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父母朝夕相处多年,我们住着父母给予的房子,当把我们长大成人,父母也逐渐老去时总想给子女留些资产,那么父母遗产房屋过户应该怎样办理?其中应该注意些什么呢?房产继承在司法实务中是非常常见的,也由于缺乏一些法律常识,总是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与父母朝夕相处多年,我们住着父母给予的房子,当把我们长大成人,父母也逐渐老去时总想给子女留些资产,那么父母遗产房屋过户应该怎样办理?其中应该注意些什么呢?房产继承在司法实务中是非常常见的,也由于缺乏一些法律常识,总是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那么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下房屋过户的主要流程吧。
父母遗产房屋过户完整的流程
房产继承过户办理流程
一、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二、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三、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房产继承过户注事事项
1、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2、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3、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5、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原文:
财产所有人离世,其生前所拥有的所有私人合法财产将成为遗产,并进入到遗产继承程序中。
遗产继承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和遗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突出了对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的尊重,同时,也是对各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的明示,避免在遗产继承过程中过多的产生争议。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因此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照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就目前而言,法定继承仍是主要的继承方式,但却并不是效力最优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效力优于法定继承,但在遗嘱继承进行的过程中也要受到法定继承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就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遗嘱、遗赠存在时,根据《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都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人身份的确定是法定继承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法定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所以,法定继承人是一种确定的身份关系。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也都是法律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思推测出来的,具有强制性,不可轻易改变。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需要提起注意,以下二人也同样是法定继承人:一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配偶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是基于婚姻关系而成立的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只要与被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即使没有同居生活,彼此之间也存在法定继承权。如果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无效或者被继承人死亡时婚姻已解除的人,则不再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截止到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前,夫妻双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同理,双方协议离婚,已达成离婚协议,但在依法办理离婚手续期间,配偶身份依旧存在并有效,仍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所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具备解除婚姻的效力。
在法定继承中,子女是与父母血缘关系最近的亲属,所以,父母死亡后,子女理所应当就成为法定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继承权。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所以,非婚生子女同样是生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不论其生父母是否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不论是在生父母生前还是死后才确认亲子女关系,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都不受影响,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依法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子女。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随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成立;同时,被收养的子女与其亲生父母间的关系消除。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当然就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由于其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已消除,在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恢复前,养子女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并不必然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在法律上才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相互间互为法定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既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也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承担着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其相互之间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规定:“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生父母与其所生育的子女间有天然的血亲关系,享有法定的继承权,但是,亲生子女已由他人收养的,生父母与子女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生父母对其不再享有法定继承权。当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对其生子女恢复享有法定继承权。养父母是基于收养行为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是养子女的法定继承人。继父母与继子女只有在形成扶养关系时,相互间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有继承权。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存在名义上的关系,而并没有抚养关系,则继父母无权继承继子女的遗产。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既可继承继子女的遗产,也可继承其生子女的遗产。
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是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相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p#分页标题#e#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规定:“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此外,结拜的兄弟姐妹,不属于继承法上兄弟姐妹的范畴,彼此间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亲兄弟姐妹是指由父母所生育的彼此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亲兄弟姐妹之间有平等的继承权。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由此可见,在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间互有继承权。
而被收养人于其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彼此不再相互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兄弟姐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相互间的法定继承权也随之消除;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恢复父母子女关系,其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相互间互有继承权。继兄弟姐妹间是姻亲关系而非血缘关系。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法定继承权,必须以他们之间是已形成扶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继兄弟姐妹之间没有共同生活或仅仅共同生活,相互间并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则继兄弟姐妹间不享有法定继承权。所以,继兄弟姐妹间继承权的发生,并不以继父母子女间发生的扶养关系为依据,而是以继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的扶养关系为根据的。此外,继兄弟姐妹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的,不影响其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法定继承是本着公平公正的理念而进行的财产分割,继承权男女平等,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没有被继承人的思想意志作参考,法定继承只能最大程度上的追求平等,但这也需要继承人相配合,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事宜最好互相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确定之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提起诉讼解决。
遗嘱继承、遗赠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律赋予了被继承人自由处置私有合法财产的权利,但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版权所有:
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但与遗嘱继承又不完全相同,受遗赠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集体;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产中的权利,不包括义务,因而受遗赠人只享受遗产中的权利,不负担遗产中的义务,而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两者的行使方式也不尽相同,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并形成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形式,在遗产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相关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其效力优于其他遗嘱。
我们每个人都会经历遗产继承,不论是作为继承人,还是作为被继承人,这件我们普遍认为并不复杂的事情,其中奥秘却并不少,一张遗嘱并不会带来任何的不吉利,却可以使遗产继承变得清晰明了。
父母遗产房屋过户完整的流程,父母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www.westtour.net/nrsh/20170509/522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