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席锋宇 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周强在说明中指出,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制网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席锋宇 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周强在说明中指出,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了高度重视和全面发展,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果。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大措施。是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需要,是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需要。
决定(草案)规定,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省(直辖市)的专利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案件管辖的范围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周强说,从审判实践看,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中,专利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案件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主要审理上述民事和行政案件,兼顾审理其他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设立地点的选择主要充分考虑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了专利类案件相对集中、审判工作基础较好的北京、上海、广州。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这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级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相同。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编制管理部门意见具体规定。
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的监督,周强说,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定程序设立后,对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根据法律规定,审判工作,接受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知识产权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接受所在地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决定(草案)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以专利技术类案件为主。周强解释说,以此为主是因为这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性更强,审理要求更高,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更为重要,更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
此外,知识产权法院还管辖所在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统一审理对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对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周强说,上述管辖的规定,综合考虑了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能、编制、人员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分类、特点、数量等因素,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关于法官任免,周强说,知识产权法院的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大会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最高法将对三地的知识产权法官选任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 原文:
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
1998年10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其中规定治安部门所管辖95种刑事案件的目录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案(《刑法》第125条第2款)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126条)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129条)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条)
7.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
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
9.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
1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
1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
13.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141条)
14.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142条)
1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
1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条)
1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第145条)
1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146条)
19.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147条)
20.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148条)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1.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152条)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22.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217条)
23.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4.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
25.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
26.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27.强迫职工劳动案(《刑法》第244条)
(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28.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
29.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276条)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281条)
3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刑法》第290条第1款)
3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刑法》第290条第2款)
3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条)
34.聚众斗殴案(《刑法》第292条第1款)
35.寻衅滋事案(《刑法》第293条)
36.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条)
37.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合、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条)
38.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条)
39.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
4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
41.赌博案(《刑法》第303条)
42.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43.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1款)
4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第2款)
45.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3款)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46.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条)
4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331条)
4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
49.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0.强迫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334条第1款)
5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条第2款)
53.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
54.非法行医案(《刑法》第336条第1款)
5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336条第2款)
56.逃避动植物检疫案(《刑法》第337条)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
5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刑法》第338条)
5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1款)
5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2款)
6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340条)
6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3.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2款)
64.非法占用耕地案(《刑法》第342条)
65.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1款)
66.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2款)
67.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4条)
68.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1款)
69.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2款)
70.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下列案件:
71.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1款)
72.强迫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1款)
73.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3款)
7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1款)
75.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2款)
76.传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条第1款)
77.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条第2款)
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78.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条第1款)
79.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刑法》第363条第2款)
80.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364条第1款)
8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364条第2款)
82.组织淫秽表演案(《刑法》第365条)
(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8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1款)
84.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2款)
85.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刑法》第371条第1款)
86.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刑法》第371条第2款)
87.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373条)
88.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3条)
89.接送不合格兵员案(《刑法》第374条)
90.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
9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刑法》第376条第1款)
9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条第2款)
9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9条)
9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刑法》第380条)
95.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381条)
摘自:什么是跨区域管辖案件,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www.westtour.net/nrsh/20170508/485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