。郭青青表示不愿意,刘某某动手将郭家的电视、家具等给砸了。为了避免娘家遭受更大的损失,加上一直思念女儿,郭青青只好委曲求全,跟随丈夫回到了婆家。
之后,她的境遇并未得到改善,不仅丈夫经常对她打骂,公公婆婆也经常恶语相加。2006年9月一天傍晚,郭青青带着女儿从娘家回婆家,半道上下起了倾盆大雨。郭青青只好打电话叫丈夫骑摩托车来接自己和女儿回家,却被丈夫拒绝。当郭青青抱着女儿如落汤鸡般回到婆家时天色已经漆黑。因为郭青青进房间时关门的声音大了些,正在吃饭的公公不问清红皂白冲过来一巴掌打向郭青青的头部。在房间里的丈夫不仅没有阻拦,而且还跑出来一把将她推倒在地。
生命受到威胁,“彩礼”成了离婚的绊脚石
从那以后,郭青青抱着女儿三天两头往娘家跑,向年迈的父母哭诉求助。郭老汉多次找到刘某某的父母,要求其管管儿子,但刘某某的父母表示无能为力。刘某某的家庭暴力继续升级,一次,他喝得醉醺醺地从外面回来,看见郭青青就开始破口大骂,骂得不解恨,竟抄起菜刀向郭青青砍去。幸亏郭青青闪躲得快,没有被砍中,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我不和他过了,再这么过下去,我的命就没了……”郭青青下定决心离婚。当她提出这个要求时,刘某某称“离婚可以,把当时我家出的彩礼钱还给我,不然就别想离。”
郭老汉说,自家家庭条件不好,当时收的彩礼钱已经花在买地和养孩子上了,哪还有剩余的钱。拿不出钱,离不成婚。为了避免再次遭到丈夫的殴打,女儿只能住在娘家。看到女儿被折磨成这个样子,郭老汉痛心不已:“难道还不出彩礼真的就不能离婚吗?”无奈之下,郭老汉找到黑龙江闻明律师事务所请求援助。
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
该所王文明主任听了郭老汉的讲述后认为,郭老汉的女婿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郭青青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王文明说,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规定,男女双方离婚时,只有上述的三种情况下,才应当返还已给付的“彩礼”钱,否则此笔“彩礼”钱应当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收受彩礼的一方没有义务将此笔钱返还。
结合本案中,刘某某与郭青青是依法进行登记的合法夫妻,也不具有上述的其他条件,因此,在离婚诉讼时,郭青青无义务返还所收受的彩礼。另外,本案中,刘某某对离婚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属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述的有过错一方,作为无过错的郭青青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还可以向刘某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目前,王文明律师已经决定将免费为郭青青代理离婚诉讼,帮助她摆脱家庭暴力。
下面还有一个案例。
2015年1月14日,魏某与周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前,魏某按照习俗给付周某58000元彩礼钱,其中大部分是向他人借的。2015年11月18日,魏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周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周某返还彩礼。被告周某对彩礼给付的数额无异议,认为大部分已用于婚后购买家具等共同生活所需,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魏某给付彩礼的事实清楚,因给付彩礼导致原告家庭经济困难属实,且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部分合理,予以适当支持,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魏某彩礼27880元。
以案释法:
婚前给付彩礼是民间的一种习俗。适当的彩礼给付体现了对习俗的遵循及所蕴含文化的传承,并无可指责。但不适当的彩礼给付,影响社会稳定,需要法律调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否返还原告彩礼?若返还,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律师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若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则该赠与行为并未生效,赠与方可撤销赠与,要求返还全部彩礼;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则赠与行为已经生效,是否应予返还,应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本案中原告确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司法解释第10条第(三)款之规定,但是考虑到该彩礼中大部分已用于婚后购买家具等共同生活所需,要求被告全部返还有失公平,法院兼顾了被告的利益,判决被告返还彩礼数额为27880元。
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时有发生。男方往往依据该条款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为了实现该主张,建议男方在给付彩礼时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给付的数额。若存在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也应当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女方若能证明彩礼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可以作为不返还或少返还彩礼的证据,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2015年离婚返还彩礼最新规定
【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一、彩礼的性质: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
二、返还彩礼的情形法律规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适用条件:
(一)以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标准:未结婚,可以返还,已经结婚,不返还。
(二)已经结婚但是又离婚可以返还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三)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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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或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司法实践的处理:
(一)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二)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三)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
(五)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返还。
(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返还。
三、关于彩礼的诉讼主体资格:
诉讼中关于彩礼给付、接受主体资格的认定。由于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往来。因此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况:
(一)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得真正解决纠纷。
四、诉讼时效:
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具体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未结婚的给付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对方拒不返还时开始起算时间。(二)已结婚又离婚的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起算。
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结婚一年离婚要退彩礼钱合适吗?2015年离婚返还彩礼最新规定www.westtour.net/nrsh/20170508/518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