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赡养老人的案例,子女赡养老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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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 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 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

中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 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 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原文: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版权所有: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版权所有: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摘自: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原文: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子女不赡养老人的案例,子女赡养老人协议书



子女不赡养老人的案例:

●七个子女不养老八旬老人上公堂。
        王老太一生历经坎坷,丈夫早已去世,她含辛茹苦地将7个子女拉扯大。现在长子已年过六旬,次子也到了而立之年,可谓儿孙满堂,王老太早该颐养天年了。然而,因子女们都不愿承担养老义务,已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王老太不得不走上了法庭。2008年1月8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7个子女分摊2414.44元医疗费,根据各人的经济状况,七个子女每月分别支付给老人100元、60元不等的生活费,王老太随次子一起生活。
        王某夫妇婚后共生育7个子女,现今均都成家自立。王老太随三儿子生活多年,后三儿子将王老太居住的1间半房屋转卖给二哥,房款归三儿子所有。2000年以后,王老太因体弱多病,与三儿子发生纠纷,三儿子不愿再赡养王老太。 摘自:
        ●与猪同住多可悲,养儿不孝不如狗。
        江苏灌云县同兴镇年近百岁的江姓老人,生有五子三女,因儿女不孝,两年多来只能生活在猪圈里,整天与一头母猪为伴,吃喝拉撒全在猪圈解决。而负责赡养她的儿子共有六个房间。
        常说养儿防老,养狗防贼,可同兴镇的这位老人养的这些子女,倒真的连条狗都不如。他们真是给中国自古以来的美德,蒙上了污点。老人已近百岁,老了竟然与猪生活,何等的悲凉。倘若老人的老伴尚在人世,也不至于沦落到如此,但也不知,他们的父亲是不是因为这些不孝子女,因气早逝的。
        ●四个儿女修楼盖房,父母却住猪圈楼上。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宗元、黄成宜与被告胡圣年、胡圣才、胡圣梅、胡圣英赡养纠纷一案。办案人员两次到现场开庭,一次当事人到庭调解,经过多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即四个被告的父母)的住处、生活费和医药费等问题得到解决。


        该起赡养纠纷的二原告已是耄耋之年,二老走路颤颤巍巍,老太太更是需要大声对其耳朵喊叫才能捕捉到旁人的话语。其二人于1953年结婚后生育两男两女,即本案的四被告,其四人均由二原告抚养成人,现已各自成家立业。两位老人生育四子女,却在其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生活窘迫,无人供养。四个儿女各自修建楼房,而老人却住在一儿子修葺的猪圈楼上,这种极大的对比与反差,让人不仅思考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究竟应是怎样的,如何才能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承下去。
         ●出嫁的女儿不赡养父母。
        有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滕老汉和老伴是南乐县某村一对年届古稀的普通农村夫妇,育有两子一女。小儿子自小痴呆,现已年近四十。大儿子在本村务农,日子较为拮据。女儿早年进城务工,并在城里结婚生子。滕老汉夫妇多年来一直靠农村的大儿子照料。随着年事渐高,加上还要抚养痴呆的小儿子,老两口晚年生活越来越困难。为此,滕老汉多次进城要求女儿也承担一部分赡养责任,但均遭拒绝。滕老汉夫妇无奈将女儿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女儿承担一定赡养义务后,女儿仍不履行赡养义务,法官在数次做被告工作不见成效的情况下,只好向其单位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依法每月扣划被告120元工资作为赡养费。

摘自:


        ●父(母)再婚,子女不赡养。
        俗话说:“改嫁的娘,倒掉的墙。”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亲生子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吗?2002年,新乡县农民潘来娣(化名)的老伴去世。2003年7月,潘来娣与丧偶多年且无儿女的退休职工刘师傅结婚。由于刘师傅体弱多病,收入较低,两位老人生活十分困难。2008年底,潘来娣要求儿子与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均被他们以母亲再婚有人扶养为由予以拒绝。潘来娣无奈,将一双儿女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老人的一双儿女履行赡养义务,每年每人支付给老人粮食250公斤,其他生活开支800元。
        ●不孝儿女不赡养老人老人被逼捡破烂为生。
        子女不孝敬老人反而上演“恶人先告状”的闹剧,日前,固镇县石湖司法所工作人员巧识玄机,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进行批评教育,成功化解了一起积怨多年的家庭赡养纠纷。
        2011年8月底,石湖司法所接待了辖区丁巷村朱某夫妇,朱某的妻子李某一来到司法所就要求工作人员帮其打官司,吵嚷着要起诉公公、还要求丈夫与公公断绝父子关系,否则就与丈夫离婚,理由是公公无故打伤自己,还声称如果司法所处理不好,自己就喝药不活了。原来,朱某夫妇一直不赡养老人,老人靠捡破烂为生,最近老伴生了病,实在没钱看病就向儿子要钱,事发当天,只有儿媳李某在家,李某不仅不给老人钱还对老人冷嘲热讽,辱骂老人,老人一怒之下用棍子打了儿媳。为此,工作人员把村委会反映的情况当面讲给朱某夫妇听,朱某夫妇无言以对。紧接着,工作人员通过讲人情、释法理,终于使朱某夫妇就赡养老人问题达成一致,工作人员又通知朱父到司法所,双方当场签订了涉及口粮、生活费、医疗费在内的调解协议。至此,多年的家庭矛盾得以化解。 原文:
        在赡养父母的问题上,存在诸多误区。例如:
       (一)借口父母分割财产不均而拒绝赡养。
        在赡养案件中,兄弟姊妹众多的家庭往往比独生子女家庭发生老人无人供养的比例高。人多好办事的道理在赡养案件中却并不灵验。这往往是由于子女在成家另立门户时分得父母的财产不均而产生的,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大到因为田地、房屋的分配不均,小到锅碗瓢盆的多少不同,都会让子女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众说纷纭。少分得父母财产的子女认为自己得到的少,理所当然应当少尽赡养义务,分得财产多的子女则认为应该各子女一样,一样赡养老人,大家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其实,赡养父母是基于身份关系给子女规定的法律义务,并不是基于财产关系而定,财产分得的多寡不是决定子女应尽多少赡养义务的标准,即使父母没有分给子女一分一厘,在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子女同样要履行赡养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子应尽的义务,与女儿无关。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养老是儿子应尽的责任,“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后的女儿赡养父母的义务常常被忽视。在一些老人心中也有这种想法,经常会碰到老人在起诉时只列儿子为被告,而不愿意把女儿送上被告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会遇到女儿答辩说自己已经出嫁,有公公婆婆要供养,赡养老人是兄弟应尽的义务,不关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的是儿子虽然不尽赡养义务,但也认为不关姐妹的事情。
        赡养父母,不因男女而有所不同,不因女儿的出嫁而发生改变。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三)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母亲改嫁或父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其养老问题便由新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担。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此不赡养老人的做法也是违法的。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0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遵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摘自:
        (四)认为不赡养老人仅仅是思想问题。
        拒绝赡养老人的儿女,往往会遭到指责,但他们却不以为然,认为不赡养老人充其量是思想不好,又不犯罪。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拒不赡养老人,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赡养老人协议书:

版权所有:

为了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各村实际情况,村经两委和老龄委研究,特签定子女赡养老人协议书如下 原文:

一、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特别是子女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别需要。

版权所有:

二、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房,对患病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三、赡养人不得强求老年人承担体力过重的劳动;不得岐视、侮辱和虐待老年人。

原文:

四、赡养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和再婚后的生活;不得阻拦老年人参加正当的社会活动;不得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 版权所有:

五、赡养人对老年人必须尊敬、孝顺、保证老年人精神愉快,主持老年人的生日及过年、过节的问候和特殊照顾。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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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老年人的生活方式由老年人自己选定,可以同子女生活在一起,也可以单独生活,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待遇从优、生活资料由子女保障。供应标准由村支部、村委和老龄委研究决定,如每人每年白面_______斤,小米(大米)______斤,豆类杂粮_____斤,油__斤,必须保证质量或生活费用________元/年;必须保证老年人用电、用水和用煤的方便。 原文:

七、具体说明 摘自:

以上各条经村两委批准,由老龄委监督实施。对不执行上述协议规定者,按《老年法》予以处理。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赡养人:____________ 党支部:____________ 村村委会:__________ 老龄委:____________ 子女:______________ 摘自: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版权所有:

 

摘自:

赡养老人协议书 摘自:

甲方:XXX(二人均系XX社区居民) 乙方:XXX(二人均系XX社区居民)

版权所有:

丙方:XX (XX系XX社区居民,XX的长子。经由已故居民XXX的原

原文:

配妻子XX同意,由XX承担赡养义务和合法继承财产) 版权所有:

甲方之一XX与原配妻子XX(已故)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XX,次女XX。

版权所有:

甲方之二XX与原配XX(已故)婚后生育一子,名为XX(已故)。 甲方XX和XXX在1954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版权所有:

甲方现有房产座落XXX新村16号楼一单元4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平方米。甲方在该房屋居住。

原文:

甲方XXX,男、1921年1月10日生人,现年91岁。XXX,女、1926年12月14日生人,现年86岁。由于两位老人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经两位老人同意,乙方和丙方达成赡养老人和甲方身后财产处理协议如下:

版权所有:

1、根据甲方的意见和该家庭的特殊情况,乙方和丙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两位老人分别由乙方和丙方各自承担赡养责任,即乙方和丙方按月轮换负责老人的生活(包括雇保姆工资和生活费用)。

摘自:

2、甲方XXX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XXX的医疗费用由丙方承担。

摘自:

3、甲方两位老人全部故去后,对该房产进行作价出售,出售全部房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摘自:

4、甲方_____的低保金、占地老人生活费和居民保险以及困难补助等收入,XXX的一切收入归乙方,XXX的一切收入归丙方。 原文:

5、甲方现有存款人民币肆仟元,该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原文:

6、未尽事宜,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原文:

7、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见证单位和公证处各一份,该协议公证后生效。

原文:

甲 方:乙 方: 丙 方:

版权所有:

见证单位: XX社区居委会 见证人:

原文:

20XX年11月10日 原文:

家庭赡养老人协议书

摘自:

被赡养人姓名_____ 父亲:———— 母亲: ————

版权所有:

赡养人姓名_____ 长子:—————— 次子:———— 版权所有: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养协议。 摘自:

第一条 赡养的基本原则

版权所有:

1、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应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隐私,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被赡养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家庭成员应尊重、照顾被赡养人。被赡养人所需的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摘自:

2、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被赡养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赡养人一定的帮助,但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摘自:

3、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或者授权,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经被赡养人同意由赡养人出资翻建的,应当明确被赡养人享有的产权和居住权。

摘自:

4、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赡养人应当尊重被赡养人的婚姻自由,被赡养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以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被赡养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被赡养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被赡养人再婚的,赡养人仍有赡养的义务,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

5、被赡养人有权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遗产和接受遗赠。被赡养人的财产依法由被赡养人自主支配,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赡养人强行索取。赡养人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对被赡养人适当多增加赡养费,经济条件较差的,在征得被赡养人和其他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赡养费。

摘自:

第二条:赡养人的主要义务

摘自:

1、赡养人应保证被赡养人每年添置两套外衣、一套内衣、鞋帽等个人物品,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赡养人保证被赡养人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 版权所有:

当期赡养人是指赡养人按照本协议轮流赡养、护理、照顾被赡养人,当轮到具体的赡养人时,该赡养人即为当期赡养人。

原文:

2、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保证每周至少有一顿肉、鱼、蛋以及新鲜蔬菜和水果等。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被赡养人的要求。被赡养人单独居住自己负责购买、烹饪的,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在征得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赡养人可以提供粮食、蔬菜以及柴、米、油、盐等实物。 原文:

3、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被赡养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被赡养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如房屋损毁,赡养人应负责及时维修,确保被赡养人的住所不破、不漏,卫生整洁,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如被赡养人租赁房屋居住的,房租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因房屋拆迁被赡养人没有居住房屋的,被赡养人可以选择到任何赡养人家居住。被赡养人的拆迁补偿款任何赡养人不得截留、侵占。 摘自:

4、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当期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单独居住时所需的水、电、煤等日常必须费用由各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生活用品、个人用品的更换、维修费用由各赡养人共同承担。

原文:

5、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当期赡养人或同住赡养人负责,就近购买。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就近治疗。被赡养人住院期间由各赡养人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赡养人聘请专人护理。

摘自:

6、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自行护理的,每 个月轮换一次,由当期赡养人护理。个别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赡养人之间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赡养人护理,其他赡养人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赡养人共同协商。

原文:

7、被赡养人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赡养人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看护,在精神上关心被赡养人,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被赡养人。

摘自:

8、赡养人每年要为被赡养人庆祝生日,宴会费用由全体赡养人共同承担。庆祝期间赡养人尽可能创造轻松、愉悦的气氛,不得谈及伤害、侮辱被赡养人或其他赡养人的话题。

版权所有:

9、赡养人有义务根据被赡养人的意愿代耕、代种、收割被赡养人的责任田、承包田、自留地,照管被赡养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被赡养人所有。被赡养人可以对提供劳务的赡养人给予适当补助。

版权所有:

10、赡养人有义务按照被赡养人的要求代为缴纳各种费用,接送物品、邮件。赡养人有义务按照被赡养人的要求管理其他事务,其他赡养人不得干涉。 摘自:

第三条 赡养的方式、周期

版权所有: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应主动上门赡养,各赡养人每 个月轮换一次。 摘自:

2、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同住的,各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每 个月轮换一次,下一顺序的赡养人负责上门接回被赡养人。

第四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摘自: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每月给付被赡养人赡养费 元。 版权所有:

2、赡养人应以现金方式支付赡养费,赡养人应填好相应凭证,赡养人应对支付赡养费或共同分担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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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由赡养人承担。如被赡养人有退休工资或其他收入的,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从被赡养人的退休工资或其他收入中优先支取,具体由当期赡养人、同住赡养人或预定的监护人、被赡养人委托的人负责支取。

版权所有:

被赡养人有医疗保险的,从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险卡中支取,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或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等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被赡养人同意从存款或其他财产中支取的,在保留丧葬费用的前提下,赡养人可以从中支取,不足部分,赡养人共同承担。

原文:

4、赡养协议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上涨幅度每二年浮动一次,并不低于当期赡养人家庭成员生活标准或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以两者高者为标准)。 原文:

第五条 属于全体赡养人共同分摊的费用

原文:

1、被赡养人的衣、食、住、行、医疗等费用。

版权所有:

2、被赡养人单独生活发生的水、电、煤等生活费用。 原文:

3、被赡养人生日宴会费用。 原文:

4、丧葬费用等被赡养人花费的其他需要共同分摊的费用。

摘自:

第六条 被赡养人的丧葬费用分担和遗产继承 原文:

1、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丧事,丧葬费用从被赡养人的遗产中支取,不足部分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原文:

2、赡养人应遵守国家关于丧葬的有关规定,不得铺张浪费。个别赡养人在未同其他赡养人协商的情况下,超过正常标准办理丧事的,所花费的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正常标准范围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赡养人共同承担。

版权所有:

3、被赡养人去世后,被赡养人的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被赡养人的个人物品、金银首饰等遗产可以由赡养人通过竞价的方式获得,所得款项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原文:

第七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原文: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被赡养人、赡养人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摘自:

2、因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的,赡养人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被赡养人、赡养人向被赡养人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版权所有:

3、赡养人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赡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原文:

第八条违约责任 版权所有: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摘自: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摘自:

3、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原文: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摘自: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版权所有:

6、本协议赡养人共同委托 村民委会监督执行。 摘自:

7、本协议共3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协议履行监督人、村(居)民委会各执一份。

摘自:

被赡养人 原文:

父亲: 母亲:

版权所有:

赡养人 协助赡养人

长子: 配偶:

次子: 配偶:

版权所有: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摘自:

协议签订地点: 摘自:

  摘自:

附: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条例 原文:

我国是一个具有传统美德的国家,历来以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互相帮助等为美德,其中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在物质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我国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其中有如下具体规定: 原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摘自:

第四十九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原文: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版权所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版权所有: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原文: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摘自: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版权所有: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摘自: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版权所有: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版权所有: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原文:

从以上法律法规不难看出赡养老人,如何让老人安度晚年,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管是儿子或是女儿都有同样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否则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摘自:

子女不赡养老人的案例,子女赡养老人协议书www.westtour.net/nrsh/20170509/561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