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陕高速上发生车祸,信阳市高速交警支队称,一名抢货物的村民被后来的车撞死。 实名认证为沪陕高速新区路政大队路政员的@陈小威Bora称事发当晚他在现场,还称赞网友撞死活该的说法很有见地。 其所属路政大队称,队里没有叫陈小威的路政员。 事件:一村民抢
沪陕高速上发生车祸,信阳市高速交警支队称,一名抢货物的村民被后来的车撞死。
实名认证为沪陕高速新区路政大队路政员的@陈小威Bora称事发当晚他在现场,还称赞网友“撞死活该”的说法“很有见地”。
其所属路政大队称,队里没有叫陈小威的路政员。
事件:一村民抢货物被撞死
2月19日晚上11点37分,实名认证为“河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第一支队沪陕高速新区路政大队路政员”的网友@陈小威Bora发微博称,一辆货车在该大队辖区发生事故,“附近老百姓哄抢散落的货物时被车撞死。”
事故发生在沪陕高速K925+700m处北半幅。昨日下午4点,信阳市高速交警支队匡副支队长称,一村民抢货物时被后来的车撞死。
据匡副支队长介绍,事故货车上装载有洗发水、洗衣液等洗化用品,部分货物散落在高速路面上,遭到附近村民哄抢。
事故未对其他车辆造成影响,货车上一人受伤。事故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质疑:路政员赞“撞死活该”
针对此事,有网友评论说,“用得着的物品怪不得抢呢,大晚上的真是不怕死,要我说这样的人撞死了活该,贪小便宜!我是不是太恶俗了?”
@陈小威Bora回复:不邪恶,很有见地。
记者向沪陕高速新区路政大队咨询@陈小威Bora是否为该大队路政员,值班人员表示需要向领导请示。约20分钟后,记者发现,@陈小威Bora的相关微博已删除,人物头像也已换掉,同时改了名字,但身份认证信息还没有改变。
@陈小威Bora的言论是否合适?沪陕高速新区路政大队的王忠民队长称,大队没有叫陈小威的路政员,他也不知道怎么去查。 原文:
村民高速哄抢辣椒 一老太被撞当场身亡:
针对哄抢行为法律该亮剑了:
这边厢,生命告急、亟待救援,现场惨不忍睹;那边厢,兴致勃勃、快马加鞭地来哄抢货物,现场热闹非凡。此般将个人的愉悦建立在他人的悲恸之上、为个人利益凌驾于甚至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境,我们并不陌生,类似的哄抢行为,几乎能说习以为常。
但习惯不等于麻木,我们也不该冷漠。那么,对于层出不穷的哄抢行为,到底该咋办?窃以为,该法律亮剑了。
起码当前而言,将所有的哄抢行为串联起来审视,能够确定:第一,素质不高、道德偏低固然是哄抢行为的肇因之一,但并不是主因。毕竟,哄抢行为全世界皆有发生。第二,哄抢行为确实是多种因素诱发的结果。譬如,“广场效应”的裹挟下,人人往往会失去独立的判断与理性的分析,从而难免行为出现偏差,再譬如,当物品散落,产权清晰度和受保护程度减弱时,容易被视作“公物”且导致乱拿滥用等。
基于此,哄抢行为已非道德能解,对哄抢者进行苦口婆心的说教,已是对牛弹琴,而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哄抢行为又频频挑战道德底线,此时,是该法律亮剑了。
且也有法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更严重的话,甚至可以诉诸法律中的侵犯财产罪。遑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还有专门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
但反观以往一些针对哄抢行为的举措,甭管是警察或财产所有者,面对哄抢的人群,往往徒有“无奈”,顶多也就要求哄抢者归还货物而已,根本谈不上惩戒。而某种程度上说,又何尝不是种纵容呢?何况,与偷抢无异的“事故淘金队”的存在,即那些有预谋的、有组织的“哄抢”,无疑亟须法律的制止。
当然,法律的亮剑或也难以彻底制止哄抢行为,但避免“二次伤害”、守住道德底线、彰显法律权威、规避底层的堕落等,却是能做到的。
原文:
村民高速哄抢被撞身亡,抢东西撞死活该?www.westtour.net/nrsh/20170508/513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