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刚过,这一天是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是全世界妇女组织所庆祝的重大节日。怀孕生孩子本来是一件幸福的事,怀孕就肯定要请病假休假,国家法律也规定怀孕女职工有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流产假等等需要保胎休息的假期。那么怀孕女职
三八妇女节刚过,这一天是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是全世界妇女组织所庆祝的重大节日。怀孕生孩子本来是一件幸福的事,怀孕就肯定要请病假休假,国家法律也规定怀孕女职工有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流产假等等需要保胎休息的假期。那么怀孕女职工病假的过程中有工资吗?女职工怀孕又享有哪些权益?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回答这个问题前,首先要明确员工的身份性质和单位的体制性质以及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
简要的情况就是:
1,国有体制的企业,执行固定工资制度的岗位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因身体原因请假,是不会扣工资的。
2,国有体制的企业,执行基础工资加浮动工资制度的岗位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因身体原因请假,基础工资会照发,但会减发浮动工资。
3,私有体制的企业,执行按出勤天数累加工资制度的岗位女性员工,通常就是上班就有当日工资,不上班就没有当日工资,因单位原因而准许在家休息的情况除外。
4,私有制的企业,完全执行效益工资制度或是提成工资制度的,有效益就有工资,没效益就没工资。
下面就是几个典型的案例。
今年是猴年,很多人都想生个“小猴纸”,但是如果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这“三期”中出现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职场女性是否都知道如何维权?
除了“三期”不能终止合同、产假工资照发等规定外,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的法官,还提示了产检、流产等其他几种常见情况如何维权。
产检受保护 不能扣工资
-案件回放:
王女士是商场的销售员,怀孕后因为定期要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王女士每一两周就要向单位请一次假。商场人力主管认为,王女士利用工作时间进行产检,应按照病假处理,故将王女士产检当天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并根据商场的员工管理制度,对季度累计请假天数超过十天的,扣发当季度奖金。王女士为此很苦恼,产检不能不做,可是每次都因此扣工资,无形中又增大了她的经济压力。
-法官释法: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的姜婉莹法官表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因此,商场将王女士的产检时间视为病假,按病假标准发放工资,并因此扣发王女士季度奖金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中对“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的,应当予以纠正。
孕期变岗位 双方需协商
-案件回放:
孟女士通过近五年的打拼,升职为销售主管,月薪8000元,另有根据销售业绩的提成工资不等。但随着孟女士怀孕,企业认为孟女士怀孕后的形象不再适宜从事销售工作,以孟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对其进行了岗位调换,安排孟女士从事内部文秘工作,并将其工资降低为3500元。多次与企业沟通无果后,孟女士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驳回了孟女士的申诉请求。孟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法官释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要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孟女士所在的企业,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孟女士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二又未与孟女士协商一致,即单方变更了孟女士的工作岗位,法院因此判令企业支付孟女士因岗位调换产生的工资差额。
流产也有假 工资要照发
-案例回放:
吴女士蜜月期间意外怀孕,经医院诊断为宫外孕,不得已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手术后,医嘱吴女士全休一个月。吴女士认为人工流产手术对自己的身体伤害很大,且法律有产假的规定,故向公司申请三个月的产假。而公司则认为吴女士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故按照医嘱,只同意吴女士休假一个月,并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双方协商未果,吴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
-法官释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对于女职工流产的休假期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相关细则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由此可见,本案中的吴女士和其所在公司对上述女职工保护规定都有误读,吴女士并不能主张三个月的产假,而其所在公司则应当按照医嘱给予吴女士一个月的产假,但这一个月期间的工资应当照常发放。
法官提醒,在司法实践中,女职工混淆流产后的休假期间和正常生育产假期间的情况时有发生。女职工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权,同时也不要过度维权。
女职工怀孕享有哪些权益?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主任景彤律师做了分析解读,希望能为女性职工维权提供一些法律参考。
记者:“三期”期间,女职工享有哪些假期?具体规定如何?
景彤:女职工属于特殊群体,在“三期”期间国家均有明确的休假规定,主要包括:产假、流产假。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4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根据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6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记者:为了保胎女职工有权请假吗?
景彤: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范围内的怀孕妊娠反应厉害及需要保胎的,经医师开据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6个月以内的按规定领取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的,按规定领取疾病救济费至生育之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同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此外,女职工子宫外孕、葡萄胎系属于病理现象,不属于正常怀孕或流产,因此需要停工休息的,也应按病假待遇处理。
记者:“三期”期间女职工是否有工资?如果有,具体标准是什么?
景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指按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计发的工资,例如实行结构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等。
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记者: 你刚才没有提到哺乳期,哺乳期有假期吗?哺乳期妇女享有哪些特殊权益?
景彤: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10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根据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7条,女职工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安排其哺乳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延长哺乳期,如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医务部门证明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措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月。
记者:“三期”期间,单位一律不能和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景彤:也不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企业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果到期,应当自动延期至“三期”结束。但是如果发生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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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内,企业不能单纯以其怀孕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仍需按照法律要求接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其招聘要求、条件,完整保留试用期考核记录以及最终形成考核结果的文件,证实“三期”女职工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保证企业不存在过错或不当行为。
其次,“三期”女职工受到特殊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其行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那么企业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必须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辞退”的情形,同时通过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上签字或者将《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方式保证每个员工明确知悉规章制度。
怀孕女职工的病假有工资吗?女职工怀孕享有哪些权益?www.westtour.net/nrsh/20170508/519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