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刑讯逼供的现状:
公安机关的刑讯案目前究竟有多少,没有、也不可能有精确的统计数据可资参考。原因很简单,除完全归纳本身的困难、公安机关刻意隐瞒、研究者难以近距离观察外,还在于不同主体对侦查机关的刑讯现状存在理解差异或误解。就当前而言,如下几组数据还是可以管中窥豹,并相互印证。首先是检察机关不同时间公布的刑讯逼供立案查办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公开发行的《刑讯逼供罪》一书披露,自1979至1989年,全国平均每年查处刑讯逼供案360件;而1991至1998年,平均每年查处400多件。21世纪后,仅有零星公布的数据,譬如2003年1-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刑讯逼供立案400多件。上述材料表明:虽然检察机关的统计只代表被查处的部分刑讯案件,且未必全部反映的都是公安机关的刑讯现状,但只要承认,检察机关的办案方式、查处对象与范围(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具有路径依赖,那么它作为一个指标,则暗示1979 -2003年中国公安机关的刑讯状况总体趋于平稳;同时它意味着,至少在21世纪初,公安系统的刑讯现象并未有实质性改观。这也得到公安部高层认同。如2002年年底,据当时公安部负责人指出:2002年1-11月在全国各地的派出所留置室中有100多人非正常死亡,群众谈留置室色变,刑讯逼供形势依然严峻。
同时,其他主体印证了这一结论。首先是警察或侦查人员自身参与刑讯或对刑讯的认识:一是他们参与刑讯逼供的数量并不少,几次调查证明至少有25%以上的侦查员经常刑讯逼供,且差不多80%以上的人承认有过刑讯行为;二是他们对刑讯逼供的认可度高,实证调查显示42. 63%的警察认为刑讯逼供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现象,1/3以上的受访警察认为或为公共安全、或为破案、或为效率,而支持或放任采取刑讯手段。如此现状,使一位干了半辈子的公安局长说:“凡是当过刑警的人,或多或少或轻或重都有过动手动脚的行为。”
其次,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认遭受刑讯的程度。来自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在2006年对刑讯逼供所作的田野调查数据显示:检察官方面,在其办理的案件中,只有17%的嫌疑人没有提出遭受刑讯逼供;在法官和律师方面,这一数字分别为11%和1. 33%;有70%的服刑人员知道与他关押在一起的人遭受过刑讯逼供。当然,认为自己受到过刑讯逼供的服刑人员只有44%。2006年以来,调查者针对部分监狱服刑人员的另一份实证调查也反映,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为了获取口供或证据线索,在审讯过程中对调查对象做过殴打、捆绑、垂吊等行为的比例为55. 3 %;对调查对象做过挨饿、不让睡觉、长时间站立、轮番审讯、故意冷冻等行为的比例为60.1%。
与上述各主体的反映不同,普通民众对刑讯逼供的看法,应该说,无论真假与否,都更应引起国家重视。他们或者将成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而无论是否遭受刑讯逼供,都可能以此成为辩护理由,而污名化正常的审讯行为;他们或者成为普通的看客,在某一案件中,天然相信某一嫌疑人遭受刑讯的说辞,而否定审讯者、质疑国家司法的合法性。现实不容乐观,特别是新世纪时隔几年就披露出若干著名冤案及其刑讯逼供,反复冲击着民众的道德底线。有调查发现47.2%的普通民众觉得,刑讯逼供在中国现阶段普遍存在,经常发生。特别是,熟人或本人曾遭遇过警察刑讯的受访者更倾向于此。当然,民众对待刑讯的态度也是暖昧的,譬如他们认为对穷凶极恶之徒进行刑讯是正当的(如刘涌案);但对于刑讯无辜之人,他们是无法容忍的;同时调查显示,16.3%的公众认为警察有权采取强制手段让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69.0%的公众认为为了排除重大公共危险,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
上述三种主体对刑讯逼供的认知说明:2000年后,中国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情况仍然严峻。但其认知可能存在缺陷:一是部分调查数据年代久远,调查对象(警察与服刑人员)反映的不是当前、而是既往(特别是上世纪)的刑讯现状;二是不同主体的认知是居于自身经验或媒体披露出的案例塑造的,可能存在夸大其词之嫌。尽管如此,结合检察机关的统计数据,还是说明新世纪后,中国严峻的刑讯问题仍然存在一段时间,至少持续到2003年。
但与此不同,21世纪以来,公安机关却接连宣称,刑讯逼供现象已逐年减少。2002年公安机关称全国刑讯逼供案比2001年下降了40.4%;2004-2006年连续三年,刑讯逼供数量逐年减少;特别是2013年6月公安部统计,全国刑讯逼供案2012年下降了87%。其它一些证据也印证了上述论断:2006年3月1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2005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刑讯逼供案件已降至110件;2012年,《人民日报》上论者撰文说,中国刑讯逼供已得到根本治理,2014年,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发布了一份新刑诉法实施状况调研报告,指出中国刑讯逼供案近几年明显减少,公安机关被揭露出来的一些严重刑讯案,大多发生时间较早。一些法律实践者亦告知,“整体趋势来看,随着法治观念的增强,刑讯逼供现象有一定程度的减少,特别在一些大中城市”;部分实证研究也指出:公安机关的传统刑讯逼供,即肉体拷问已是例外情况。
但颇为遗憾的是,新世纪侦控部门只是零星公布了具体的刑讯发案数或变化趋势;何况,官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经常受到嘲笑,是故,刑讯在公安机关大幅减少的官方论断,虽受到部分研究者认同,但仍可能遭受质疑。因此,我们必须转换视角,通过揭示中国现代刑讯案件的审讯结构,并以此为尺度,评价新世纪后,国家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是否实质性的改变了刑讯经常发生的具体情境,以澄清不同主体的认识误差与矛盾,从而客观评价国家治理刑讯逼供措施(特别是2010年后)的效果。因为事实上,早在上世纪90年代,面临居高不下、屡禁不绝的刑讯问题,国家特别是公安系统就坚决而果断地采取了若干次集中式的运动式治理,提出了诸如严惩刑讯者、领导连带、逐层汇报、刑讯考评的“一票否决”等制度。然而,由于未能从根本上有效触动刑讯案件的审讯结构要素,这种高调而严苛的事后治理,其威慑效果与惩戒作用非常有限,以致刑讯一度愈演愈烈,超过了20世纪80年代的查办数量。
原文:
浅谈刑讯逼供的利与弊:
任何事情都有利弊,包括最近热炒的“刑讯逼供”。其有利一面是警方可以以“较低成本侦破案件”,这也是社会经济不发达时的手段。如英国曾经规定经过裁决可以对“嫌疑人”用刑,对待指控犯“叛国罪”的人可以用刑。这些都是由于社会经济不发达而选择的结果。
还有一点就是:既然犯罪行为的减少不是基于刑罚的残酷(即便是千刀万剐也还有人犯罪),而是犯罪后被侦破的概率大大提高。那么,能够挺过刑讯而不“供述的”毕竟是少数,大多还是“供述”(无论真假),而民众相信警察侦破的结果是真实的(这是我们和西方国家的思维不太一样的地方),民众相信警察“为人民服务”,因此,造成“破案率”很高的氛围,也能震慑犯罪。这也是“刑讯逼供”的效应。
(注:希望大家找找还有没有好处)
但其不利的一面是很明显的:警察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如果有,就不用刑讯了),以推理或主观臆断或刻意找替罪羊,对“嫌疑人”实施刑讯,无论其是否得到结果,都是错误的,既违法侵犯了人权,又不一定得到真相,因此,无论刑讯者怎么有理由,都是应当抛弃的!
其实,我们需要的是换一个思路:即sxy114488所表达的对社会治安恶化的恐惧如何消除。表现在不采取刑讯措施,警方怎么办案这么一个问题上。
当前警方办案效率低下,原因归纳起来有几点(大家也可以谈谈有些什么原因):1、社会环境的变革,以前的人单纯,很配合警察,现在热心的人大大减少。以前流动人口少,本乡本土,犯事的顾虑多。以前人们的荣誉观念强,不轻易犯罪,犯了事一辈子抬不起头,现在观念不一样。2、警察机构原因。原来的警察升职靠得是办案业绩,现在靠得是关系。以前警察能力强的都在一线,现在一线的人少。原来相对对警察经费侦破投入较多,现在对享受投入较多。3、警察自身的因素。原来的警察奉献精神强,军人作风明显,正义感强,现在的警察,劣币驱逐良币,好警察的生存空间萎缩。
所以,不能因为现在治安环境差,就想到用“刑讯逼供”,而不分析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