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老师体罚学生压腿揩油,舞蹈老师变相体罚干坐 孩子去小荧星艺校学爵士舞,老师竟然让他在教室干坐2小时,看其他孩子练舞。昨天,在温务工的汪先生向记者反映,认为小荧星老师的这一行为是变相体罚,使得孩子学习的积极性受到打击,要求老师给出合理解释
舞蹈老师体罚学生压腿揩油,舞蹈老师变相体罚干坐
“孩子去小荧星艺校学爵士舞,老师竟然让他在教室干坐2小时,看其他孩子练舞。”昨天,在温务工的汪先生向记者反映,认为“小荧星”老师的这一行为是“变相体罚”,使得孩子学习的积极性受到打击,要求老师给出合理解释。校方负责人称:并不存在体罚的情况,孩子跟不上现在的班级进度,老师让他先看别人跳,跟着学;对于学校的安排,家长还未了解,所以导致误会产生。
家长:孩子在教室坐了2个小时,老师这是在“变相体罚”
汪先生的儿子今年11岁,上小学五年级,从小喜欢爵士舞,已经在小荧星艺校学了六七年,考过5级。
汪先生说,儿子之前都在小荧星艺校小南门校区上课,每周六上午10点至12点两个小时。可上个星期,学校和他们联系,称要让他儿子上星期五晚上的班。因为儿子已习惯现在班级的环境,不愿换班级,而且儿子上学期已经学了6级爵士舞的课程,如果安排周五晚上上课,又要重复学习,也不合理。于是,他们没有同意学校的安排,可没想到却因此遭到老师的“变相体罚”。
“爸爸,我不想去学爵士舞了。其他人都在学,就我一个人坐着,一个上午只练了一个基本功:发呆。”汪先生说,上星期六中午儿子上完课回来,显得闷闷不乐,起先一句话也不说,后来在他的再三追问下,才肯说出在学校发生的事情。儿子说这话时一脸委屈,他听了之后既心疼又气愤,即使有分歧,学校老师也不能这样对待一个孩子。
“孩子爱好挺多的,除了学爵士舞,还有学小提琴和画画,老师们都很喜欢他,我担心这件事会对他造成心理阴影。”汪先生说,他希望和当事老师见一面,至少给他一个合理的解释,为什么要这么对他的孩子。可是,当天下午他找到学校,校方没有安排他与老师见面,其后要求查看监控又遭拒绝。
校方:没有体罚学生的情况,是家长对学校安排不理解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位于吴桥路的小荧星艺校小南门校区,该校区负责人郭巧巧对此给出的解释是“根本不存在老师体罚学生的情况,是家长对学校的安排不理解”。
郭巧巧说,星期六上午的课是爵士舞7级班,大部分学生是各个校区考进来的,具备6级资格。小汪考了5级,但没有6级资格,如果硬要跟着7级班练习,肯定学得很吃力,可能效果也会适得其反,学校从学生的角度出发,提出将他调到星期五晚上上课。学校、老师事先也和小汪的妈妈沟通过,双方谈得挺好的。学校还特别照顾,同意小汪星期五晚上和星期六都可以过来上课,体验过后再决定上星期五还是星期六的课。
“平时基本上都是小汪妈妈来学校,老师也和妈妈沟通比较多,可能爸爸对这些还不清楚,所以不理解。”郭巧巧说,她可以理解小汪爸爸爱子心切,所以有些冲动。当天晚上,小汪的爸爸气冲冲地来到学校,要找当事人温老师,还声称自己带了一些人,要“教训”温老师。刚巧温老师当晚在江滨校区上课,所以也没办法过来。后来汪先生提出查看监控,因为负责监控设备的老师晚上不在学校,所以让他第二天过来看,并承诺,只要查出老师存在体罚的情况,马上开除。
据郭巧巧介绍,温老师是平阳人,今年20多岁,在该校任职已有多年,教学经验丰富,平时为人较单纯,不会做出体罚学生的事情。
监控:课程开始小汪有参与压腿热身,但后来不见身影
汪先生对校方的解释并不认同,甚至认为有很多撒谎的地方。随后,应记者要求,该校负责监控的工作人员调出了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
监控显示,小汪比其他同学晚到教室,进入教室后,走上舞台,靠在墙边练习压腿,而其他同学在舞台前面,借用凳子压腿。这期间,温老师转头和小汪说了一些话。大概过了半小时,压腿结束,学生进入练舞阶段,而小汪从视频中经过,此后就不见他的身影。监控画面只能看到部分学生练舞的情形。
“教室里有监控死角,另一侧的学生练舞情况监控都没拍到。”郭巧巧说,压腿动作是练舞之前的热身动作,用凳子压腿比靠墙压腿难度要高,因此老师让小汪做简单的动作。之后又告诉小汪,让他先看其他人怎么跳,熟悉一下,会跳的时候可以进来跟着一起跳。小汪此后走到监控死角的一侧,所以在监控里没有看到他的身影,这可以证明老师不存在体罚学生的情况。
对于校方的解释,汪先生有自己的看法,并就此向教育部门投诉。
推荐阅读:体罚有什么法律规定?体罚可以有需合理且必要
重庆胡先生的孩子今年上小学四年级,因当天作业完成的不好,被班主任用扫把棍将屁股打成大面积瘀紫,甚至打断了两根扫把棍,伤口让人触目惊心,裤子血淋淋沾在肉上。
目前,教育局已对“体罚学生”的老师李晓峰,处以三年之内不能调资晋级、不能评优评先的处分。但公安机关并没对打人者进行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相反,派出所、教育局在“调解无果”之后,正引导双方走司法程序。
千万别把教师打学生当成“体罚”
对打人者的处罚,是不是就到此为止了?如果受害学生不告的话,是不是就“民不告官不究”了?
因为中国的教育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以及刑法的衔接出现问题,往往把教师的惩戒权、体罚以及殴打、虐待,混为一谈。千万不要把教师打学生说成“体罚”!
在目前的司法渠道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老师李晓峰用扫把小学生的屁股打得黑紫一片,承担什么样法律责任,往往依赖于法医验伤结果。如果构成法医学上的轻伤,可以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最多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打人者施以最长15天的治安拘留。当事人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但判决打人者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很低;提起民事诉讼的话,打人老师、学校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从教育系统的行政责任来说,老师打人一般是按“体罚”处罚,处以不得评优乃至解聘的行政处分。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老师打学生,只要不是构成类似骨折这样的“法医学意义上的轻伤”,就不是犯罪,就按“体罚”来低调处理。像本案中老师李晓峰这样,殴打孩子能把两根扫把棍打断,这样丧心病狂的殴打行为,和老师态度粗鲁地推一把孩子、罚学生抄作业N遍,统一放到“体罚学生”的筐里,这难道没问题吗?
中国的问题在于:法律规定“一刀切”忽视教育应有的惩戒功能
《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一刀切地“不许体罚”,甚至“不许变相体罚”,这种规定忽视了教育应有的惩戒功能。也因为法律脱离实际教育情况,“高高在上”,导致现实中个别老师的“惩戒”行为,不受法律的规制——老师恶意的虐待行为,可以轻飘飘地扣上“体罚”之名。
“体罚”一直是教育体系的一部分
举例美国:可以体罚 但非任意殴打
就拿美国来说,目前在美国,立法禁止体罚的有21个州,其余不少州是明文立法授权老师体罚学生。甚至197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Ingraham诉Wright案的终审判决中,确认了学校体罚的合宪性。
美国法律授权学校可以行使“体罚”,不代表教师可以任意殴打,相把它通过立法的形式,把这种教育中必要的暴力,通过严格的程序,限制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学生犯规——老师找一个见证人——命令学生摆好姿势——老师持木板——心平气和——打——填写书面报告——见证人签字——送交校长室存档。当然,一旦查明体罚不属于“合理且必要”的情况,教师和学校就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举例英国:教师也有惩戒权
英国《2006教育与督学法(Education and Inspections Act 2006)》也强化了教师及其他教职员工使用“合理武力(reasonable force)”等权力。新法新增教师惩戒权包括:对在上学或放学路上表现不好的学生进行惩戒的法定权力,学校有制定如何处理各种欺凌的规章制度的法定义务。
中国现状:“体罚”被法律全盘否定反而让教师暴力无法受到法律规制
回到中国的现实尴尬,就是《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高高在上”,完全摒弃体罚、变相体罚的空间,甚至往往把留校、罚抄写、罚劳动、罚运动,都弄在“变相体罚”的筐里。这种对教育机制的“体罚”的全盘否定,束缚了教师正常教育的手脚,甚至不少学校为“远离诉讼”,弄得老师不敢管学生。
另一方面,因为法律对于教育过程应有的惩戒权,采取了鸵鸟政策,导致老师的暴力不受到法律的规制,也没有程序公正、受到严格监督可讲。甚至把教师殴打、虐待学生的刑事犯罪,与或过界、或者未过界的教育惩戒权,都放在“体罚”的箩筐里。
#p#分页标题#e#
所以,形成了目前尴尬的局面:你说反对老师殴打学生,就有人举出前述美国多个州立法授权教师体罚的例子;你说“一刀切”不合适,还得保留正当的教育惩戒权,就有人举出类似本案中那种老师丧心病狂地虐待学生的例子。
教育立法不应回避适当的惩戒
所以,中国教育立法不要高高在上,不顾教育应有的惩戒成分,故意划一条很高的标准,这只会让教师不敢正常教育;标准太高只会把留校、罚抄写和老师恶意殴打、虐待学生两桩性质完全不同的事,混为一谈;正当的教育惩戒,会因为没有明确法律程序限制,沦为赤裸裸的暴力伤害。
建议:修法方向
现实有两条解决路径,一是立法明确“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并将之纳入严格的程序规范中。二是修订“虐待罪”,不能仅惩戒亲属之间的虐待,教师滥用惩戒权,就不是轻飘飘的“体罚”,而是刑事犯罪。
舞蹈老师体罚学生压腿揩油,舞蹈老师变相体罚干坐www.westtour.net/nrsh/20170508/512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