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的债务应该由妻子偿还吗?债务偿还有什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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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在法律的意义上是一体的,但是很多时候,夫妻之间却又会分的很清楚,一般而言,夫妻之间都是公共财产,债务自然也是一同承担的,但是有的时候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或者债务就很难说清楚了,如果丈夫去世,妻子应该代替丈夫偿还财务吗? 丈夫生前的债

  夫妻之间在法律的意义上是一体的,但是很多时候,夫妻之间却又会分的很清楚,一般而言,夫妻之间都是公共财产,债务自然也是一同承担的,但是有的时候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或者债务就很难说清楚了,如果丈夫去世,妻子应该代替丈夫偿还财务吗?

 

  丈夫生前的债务应该由妻子偿还吗?

 

  根据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是涉案中的500万元债务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董女士是需要共同偿还的。

 

  该法条的规定是为防范夫妻用离婚的方式甩掉债务,用内部婚姻关系来破坏社会经济关系,影响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法律是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但对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丈夫生前的债务应该由妻子偿还吗?债务偿还有什么规定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丈夫生前的债务应该由妻子偿还吗?债务偿还有什么规定吗?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因此,如果属于第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否则,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如果父母或子女去世的,继承人如果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则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丈夫生前的债务应该由妻子偿还吗?债务偿还有什么规定吗?

  债务偿还有什么规定吗?

 

  对于债务关系,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归还日期,可以随时要求归还,自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或偳还之日起两年内如果没有追讨过,则法院不再支持,但在这期间每追讨一次,两年的时效期间就重新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应当清偿。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丈夫生前的债务应该由妻子偿还吗?债务偿还有什么规定吗?

  1、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继承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遗赠就是被继承人将财产赠送给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即若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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