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最让人痛恨的一种罪犯,人们对于这类的罪犯深恶痛绝,很多人在看各种新闻报道的时候就会发现,很多强奸罪犯罪嫌疑人都会被成为涉嫌强奸罪,那么这是什么意思呢?强奸罪和猥亵罪有什么区别? 涉嫌强奸罪是什么意思? 人民法院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机关,未经
强奸罪是最让人痛恨的一种罪犯,人们对于这类的罪犯深恶痛绝,很多人在看各种新闻报道的时候就会发现,很多强奸罪犯罪嫌疑人都会被成为涉嫌强奸罪,那么这是什么意思呢?强奸罪和猥亵罪有什么区别?
涉嫌强奸罪是什么意思?
人民法院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机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能确定其有罪。因而在最终判决作出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之为罪犯,也就不能说其犯某某罪。如果有迹象或有证据表明某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被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可称为犯罪嫌疑人,也即某人涉嫌犯某罪。
涉嫌强奸罪,就是根据证据表明,某人可能实施了强奸罪,但还未经最终法院判决到底是否犯此罪,在此之前就可称为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如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4、”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强奸罪和猥亵罪有什么区别?
强奸罪与猥亵罪的区别。首先,它们的定义就不同: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猥亵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意志,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它们的处罚也不同: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规定,猥亵罪,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的客体(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或者犯罪主体(被告)是主观直接故意的,再者是在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如果你还是觉得有点含糊,拿最简单的来说:
猥亵是当众羞辱女人的性羞辱心,强奸是针对性而言的,动机是发生性行为,强奸即遂和强奸未遂的界定为有无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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