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2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亿人。2013年农民工总量26894万人,比上年增加633万人,增长2.4%,其中,本地农民工10284万人,增长3.6%,外出农民工16610万人,增长1.7%。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2609元,比上年增长13.9%。
所谓“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他们自己却无奈的继续在贫困线上苦苦的煎熬,过着“蚁居”、“鼠居”般的艰难日子,不能公平的分享医疗、就业、教育、娱乐等社会保障性的“改革红利”的人。
当今媒体对农民工存在一定的误解,以为农民工就是搞建筑的。其实大错特错。因为从农村来到城里打工有各行各业,有些白领也是农业户口,只是他们学历高一点从事白领工作。有些总经理也是农村来的,还没落户也叫"农民工";所以农民工这个称号应该取消。
应该把“农民工”这个称号改为“一线工人”。我们应该关注的不是农民工,而是那些拿着最低收入从事生产一线的工人。他们加班加点拿着最低的工资从事最累的活。一切从事生产一线的工人他们值得我们去关注。
原文:
农民工工资拖欠去找谁:
作为劳动者中比较弱势的群体,农民工工资的拖欠现象在如今也是比较常见的,那么农民工对于拖欠工资该怎么办?那么接下来华律网的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要冷静理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的工钱被拖欠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采取相关解决措施,因此要保持冷静的心态,理智处事。
二、要学会用法律维权。
如果工资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钱,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总之要借助政府、法律的帮助,获得应得的报酬。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要求各地,重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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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钱,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依法严厉查处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责令用人单位补清所拖欠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据了解,北京市劳动部门加强了劳动执法监察,特别对拖欠农民工资的,举报一件就要查处一件。
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制度是保障低收人群体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收入的基本制度,是国家直接干预劳动力市场,进行社会管理的主要手段,对缩小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收入差距,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我国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偏低,且监管力度较弱,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社会保障作用。自2004年新的《最低工资规定》出台至2010年7月份,各地已多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不过,我们在珠三角走访调研中发现,最低工资制度也存在一定的负面效果。农民工工资对最低工资标准依赖性很强,许多企业把最低工资作为基本工资支付给农民工,甚至把最低工资拆分为若干部分,把其中一部分算做加班费或食宿补贴。
为此,我们尝试就最低工资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所用数据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调查数据,包括分别于2006年、2008年、2009年以及2010年7月份在珠三角9城市针对农民工的问卷调查;二是统计数据,包括各个城市的人均GDP、城镇在岗职工工资、年底失业率等。
调研结果呈现的基本数据如下:
第一,农民工工资对最低工资标准依赖性较高02006年和2008年珠三角最低工资标准占农民工工资的比例接近65%,2010年也仍高达57.77%。删改据中也可以看出,最低工资标准的每次提高,都会带来农民工工资的相应增长,二者的平均值基本上呈平行状态,这表明,农民工工资受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强约束”。同时,也间接反映了农民工工资水平较低,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第二,小时工资执行情况较差02006年至今,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逐渐改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较好,但小时工资的执行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如果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进行评估,则高估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效果,掩盖了大量的超时加班现象。如果考虑加班工资,那么符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将会进一步下降。 摘自:
第三,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工资的水平具有显著影响。(1)小时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更大,这一发现的政策含义是,强制执行小时工资标准比月工资标准更能有效地促进农民工工资增长。(2)月最低工资标准对城市农民工平均工资影响显著,最低工资每增加100元,农民工工资就会增加70.1元。
第四,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影响因素。(1)人力资本较低的农民工,其工资更难以符合最低工资标准,服务行业、私营个体企业、小规模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较差。(2)最低工资标准越高的地区,工资不符合标准的比例越高,由此可见,加强对最低工资执行的监管非常必要。
我们发现,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依然存在诸多不足:第一,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第二,服务业、私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较差,这些都使得最低工资标准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第三,最低工资标准越高的城市,执行情况越差,不符合的比例也越高。造成上述现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尝试从最低工资标准自身、企业和地方政府等方面给出解释。
1.最低工资标准设置偏低。在珠三角,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当地城镇职工工资的25.7%,而国际惯例通常在40%-60%之间,这表明,珠三角最低工资标准设置明显偏低。如此之低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便得到全面执行,也难以有效保障农民工基本生活。
原文:
当前中国农民工制度是拆分型的,根源在于户籍制度,但其直接原因在于农民工工资过低,无法承担其家庭在城市或打工地的生活费用,只能在农村抚养子女,造成了劳动力自我更新和再生产的拆分。
现阶段,农民工工资对最低工资标准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如果标准设置偏低而没有得到及时调整,那么必然会使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我们主张最低工资在制定过程中不仅仅要考虑到职工的基本生存,还要考虑到其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从“生存工资”转变为“生活工资”。
2.小时最低工资的“软约束”。广东省在公布最低工资标准时,也同时公布折算的小时工资,但是月最低工资标准是“硬约束”,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软约束”,仅供参考之用,这给了企业极大的同旋空间。在珠三角地区大量存在基本工资等于或略高于最低工资的现象,因此,只要提高月最低工资,农民工的基本工资就会随之上涨,这是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挥效用的主要机制。
但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意味着给企业增加了用工成本。在产品市场利润空间一定的情况下,企业总是会设法降低成本,延长工作时间或增加工作强度,甚至调整工资制度、裁员等。就调查来看,2009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比例为33%,而2010年增加至41%;2009年每天工作9.2小时,而2010年则为9.4小时。这样一个过程,最终受害的仍然是农民工,他们不得不通过大量的加班来补偿最低工资所带来的增长效应。
2010年数据显示,约29.7%农民工工资是依靠加班得来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但在珠三角的调查表明,2010年还有23.8%的农民工是无偿加班,部分企业即便有加班工资,也低于法定水平。
因此,从保护劳工权益角度出发,我们主张,月最低工资标准应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所取代,或者强制执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有小时工资只针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这是不够的,应该扩展至所有劳动者。从法律意义上强制执行小时工资不仅可以更为有效地促进农民工工资增长,也可以防止企业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或调整工资模式降低用工成本,对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
3.地方政府缺乏监管、执行动力。农民工保护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地方政府的态度是决定劳工权益的重要因素之一。有学者发现,中国大陆和越南地方政府对待外来资本的不同态度,对台资工厂中的劳资关系和工人状况产生极大的影响。由于中国大陆地方政府较宽松的管理氛围,使得台湾厂商在中国大陆采用“军事”管理模式;由于越南政府和工会的强势立场,他们在越南采用相对人性化的管理模式,很少发生拖欠工资等问题。毫无疑问,市场是调节职工工资的主要途径。然而,有些地方政府却只顾追求经济产值,为了维护地区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不惜“竞劣”,长期压低农民工工资,对最低工资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管。
最低工资的增长作用依赖于良好的落实情况,这要求地方政府不仅仅制定标准,也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执行效果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对服务业、中小企业或私营企业的监管力度。我们的数据表明,这类企业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情况较差,但是这类企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民工。总样本中,40%以上的珠三角农民工在服务业,超过50%的农民工集中在300人以下的小企业,在私营企业就业的农民工也占到了57%。可见,加强对这类企业的监管力度是促进最低工资标准有效执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原文:
当然,在市场经济为主体的今天,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应该是非常谨慎的。最低工资制度被操作为工资增长制度,其先天不足在于没有法律或制度合法性依据。这可能会造成路径依赖,即只有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才会提高工资。我们当然乐于看到最低工资制度能够有效促进农民工工资的增长,但是,农民工工资的决策机制最终还是要归还给市场,政府过度的干预会使得劳动力市场失灵,无法根据供求机制调整工资水平,造成劳动力市场的低效与失衡。因此,应该从观念上转变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认识,从实践中逐步摆脱对最低工资制度的依赖,还原其社会保障的本来面目,并尽快建立农民工工资增长的长效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让企业与工人在政府协调下,通过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幅度才是长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