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是赃物才购买犯法吗?购买赃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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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盗窃的赃物进行贩卖一旦被抓获是要判刑的,那么如果盗窃来的赃物进行贩卖买家不知道这是盗取所得才购买是否触犯了法律?被抓获会是怎样的处理?一起来跟小编了解下吧。 不知道是赃物才购买犯法吗? 【案情】 廖某酷爱摄影采风,在大学读摄影专业的他很想

  对于盗窃的赃物进行贩卖一旦被抓获是要判刑的,那么如果盗窃来的赃物进行贩卖买家不知道这是盗取所得才购买是否触犯了法律?被抓获会是怎样的处理?一起来跟小编了解下吧。

 

  不知道是赃物才购买犯法吗?

 

  【案情】

 

  廖某酷爱摄影采风,在大学读摄影专业的他很想买一个品牌相机,但新的又太贵,所以就想在互联网上买个二手的。2013年9月,廖某通过网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卖家唐某。在见面之前,廖某曾咨询过专业人士,得知唐某所卖的同类二手Canon相机的市场价格在2000元左右,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以1800元成交。此后不久,公安局民警找到了廖某,说他买的Canon相机是赃物,系唐某从他人办公室盗窃而来,依法需要追缴。

不知道是赃物才购买犯法吗?购买赃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分歧】

 

  在办案中,该案的关键问题是,廖某购得赃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某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了赃物,该相机系盗窃而来,因此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对唐某电脑来源情况不知情,且用合理的价格购得,属于善意取得。

 

  第三种意见认为,廖某行为不够成犯罪,所购脏物Canon相机理应追缴,其损失可向唐某索赔。

原文: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首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须有主观上的“明知”。因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明知”的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知”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证明“明知”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其证明力随着口供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因为犯罪嫌疑人受趋利避害思维的影响,往往拒不供认其对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因此,本案中,廖某对赃物并不知情,且付1800元价款给唐某,其购买Canon相机价格合理,可以明确,廖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其次,从善意取得的概念来看,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问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很明显,本案中Canon相机是唐某非法盗得他人财物,因此,廖某购得赃物的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

 

  最后,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额,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偿还占有人的损失。因为占有人在保管该物时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而且最后占有人往往在占有该物时出于善意并非恶意。如果不对善意占有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反而使其正当的利益受到损害,必然会造成不良后果。根据“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据此可以明确,本案中,廖某从唐某处购买的二手Canon相机作为赃物理应予以追缴,但其损失应由唐某赔偿。

 

  购买赃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不知道是赃物才购买犯法吗?购买赃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核心提示

 

   不法分子采用非法手段盗取或抢走他人物品后,一般会低价处理这些物品以求尽快脱手,但若有人贪图便宜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按照有关法律则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罪,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件1

 

     购买抢劫所得物品

 

     2007年10月9日,陈某某、钟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四人已判决)、阿福、阿四等人经合谋后窜到市区某装饰材料市场的一仓库内,抢走了价值为187660元的87套汽车轮胎。后由“阿四”联系被告人张某购买了该批轮胎,张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低价购买了该批轮胎后又转手,从中获利5000元。破案后,该批赃物轮胎无法追缴。其后的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就此案审理时认为,被告人张某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2

 

     购买或为盗窃物品做中介均属犯罪

 

     2013年8月的一天,殷某将其所盗的灰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开到雷州市,让被告人陈某某代为销售。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因贪图低价,在明知该车是赃车的情况下而以180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并叫陈某某将车开到某修理厂更换启动钥匙头和相关配件。2013年8月20日,民警在该修理厂内缴获了该车。经过遂溪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6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见上图)

 

     砍伐自家桉树,获刑!

 

     法院:未办手续砍伐自家林木违法

 

     砍伐属于自己的桉树林为什么也违法?近日,麻章区法院对一宗滥伐林木案进行了宣判,两名被告人均因未办手续而砍伐属于自己的林木而最终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记者从判决中了解到,2011年1月份,被告人秦某某、洪某某等人以34200元的价钱向洪某买下位于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白泉水村草吼林地的桉树林木,并因此取得了该批桉树林的所有权,随后秦某某、洪某某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秦某某组织黄某、秦某等10名砍树工人砍伐了已经属于自己的位于白泉水村草吼岭的桉树林木。事发后,经麻章区林业局的勘查,被告人洪某某、秦某某砍伐位于白泉水村草吼岭林地的桉树林木时没有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属于无证采伐林木,而采伐林木面积为32.4亩,采伐林木总蓄积83.6立方米。

 

     法院就此案进行审理时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洪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结伙滥伐林木,数量巨大,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综合考虑认罪态度和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判处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洪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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