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指偷窃集团中的一般窃贼;泛称一般偷东西的人;偷盗后要负法律责任;达到上限可判死刑。小偷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对小偷的生命安全承担人道的责任,也就是一种公平的责任。小偷法律地位的提升被认为是一种法律的进步,体现了
小偷,指偷窃集团中的一般窃贼;泛称一般偷东西的人;偷盗后要负法律责任;达到上限可判死刑。小偷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对小偷的生命安全承担“人道的责任",也就是一种公平的责任。小偷法律地位的提升被认为是一种法律的进步,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的重视与保护。
到1957年前后,法律改革后,小偷的生命健康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不过,法律的保护程度较低。到1984年,小偷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对小偷的生命安全承担“人道的责任",也就是一种公平的责任。小偷法律地位的提升被认为是一种法律的进步,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的重视与保护。1971年,美国衣阿华州也发生过一个小偷的案件,小偷入室行窃,被房主自行设计的弹簧枪严重致残。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判定房主对小偷承担赔偿的责任,其中遵循的法律规则是:只有当小偷的行为直接威胁被告生命的情况下,被告才可以使用致命的武器对付小偷,否则,被告要对小偷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的理由也是讲生命的价值高于财产的价值,不过,即使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法律所遵循的原则仍然是过错原则,而不是严格责任原则。
实拍小偷当街遭打死:
原文:
打死小偷被判刑12年:
麦某明不服,他认为自己和被害人素不相识,属于见义勇为,目前已经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摘自:
南都讯 在市场里听见有人喊“抓贼”,麦某明等人闻声追上去,抓住一名男子拳打脚踢,致其倒地颅脑损伤,最终不治身亡。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麦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麦某明不服,他认为自己和被害人素不相识,属于见义勇为,目前已经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情经过]
被打5个月后死亡
悲剧发生在2013年9月19日早上6时许。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查明,当天早上,吴某胜将装了菜的三轮车停在西区沙朗市场附近,后来他看见一名年约60岁的男子触碰三轮车上的菜,遂大喊“抓贼”。随后,吴某胜以及他旁边的麦某明、潘某松一起追赶这名男子,直至西区沙朗爱意商场附近,该男子被抓住。
法院查明,麦某明、吴某胜接着对该男子拳打脚踢,造成他受伤,送医院后抢救无效,于今年2月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康,因头部外伤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慢性消耗性恶液质、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3年9月29日、10月1日,警方分别将麦某明、吴某胜抓获。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麦某明、吴某胜涉嫌故意伤害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麦某明推翻之前的供述,否认对被害人何某康实施了殴打。
两打人者获刑罚
法庭上,公诉人提交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证明案发时有三名男子追逐一名男子(被害人何某康),其中一名男子追上后没有明显殴打动作,后面两名男子追上后连续对何某康殴打。
“我听到抓贼才去追赶的,我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我与被害人无冤无仇,也并不相识”,法庭上,被告人麦某明辩称,他只是抓住何某康的手不让他去打人,他还被何某康打了腹部,何某康后来自己倒地了。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麦某明、吴某胜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麦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被告人吴有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麦某明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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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普法点
在本案中,麦某明自认为是出于见义勇为,却酿成了惨痛的后果。那么麦某明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在量刑中能不能有所体现?
听闻“抓小偷”应该围观还是冲上前?与不法行为作斗争应该鼓励,但不应殴打
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我认为麦某明一开始是想帮忙擒贼,属于见义勇为”,中山市公安局法监支队相关人员表示。
“当别人在呼喊‘抓小偷’时,作为一个路人或旁观者,是否应该出手抓人或协助抓人?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这样做,但出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的角度看,与不法行为或不法分子作斗争,是应该鼓励甚至提倡的”,市民张先生认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胡充寒认为,群防群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原则,倡导群众抓小偷也是完全正确的。但是群众抓小偷时,不能对小偷实施殴打,否则只要小偷出现轻伤以上伤害,殴打的人就可能面临刑事指控。正确的做法是:将小偷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摘自:
市民张先生则认为,在参与追赶、控制“小偷”时,首先要做到自保,特别是在出现殴打时,要撇清自己和殴打行为的关系,站在那个群体之外,拨打110报警,并等候警方来处理。“因为保证自己的安全比放跑一个小偷重要得多!”
若遇群殴“小偷”,应否退出?见义勇为不能越界
在“抓小偷”的过程中,如何做到不越界?“按常理,小偷不会乖乖等在那里让你去抓,而且控制后试图将其扭送公安部门的过程中,抓者和被抓者之间发生冲突是可以预见的”,张先生认为,出于各种心理,抓者对被抓者进行殴打的情况也不鲜见。
张先生认为,正常的“扭送”和非正常的“殴打”之间的界限也不是十分清晰,尤其是当存在多人参与的情况下,很可能“扭送”与“殴打”行为并存。“因此,当一个人在参与抓小偷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其他的参与者对小偷的殴打行为,应当果断地退出抓小偷的行列”,张先生说,因为打伤人,哪怕是小偷也是一种犯罪。
市公安局法监支队相关人员指出,在具体案情中,要考虑“小偷”是否已经被成功控制,是否在被控制的情况下继续被殴打,见义勇为者是否有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一旦超过限度,见义勇为者很可能就变成刑事犯。
致被打者死亡,应如何定义?无论被打者是否小偷,都应酌定量刑
在量刑上,对于见义勇为是否应当有所考虑?胡充寒认为,“见义勇为”是重要的量刑情节。胡充寒说,在我国刑事法律中,“见义勇为”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属于酌定的量刑情节。本案中,如果麦某明真的是因为听到有人喊“抓贼”,而在帮助抓过程中实施了过限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在量刑上应当考虑麦某明的“见义勇为”的量刑情节。
胡充寒认为,“见义勇为”与被害人是否是贼没有必然联系。因为现实中无法要求麦某明在确定被害人是贼的情况下,再实施“见义勇为”的行动。见义勇为往往需要“应景”而动,具有现实急迫性。例如,如果要求实施“见义勇为”的人,要先核实被害人身份才能实施“见义勇为”的话,那么见义勇为就会失去其“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功能价值。 原文:
胡充寒说,因此,即便出现被害人不是小偷,但只要麦某明确是因听闻“抓贼”而实施见义勇为的行动,也应当认定其具有见义勇为的情节,并在量刑中予以体现。因为“见义勇为”导致命案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必然与一般伤害致死的命案的社会危险性有所区别。
实拍小偷当街遭打死,打死小偷被判刑12年www.westtour.net/nrsh/20170508/506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