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1万后退赃如何量刑,2016受贿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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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贪污是国家的禁忌,近年来打击贪污官员不在少数,那么如果有人受贿钱以后再退赃,法律该如何量刑?是维持原判还是减轻量刑.下面来跟小编一起看下吧。 顺德区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惠国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件,在佛山中院一审开庭。据了解

 受贿贪污是国家的禁忌,近年来打击贪污官员不在少数,那么如果有人受贿钱以后再退赃,法律该如何量刑?是维持原判还是减轻量刑.下面来跟小编一起看下吧。

 

  顺德区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惠国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件,在佛山中院一审开庭。据了解,这是该案件一审的第二次开庭,第一次开庭是在今年11月28日。据公诉机关指控,王惠国在200 

2年至2008年间,利用职权受贿270万,个人获得40万;私分国有资产270.33万元,个人分得95800元。至第二次庭审结束,王惠国一共退赃50万。

 

    在庭审中,王惠国的律师曾多次要求纪检部门归还一本王惠国亲笔写的“工作日记”,据称该日记记录着王惠国每次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的金额。

 

     三大指控罪状

 

    王惠国共被指控“三宗罪”,其中两宗贪污罪全部发生在他在伦教任党委书记期间。

 

    收取镇属企业“电话补贴”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05年期间,时任顺德区伦教镇党委书记的王惠国,伙同时任伦教镇镇长的黄锡棉等人,通过提取顺德区华顺发电厂有限公司(下称华顺公司)现金190万元,用以向伦教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发放“电话补贴”。其中,王惠国分得款项约30万元。

 

    华顺公司董事长是伦教镇镇长黄锡棉,王惠国坚称他从黄锡棉那里知道华顺是家港资公司,不过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却证明这是一家镇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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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刚当伦教镇党委书记时,他(黄锡棉)就拿了5万元来,我当时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是电厂给的电话费,是电厂的油耗节余下来的。”王惠国称,黄锡棉称这是一直以来的惯例,他于是就收了下来,此后黄锡棉每年都会分两次拿5万元来给他,先后共拿了30万元。

 

    “招商引资”为由私分8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宗罪中称,2002年5月,王惠国伙同黄锡棉等人以虚构工程的形式,从伦教街道套取80万元,王分得10万元。王惠国在他的供述中称,2005年初,他们决定通过虚构工程的形式给伦教八个党委委员每人分7万元,而在同一年的公车改革中,他们又决定从中分取各3万元。而在2005年8月的党委会中,对他们要提取这些钱都进行了讨论,并且作了会议记录。这80万元均来源于当地财政。

 

    后来,这每名党委委员分10万元共80万元的事情落实后,王惠国觉得事关重大,他于是叫人找了当年9月份的一份奖励招商引资的条例,以及相关优惠的说明。最终,他们私分的这些钱,用的名头却是“招商引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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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管理费”发福利补贴

 

    公诉机关指控的最后一宗罪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据指控,2005年8月至2008年8月,王惠国调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后,决定将虚增年审材料款和收取鉴定管理费私设小金库,以节日费、奖金、会议补贴名义发放给员工,共270.33万元,其中王惠国分得95800元。所谓的“鉴定管理费”,就是从顺德几大职业技术学院“搞”过来的。

 

    一些证人证言称,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顺德区一些职业技术学校收到的管理费就多达300多万元。扣除日常开支后,学校将剩余的钱给了顺德区劳保局,约190万元。有些证人还说,王惠国还亲自到学校办公室说要收管理费,劳保局与学校可以“三七分成”,当时劳保局拿些差旅费的发票过来,他们就造账帮劳保局套了约100万元,而劳保局从不开专门的财政发票。

 

    王惠国的代理律师表示,利用“小金库”资金发放福利补贴,这是特定时期里的社会普遍现象。在2008年全国性的整顿小金库行动开始后,王在2008年就关闭了小金库,并在2009年将所收的9.6万主动退给纪检部门。

 

    王惠国:全程说得最多的就是“我不知道”

 

    “我不知道……”王惠国在第一次开庭时全程说得最多的可能就是这句话。在华顺电厂的“电话补贴”一事上,他一直坚称自己不知道华顺电厂是镇属企业,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检察官问。“你知道黄锡棉身为该公司、董事长,那这家公司有可能是港资企业吗?”“我不知道。”“那你知道黄为什么要给你钱吗?”“我不知道。”

 

    在庭上,一本看似甚为敏感的“工作日记”,被王惠国的律师提了出来。王惠国的律师称,王一直有写日记的习惯,这本“工作日记”记录着王惠国所收的每一笔款项,同时也可以证明王惠国一直在收钱的问题上是请示过领导的,并且基本上是处于被动的,有时甚至是被黄锡棉逼迫的。王惠国的代理律师称,从日记的内容可看出王惠国一直是不同意发放这10万元的,后来是黄锡棉一直坚持,并且遭到多方压力,王惠国才最终就范。

 

    直到庭审最后阶段,王惠国还一直认为自己“违纪但不犯罪”。

 

    检察官:同流合污本身就是犯罪

 

    对于王惠国的诸多辩护意见,检察官对三个案件进行了逐一论述。共同贪污190万元,个人私分30万元一事,王惠国一直供述自己任职后,黄锡棉向他汇报华顺电厂套取资金用于镇领导私分,他同意并收下黄给他本人的5万元。王惠国身为有监管职责的一把手,发现下属的问题后不仅没有制止,反而同流合污,这本身就已是犯罪。

 

    被指虚构工程贪污80万元、个人分得10万元一案,有多位时任伦教街道党委委员的证言,有协助报销公款人员的佐证,足以证实其与黄用虚增工程款的方式,套取80万元用于个人私分。

 

    最新进展:再退赃30万并递交悔过书

 

    前日上午,王惠国受贿一案在佛山中院再次开庭,由于王惠国于今年9月20日正式被取保候审,一头白发的王惠国在家人的陪同下,身穿便服坐到了被告席上。在前日的庭审当中,王惠国提交了两份新证据,一份是其家属退赃30万元的证明,另一份则是王惠国的悔过书。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表示,王惠国的犯罪,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其身处的位置也比较特殊,加上王惠国退赃及时,结合王惠国的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法官未当庭宣判。

受贿11万后退赃如何量刑,2016受贿罪量刑标准

  2016受贿罪量刑标准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注:这是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只要行为人个人受贿的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注:所谓“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是指个人受贿数额接近该标准且已经达到该标准的80%以上,即个人受贿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应当注意,对于个人受贿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检察机关才立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本罪的构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

 

  务的廉洁性,同时还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对此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现有职务的方便条件,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职务,或者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或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本罪。

 

  本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所谓索取,是指行为人直接、公开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构成犯罪,不以行为人是否为被索取财物者谋取了利益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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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包括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所谋取的利益,对行贿人来说,可以是其应当获得的合法利益,也可能是其不应当获取的非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就认为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论该利益是否得到实现。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贿11万后退赃如何量刑,2016受贿罪量刑标准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所以理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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