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现在在监狱吗? 导读:备受关注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随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宣判告一段落。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获悉,法院裁定此案维持原判的第二天,也就是11月28日,李某某就被移送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始了他的服刑生活。根据相关规
李天一现在在监狱吗?
导读:备受关注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随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宣判告一段落。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获悉,法院裁定此案维持原判的第二天,也就是11月28日,李某某就被移送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始了他的服刑生活。根据相关规定,李某某满18周岁后将被移送到关押成年罪犯的监狱。权威人士称,如果李某某继续坚持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态度,在狱中拒绝认罪服判,他将丧失减刑假释的机会。
终审宣判第二天 李某某入狱服刑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市所属各级法院已经判决的罪犯先由外地罪犯遣送处负责收押,然后该处的遣送中队根据每名罪犯的籍贯将其送往原籍。而北京籍的罪犯,成年的将被送往关押各种成年罪犯的监狱,未成年的,送往关押未成年犯的管教所。
11月28日一大早,李某某便被看守所移送到位于大兴区的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所属外地罪犯遣送处。在经过该处整整一上午的收押新犯的相关手续之后,当天下午,李某某便被移送到了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从此,开始了他正式的服刑生活。
此前,外地罪犯遣送处除负责遣送已判决罪犯之外,还承担着罪犯的入监教育职能。也就是说,过去每一名罪犯都要在遣送处接受为期三个月的入监教育,这期间的教育,主要以让罪犯认清自己的罪犯身份,由此认真认罪悔罪。但目前有消息说,随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的统筹安排,北京籍的成年罪犯的入监教育,改由北京市第二监狱执行,而未成年罪犯的入监教育,则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来执行。
年龄满18周岁后
移送“成人监狱”
根据相关规定,罪犯被送往成年罪犯监狱还是未成年犯管教所,并不以案发时间的实际年龄为准,而是看罪犯入监时是否已经年满18周岁。
李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虽然目前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但是当他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至18周岁时,还要被移送到专门关押成年罪犯的监狱。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每年都会集中为年满18周岁的罪犯举行“成人仪式”,此后将根据他们的刑期和其他情况分别移送到关押成年罪犯的监狱。
李某某继续申诉
可能失减刑机会
据了解,依据目前监狱的相关规定,在狱中凡是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表现良好的罪犯 ,都将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李某某入狱服刑后,仍旧拒绝认罪服判和悔罪,甚至继续申诉,这将直接影响他未来狱中的减刑或假释。因为按照相关规定,认罪悔罪、写悔罪书是他目前面临的第一道关口。如果他坚持不认罪悔罪、不写悔罪书,他将失去减刑假释的机会。文/本报记者 刘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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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入狱后 得先考三次试
记者了解到,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任何一名新犯入狱后都要经历三个阶段、形式不同的教育。即入监教育、常规教育和出监教育。对李某某来说,他首先要在接受入监教育后参加三次考试取得监狱中的“两证”。
新入狱的罪犯接受入监教育后,将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教育科牵头,负责入监教育管区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是“应知应会”的“监规”部分,考试形式是笔试。而劳动生产方面,则由生产科负责考核。两项考核通过后,李某某才有机会拿到监狱的计分许可证和劳动生产上岗证。不过要拿到这“两证”还需要一次“综合考核”。
李某某在经过入监教育之后,将与同期入所的罪犯一起,接受由该所狱政科、教育科、生活卫生科、心理矫治室、狱侦科和劳动生产部门等各职能部门的联合考核。综合考核主要从内务规范、队列规范、行为规范、应知应会、传统文化和生产安全知识等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方式采用评委现场打分、考核组综合评定的形式,并向现场参试罪犯当场宣布成绩。
具体讲,在综合考核前,李某某要像其他罪犯一样,做到在规定的5分钟之内,单人完成被子的叠、打整理,使其符合内务角、面、线的要求;在应知应会、传统文化学习效果和生产安全知识的考核中,考官们将采取现场抽签的形式,要求罪犯回答规定的内容;而队列规范和行为规范的考核,除进行现场展示外,还将每一个考核项目的入场、退场中的每一个细节都作为考核的内容,并与日常的队列训练和行为举止相结合,进行综合打分考评。
据了解,各项考核合格的罪犯,同时取得计分许可证和劳动生产上岗证,并将依照相关规定,正式步入服刑改造生活,也即进入常规教育阶段。也就是说,通过了入监教育后三次考试,李某某才能接受管教所的常规教育。
李天一会服满十年刑吗?
随着11月27日李天一案二审宣判,李天一于11月28日被移送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始了他的服刑生活。记者从相关途径了解到,如果李天一能积极认罪改造,可以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但其刑期也不会低于5年。有一个例外,就是李天一申诉成功获得无罪的判决。记者2日了解到,李天一是否提出申诉,目前尚未确定。
是否申诉目前尚未确定
11月28日一大早,李天一便被看守所移送到位于大兴区的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所属的外地罪犯遣送处。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当天下午,李天一便被移送到了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这意味着在18岁成年前,李天一将一直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此前,每一名服刑人员都要在遣送处接受为期三个月的入监教育,这其间的教育,主要是让罪犯认清自己的罪犯身份,由此认真认罪悔罪。
昨日上午,记者联系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李天一服刑情况未置可否。
李天一的辩护人向记者表示,对于其是否申诉的相关进展一概不予透露。记者昨日上午从相关途径了解到,李天一是否申诉尚未正式确定。
服刑期不会低于5年
据记者了解,在不提出申诉或者申诉失败的情况下,即便能获得减刑假释,但按照我国刑法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李天一的服刑期限不会低于5年,而并非外界所猜测的“服个两三年刑就被放出来”。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专家洪道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条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减刑更多,但是要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种特殊程序仅适用于有重大贡献的被告人,实践中非常少见。 ”
相关办案人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申诉本身就是不认罪的表现,这与监狱对被告人的管理相关联,被告人的申诉会被纳入到监狱对被告人的考评,进而影响被告人的减刑假释。
18周岁后转入成人监狱
根据相关规定,罪犯被送往成年罪犯监狱还是未成年犯管教所,并不以案发时间的实际年龄为准,而是看罪犯入监时是否已经年满18周岁。
李天一获刑10年,虽然目前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但是当他年满18周岁时,应该被移送到专门关押成年罪犯的监狱。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被送往成人监狱要看少年犯成年后所剩的刑期,如果所剩刑期不多,也有可能继续在少管所服刑不再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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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狱后得考三试拿两证
李天一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和普通服刑人员一样,需经历入监教育、常规教育和出监教育。对李天一来说,他首先要在接受入监教育后参加三次考试取得监狱中的“两证”。
三次考试考核内容是 “应知应会”的“监规”部分,还有劳动生产方面的考核。两项考核通过后,李天一才有机会拿到监狱的计分许可证和劳动生产上岗证。不过要拿到这“两证”还需要一次“综合考核”。
在综合考核前,李天一要像其他罪犯一样,做到在规定的5分钟之内,独自完成被子的叠、打整理,使其符合内务角、面、线的要求;在应知应会、传统文化学习和生产安全知识的考核中,考官们将采取现场抽签的形式,要求罪犯回答规定的内容。
而队列规范和行为规范的考核,除进行现场展示外,还将每一个考核项目的入场、退场中的每一个细节作为考核的内容,并与日常的队列训练和行为举止相结合,进行综合打分考评。在各项考核合格后,同时取得计分许可证和劳动生产上岗证,并将依照相关规定,正式步入服刑改造生活,即进入常规教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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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轮奸事件被热炒。从一些新闻报道和网友评论中我感到忧虑。
一、李天一真的是劳教释放人员吗?
不少媒体报道李天一2011年曾被劳动教养一年,这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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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是解放初期从苏联引进的一项不经法律审判由政府决定对公民进行不定期关押并强制他们劳动的制度,劳动教养对象是一些有领导能力而无正当职业的人。劳动教养没有法律依据,依据的是1957你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不同时期关押的对象不同,上个世纪50年代劳教对象主要是从事色情业、迷信业和流浪乞讨人员和历次政治运动中被杀、被关、被管、被斗人员的家属。60年代、70年代劳教对象主要是被单位开除的右派分子,80年代、90年代劳教对象主要是不构成犯罪的流氓、小偷,新世纪后劳教对象主要是参加邪教组织的人员,屡教不改的卖淫嫖娼人员,有违法言论或者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这种制度违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也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教养制度现在只存在于朝鲜和中国大陆。
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中国宪法以来,各界对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2012年12月8日发表广东宣言——《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强烈呼吁》。2011年李天一不到16周岁,中国法律禁止使用童工,政府不可能强制用强制手段让李天一做童工。
除了劳动教养之外,中国还有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强制戒毒、强制医疗等制度,这些制度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不带有处罚性质。其中收容审查和收容遣送权力容易被政府滥用,已于1997年和2003年先后废止,其他强制措施至今保存。
2011年李天一曾被收容教养一年,收容教养不是处罚,与劳动教养性质完全不同。
收容教养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来源于西方国家的社会救济理念。就像政府有义务收留孤儿、收留没有子女老年人、救济失业人员、救济残疾人一样,政府也有义务收留受家长虐待和家长管不了的孩子。
根据国际公认的刑法理论,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危害社会的行为:2.刑法有明文规定的行为:3.根据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李天一无证驾车和打架斗殴时不到16岁,根据我国刑法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所以不能认为是犯罪。4岁的孩子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你认为是违章吗?5岁的孩子玩火把房子烧毁了,能认为是犯罪吗?6岁的孩子把幼儿园的小朋友眼睛抓瞎了,能认为是犯罪吗?只能认为孩子不懂事。同样,李天一15岁犯的错误也只能认定为不懂事,而不能认定为违法或者犯罪。
既然收容教养不是处罚,就不存在什么“狱友”和“释放”问题。就像不能称小学同学为“狱友”,不能称初中毕业为“释放”一样。
二、李天一真的曾轮奸新航道英语的女教师李景华吗?
李景华是李天一的家庭教师这一点我没有疑问。强奸属于重罪,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4岁的人强奸妇女即构成犯罪。2011年李天一已满15岁,不要说“率众轮奸”,就是单独强奸也构成犯罪,当时就会被逮捕判刑。如果李天一真的率众轮奸过李景华,那么李天一现在应该在监狱服刑,就不会有今天的轮奸新闻了。
轮奸不是一个罪名,是强奸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不是几个男人同时和一个女人发生性交就叫轮奸,而是必须使用了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必须违背妇女意志。李景华没有报案,没有说过李天一对他实施过暴力,别人凭什么说李天一曾对李景华实施过轮奸呢?
退一步说,即使李天一强奸李景华确有其事,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律师和新闻媒体对强奸罪的被害人姓名也有保密义务。
媒体这种说法不仅对李天一不服责任,对李景华也的不负责任的。
三、近日热炒的李天一犯轮奸罪是真的吗?
现代法学的鼻祖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为是有罪的人。
孟德斯鸠这句话1889年被写入法国《人权宣言》,1948年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被写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孟德斯鸠的话,是五十亿地球人公认的最高司法准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警方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侦破,为防止嫌疑人逃跑或者串供可以先行拘留,然后报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逮捕后,警方有两个月的时间收集证据,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是否需要起诉,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且证据确凿充分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核实证据,听取控辩双方辩论后,才能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当如何处罚。法院作出最后判决前,应当推定嫌疑人无罪。
2月22日传出李天一涉嫌轮奸罪被拘留的消息,迅速在网上发酵,“涉嫌”两个字被人们淡漠了,媒体和网民们在检察院未起诉,法院未审判前先给李天一定了罪。现在人人认为李天一已经构成轮奸罪。这种做法违背了《世界人权宣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无罪推定原则。
警方侦查阶段,一切都是不确定的,警方不可能向外界泄露案情。但媒体只公布李天一一个人的名字,误导舆论认为李天一是轮奸罪的主犯。给以后的法院审判造成了干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包括两方面的意思,行政长官不得干预法院的审判,舆论也不得干扰法院的审判。
四、提供轮奸场所的酒店需要承担责任吗?
李天一涉嫌轮奸的消息被媒体曝光后,提供犯罪场所的酒店也成了媒体关注的焦点。
现在能查到的资料,没有证据证明酒店明知李天一要在这里犯罪而为他提供犯罪场所。
李天一等六人出示了身份证才开的房间。
开房的女子确实喝醉了,五男子称护送喝醉了的人进入房间。
没有人听到该女子呼救。
五个男子一个小时后离开房间。
根据以上事实,我看不出酒店经营者有什么过错,更看不出酒店有什么责任。
五、李天一属于特殊人群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两层意思。一是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是不允许对任何人有歧视性待遇。
每天都有刑事案件发生,唯独李天一轮奸案备受关注。此案涉及五名嫌疑人,唯独李天一一人被特别关注。不是李天一有什么特殊,而是因为李天一的爸爸是李双江是一个知名演员。
知名演员也是公民,他们的子女更是普通公民。不能因为李天一是李双江的儿子而给予特殊的优待和歧视。法院认定李天一是否构成犯罪不会考虑李双江的因素,媒体报道李天一涉嫌的案件也不应该把李天一和李双江联系起来。除非证明李天一犯罪是受李双江指示或者李双江有伪证等行为。
对李天一案件的过热报道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李双江和李天一都是普通人,法律对他们没有特殊要求,他们应当享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待遇。
法律有时对特殊人群有特别要求。比如克林顿搞婚外恋遭到传讯,一般美国公民搞婚外恋则不会受到传讯。对政府高官要求公布财产状况,对普通公民则不能要求他们公布财产状况。共产党干部包二奶会受到处罚,私企老板包二奶则不会受到处罚。对特殊人群的特殊要求必须有明文规定。
李天一也属于特殊人群,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特殊人群。请求媒体在报道李天一相关消息是注意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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