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顾客的行为被抓如何处理,怎样辨别是否是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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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有过被骗的时候,尤其是在网上购物的时候,店家发的物品不是自己买的,诸如此类现象,而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现行也是存在的,从法律上讲,店家的这种行为就是欺诈消费者,那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该怎样做呢?对于欺诈行为应该怎么处理? 欺诈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有过被骗的时候,尤其是在网上购物的时候,店家发的物品不是自己买的,诸如此类现象,而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现行也是存在的,从法律上讲,店家的这种行为就是欺诈消费者,那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该怎样做呢?对于欺诈行为应该怎么处理?

 

  欺诈顾客的行为被抓如何处理

 

  1996年3月15日-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公布:

 

  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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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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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者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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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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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听风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八条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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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辨别是否是欺诈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消费者在购物等消费活动往往容易受骗上当,结果是花了真货的钱买了假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这些消费者缺乏鉴别意识,不能正确判断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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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

版权所有: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是消费者维权的前提,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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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消费纠纷的特点,消费者应收集3个方面的证据: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服务发票、货物销售单、保修凭证、收款收据、质量承诺书、合同文件等;反映欺诈及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产品宣传单、促销活动单、问题产品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证据,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在消费实际中,消费者往往忽视线上证据的保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由此可见,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消费者在网购时注意保留3个方面的证据: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如电商平台提供的卖家信息、电子营业执照,尽可能通过聊天工具获取卖家的真实身份、地址等信息;反映交易形成的证据,如网上商品介绍网页、网上交易(订单)记录、聊天记录、票据、发货单、快递单等;反映欺诈或损害存在的证据,如收到的实物照片、对比照片、检验鉴定结论、聊天记录、损失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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