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退市名单,退市股票恢复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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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 原文: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2月23日发布了《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

原文: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2月23日发布了《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之后又于2001年11月30日在原有办法基础上加以修订,规定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暂停上市。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正式开始推行。 摘自:

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初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退市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单一,退市程序相对冗长,退市效率较低,退市难现象突出。存在着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的现象,导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并由此引发了“壳资源”的炒作,以及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理性投资理念。 版权所有:

数据显示,自2001年4月PT水仙被终止上市起,沪深两市迄今共有退市公司75家。其中,绩差公司因连续亏损而退市的有49家,其余公司的退市则因为被吸收合并。退市比例占整个A股挂牌家数的1.8%,而美国纳斯达克每年大约8%的公司退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率为6%;英国AIM的退市率更高,大约12%。 原文:

2012年3月18日,国务院转批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 原文:

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自5月1日起施行。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出台。其中规定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将不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2012年6月28日,上交所,深交所公布新退市制度方案,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或者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的公司应终止上市。

中国上市公司退市名单,退市股票恢复上市条件



中国上市公司退市名单:

1、连续四年亏损的公司:ST南化、*ST国商、ST长信、ST园城。
2、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的公司:*ST宏盛、ST厦华、*ST石岘、ST东热、*ST金城、ST东盛、SST天海、ST金化、*ST金顶、*ST宝硕、*ST国商、ST黄海、*ST兴业、*ST金泰、*ST嘉瑞、*ST东碳、ST国药、S*ST恒立、ST太光、ST力阳、S*ST聚友、SST华塑、ST长信、*ST朝华、ST联华、ST天龙、*ST珠峰、*ST吉药、*ST北生、ST园城、ST宝龙、*ST炎黄、ST宝诚。
3、连续四年营收低于1000万元的公司:*ST科键、*ST金泰。 版权所有:
4、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同时审计报告连续三年为“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ST中华A、*ST科键、*ST广夏。

退市股票恢复上市条件:

就“《退市方案》对恢复上市的申请条件作了哪些修改?”的问题,上交所表示,适度提高已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符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净资产为正值、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条件。

版权所有:

同时,对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也提出了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和内控等方面的要求。

上交所退市条件:

原文:

上交所退市条件简表

 

原文:

退市条件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备注

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

因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 ―― 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扩大“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指标的适用范围

净资产连续为负 一年 ―― 两年 新增

营业收入连续低于1000万元 两年 三年 四年 新增

年度财务报告连续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一年 两年 三年 新增

因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出具意见或否定意见 ―― ―― 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新增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成交量(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 ―― 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新增

收盘价(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 ―― 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新增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 ―― ―― 因净资产指标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因净利润指标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 新增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 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披露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 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 ――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 ―― 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 ―― 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 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在规定期限提交补充说明或者相关材料 —— —— 未在规定的30个交易日内提交补充说明或者相关材料 新增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2012年6月28日下午)

上交所《关于完善上交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的通知》

    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

    一、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严格恢复上市要求,完善退市程序;

    二、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安排。

 

上交所退市制度新增六大指标:

1、增加净资产指标; 

2、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3、纳入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4、增加市场指标(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5、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报的指标;

6、纳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

 

(一)将净资产指标的退市期间由原定2年改为3年

    《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净资产连续两年为负的退市标准偏紧,将其退市期间改为3年,增加暂停上市环节,以与净利润、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等退市指标的退市环节保持一致。

    与其他退市财务指标相比,净资产指标的设置缺少暂停上市的环节,从制度设计的平衡来考虑,增加净资产指标暂停上市的环节,规定净资产连续3年为负者应终止上市。 摘自:
 

(二)将营业收入指标的退市期间由原定4年改为3年

    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营业收入指标的4年退市期间,主营业务收入连续4年低于1000万元的标准过宽、要求偏低,改为对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相应地其退市期间由原定的4年改为3年。
 

(三)增加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上市公司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或者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通常都涉及财务会计报告前期差错或虚假记载等原因,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上从严要求,防止上市公司通过追溯重述的方式来规避退市风险警示,增加上市公司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四)增加B股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盘价指标

    《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设置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盘价指标合理。根据A、B股公司不同的情况予以分别确定A股和B股的市场交易指标,避免制度空白,决定采纳有关意见,规定:

    (1)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2)对于既发行A股也发行B股的本所上市公司,如其股票交易量或者股票收盘价同时触及A股上市公司和B股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 原文:
 

(五)《退市方案》对恢复上市的申请条件的修改

    《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仅规定了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应为正数,没有考虑到多项退市指标的相关性。有意见建议应综合考虑各项退市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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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至少消除可能导致其退市风险警示的各种风险状态,避免已暂停公司刚恢复上市很快又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或者暂停上市标准。基于此,应综合考虑各项退市指标,适度提高已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符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净资产为正值、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条件。同时,本所对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也提出了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和内控等方面的要求。
 

(六)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期的设置及具体安排

    对于退市整理板,鉴于其实质系为投资者提供一段交易时间,作为最后的退出机会,不具有作为独立交易板块存在的必要,采用“退市整理期”的表述。

    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本所给予其30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在此期间,公司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

    风险警示板——其目标是向投资者提示重大风险,本所可以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对风险警示板采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对板块内公司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

    1、设置交易限制措施。本所可以对风险警示股票(除退市整理股票外)涨跌幅实行限制,要求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方式交易;规定单个账户的单日单只股票的累计买入数量不得超过一定数量。对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实施对称的涨跌幅限制,初步考虑其涨跌幅限制为10%。

    2、增加市场监控措施。风险警示板的股票(除退市整理股票外)当日换手率达到一定比例的,初步考虑为30%,本所可以对其采取盘中停牌,直至收盘前5分钟复牌。对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初步考虑不采取盘中停牌措施。

    3、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后,方可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本所会员单位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一是当投资者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时,应逐笔提示风险;二是应向投资者提醒已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的剩余交易天数。

    4、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的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公司应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提示公司风险,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风险警示板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完成后,计划于2013年初实施。现有的*ST公司股票和ST公司股票以及今后的退市整理公司、恢复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公司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一并纳入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原文:



    风险警示和退市后续安排的差异 

    上交所、深交所6月28日分别发布了公司退市制度完善方案。经对比发现,两个交易所在风险警示和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有一定的差异。

    方案显示,在风险警示方面,沪市通过设置风险警示板以及退市风险警示的*ST标识向投资者警示风险;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的*ST标识进行相关公司的风险警示。

    在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沪市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并申请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也可以申请将其股票转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在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深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外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新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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