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小偷行窃被抓的惨状,女小偷行窃被抓遭扒衣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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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小偷行窃被抓的惨状,女小偷行窃被抓遭扒衣侮辱 小偷做错事应受惩罚,但是前不久,在浙江台州又发生一起小偷被抓后受侮辱的事件。11月11日,温岭市某购物中心有名女小偷被抓后,竟被当众扒光上半身衣服,让她无助地站在店里哭泣,引起大批民众围观。 女子

  女小偷行窃被抓的惨状,女小偷行窃被抓遭扒衣侮辱

 

  小偷做错事应受惩罚,但是前不久,在浙江台州又发生一起小偷被抓后受侮辱的事件。11月11日,温岭市某购物中心有名女小偷被抓后,竟被当众扒光上半身衣服,让她无助地站在店里哭泣,引起大批民众围观。

 

  女子行窃撕扯中被扒光上衣

女小偷行窃被抓的惨状,女小偷行窃被抓遭扒衣侮辱

 

  11月11日下午,一名女子在浙江台州温岭购物中心偷东西时被抓现行。极力挣扎中这位女子的上衣被撕扯,当众露出未有任何遮掩的胸部,甚至不断被殴打。当时场面极为尴尬,女子用手挡住自己的胸部,无助地当众大哭。这种情形持续了一会,最后还是店主的父亲给她披上了一件上衣,教育她以后不要再偷东西了。

 

  照片上传后,网友们反映强烈。有人愤怒的说,“这样对小偷也是过份了,人都有人权的!”、“打小偷耳光可以,脱她衣服就属于流氓行为了。”

 

  就在一个月前,同样是发生台州的一件事情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名女小偷当街行窃被抓后,被当众撕烂上衣,背后被写了四个大字“我是小偷”后又被当众游街。 

 

  女小偷行窃被抓后写“我是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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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偷是可恨,行窃就要受到惩罚,但是惩罚也是要有度的。小偷也是人,尽管做了错事,他们(她们)还是有基本的人格和尊严的。总要给他们改正和重新做人的机会。

 

  与此同时,律师刘明峰也提醒广大网友,如果,在殴打小偷的过程当中,对小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侮辱情节,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捆绑示众女小偷”暴露普法“硬伤”

 

  记者从广西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了解到,近日在网上引发热议的疑因偷肉被捆绑示众的女子,目前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警方提示,公然侮辱他人同样违法,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及时报警。(11月5日新华网)

 

  市民痛恨小偷,可以理解。但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一切的善与恶,都有法律来进行规范,而不能让人由着性子来。可见,有人将小偷捆绑示众,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益,已经由受害方,变成了违法者。何况,小偷是一名女子,妇女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益,更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哪怕其是一名犯罪嫌疑人。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可见,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受宪法保护的人格尊严,不该受到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侮辱和剥夺。即使是那些被公众认定的“坏人”,只要其政治权利没有被法律剥夺,在法定的惩罚之外,其人格尊严也不应再受到额外的公开羞辱和剥夺。可见,受害人将女小偷捆绑示众,是一种道德暴力,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小偷固然可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他们也是公民,其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要知道,将小偷进行捆绑示众的同时,也将他们的个人隐私赤裸裸地公布于众了,而对于他们来说,个人隐私的泄露,比失去人身自由更可怕。更何况,小偷将会受到法律制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再对他们进行捆绑示众,就是一种额外的责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问题是,抱有“小偷该侮辱”等错误观念的人不在少数。在某些人的眼中,小偷等都是坏人,是坏人就该受到就地惩罚,捆绑示众坏人,既是替天行道,又是替自己讨回公道。殊不知,法律是不允许单位及个人,对疑犯采取人身伤害等惩罚手段的。

 

  我们倡导依法治国,却时常发生个人滥用私刑,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事件,当引起有关部门反思。事实上,在个人滥用私刑的同时,也暴露出了普法工作存在“硬伤”——由于普法教育开展得不深入,普及程度不够,社会上仍然存在着许多恣意践踏公民权益的法盲。更重要的是,当今社会,盗窃等刑事案件频频发生,且呈女性化、低龄化趋势,也与普法教育不力脱不了干系。可见,普法教育,仍然任重道远。

 

  那么小偷虽然可恨,抓住了对她动私刑应不应该呢?让我们看看相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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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日上午8时许,在南宁市北湖菜市门口,一名中年女子被捆绑住,背后还被贴着写有“小偷偷羊肉偷猪肉”的纸条。这一事件在网上引发热议,一些网友认为,小偷可恨,抓住之后应该从严处理;但也有人认为,以这种方式对待涉嫌偷肉的女子,确实不妥。(11月4日《南国早报》)

 

  小偷被事主抓获后,被群起攻之打骂捆绑的为数不少,被打得皮开肉绽、体无完肤和惨不忍睹的,我们也屡见不鲜。民愤可以理解,但以暴制暴触及了法律的禁区,为法治社会所不容,唯有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但多少年过去,民间以暴制暴的“传统”不仅未有大的改观,相反还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充分说明在处理“以暴制暴”现象上,明显存在“偏软”的状况,而社会公德对“以暴制暴”的约束力,基本被对此行为的同情与默许所掩盖。

 

  发生在南宁市北湖菜市女性小偷被捆绑示众的一幕,再一次将公众的注意力拉回到了“以暴制暴”的老话题上。就事论事,点燃这起事件的导火索,是众人对一位“惯偷”的愤忿,群情激昂下,捆绑示众并写下“小偷偷羊肉偷猪肉”的纸条,便成为群众渲泄怒火的出口。群众的财物一而再再而三地被窃取,其行为还多次被监控摄到,对于这种近在咫尺的犯罪,人们咬牙切齿欲“除之而后快”的情绪不难理解。而这中间又带出一个问题,屡被监控拍到的女贼为啥最终不是被警察擒获,相关部门是否就此案做了工作?公安之前到哪里去了?

 

  不可否认,群众对惯偷动用私刑,有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有社会道德约束力不强的因素,但真正要追根朔源的是,若相关部门能根据线索早早行动起来,率先将女贼绳之以法,甚至防患于未然,在菜市周围构建扎实有效的治安联防机制以威慑犯罪,那么“以暴制暴”是否就不会上演了呢?

 

  北湖菜市门口小偷被绑示众,直接戳中了法律的“软肋”。对小偷动用私刑的行为得不到追责,如此“执行难”让法治精神黯然失色,而光天化日之下的“示众”就会演变为“示范”,人们有样学样,以后若再发生此类事件,小偷的基本人权和生命健康就可能遭受更大的威胁,从而为酿造更严重的后果埋下“种子”;北湖菜市门口小偷被绑示众,也直接戳中了道德的“软肋”。情绪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特别是当群情激愤之时,当正义站在了惩罚犯罪的理论制高点上,社会道德更应该拉紧理性的“缰绳”,把民众的情绪表达与注意力转往法律的方向,让法律来明辨事非,让法制程序来管控局面和引导事态发展。而11月2日的北湖菜市门口,我们看到却是,道德没有发挥它本应发挥的正能量。 

 

  小偷被绑示众揭法律与道德的“软肋”,但它不应发酵为全社会的一个“伤疤”。它提醒我们,持续不断不遗余力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思想道德工作是多么重要。让法律与道德齐飞,把软肋补上,在它有可能恶化为社会“创口”之前,我们得赶紧亡羊补牢,促其成为倒逼社会反思与问责的一种力量,这殊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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