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涉法涉诉信访,涉法涉诉信访新规定,涉法涉诉信访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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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是在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下出现的新名词。它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自2003年全国首次集中处理涉法访案件以来,各地相关部门

涉法涉诉是在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下出现的新名词。它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自2003年全国首次“集中处理涉法访”案件以来,各地相关部门集中力量查办了一大批涉法涉诉案件,解决了问题,化解了矛盾,息诉罢访,相关责任人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理,维护了公平与正义。虽然如此,仍有一些遗留问题尚待解决,个别上访老户提出的要求无法满足,无理缠访客观存在,新的矛盾而激发的此类案件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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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新规定:

摘自:

第一,坚持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接访,面对面听取群众诉求,一个一个地分析原因,一个一个地采取措施,统筹解决群众反映的法律问题、思想情绪问题、实际困难问题。

第二,坚持把问题解决在源头。要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办案考核评价体系,不仅要看解决了多少信访问题,更要看预防了多少信访,减少了多少矛盾;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建立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仲裁等的衔接机制;要倒查责任,强化"是谁制造问题、谁就要承担责任、谁就要受到追究"的工作导向。

第三,坚持依靠基层解决问题。实现涉法涉诉信访秩序的根本好转,必须下大力气强基固本,相信基层,依靠基层,树立"不到北京也能解决问题"的导向,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强化基层解决问题的责任,落实经费保障,改善工作条件,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第四,坚持靠法制解决问题。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能随意突破法律政策底线,不能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必须依法维护司法机关作出的公正结论,依法纠正存在的问题,依法维护信访秩序。 版权所有:

涉法涉诉信访的原因:

当前涉法上访问题产生的原因。涉法上访的产生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矛盾冲突的综合反应,是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我县涉法上访案件分析,产生涉法上访案件的主要原因有至少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经济社会发展到特定时期必然带来更多的涉法上访问题。党的十七大确定了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翻两翻,人均gdp从1000美元增长到4000美元的战略目标。这一时期既是经济腾飞的重要战略机遇发展期,也是社会结构变动最剧烈、各种矛盾最突出的时期。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利益关系和分配形式日趋多样化,社会生活中矛盾和冲突以及各种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应运而生。同时,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政法机关在解决矛盾中的地位作用日益突出。这是导致涉法上访问题增多的社会客观因素之一。

 

第二、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普遍增强。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普法活动的深入开展,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提高。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或正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时,一方面会通过正常的诉讼途径来表达诉求,另一方面也必然会习惯性的寄希望于通过行政手段解决问题,很多人认为信访是最便捷、最有效的途径。这也是导致涉法上访问题增多的内在客观因素。

 

第三、预测应对及排查化解的工作体制不完善。当前涉法上访问题的大量出现,绝大多数是由于信访案件预测应对和处置机制不顺畅、信访机构履行职能不到位引起的。目前,我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及政法机关都设有专门从事信访工作的机构,不见对信访工作不重视,但这种信访机构的设置不尽科学,它在解决一些问题的同时,也诱发着更多信访行为的发生。加之,现行信访体制和机制决定了信访部门仅具有接访权但没有处访权,难以及时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从而导致当事人不断地进行信访。这是导致涉法上访的体制原因。

 

第四、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及其纠纷出现新特点、新变化,调处工作乏力。当前矛盾产生以致激化的原因复杂多样,但或多或少与某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失察、失误有着直接、间接的关系。矛盾的对立面,由以往大多是人民内部各阶层或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正在向某些社会群体直接与党委和政府之间的矛盾演变。矛盾的表现程度趋于激化,对抗性增强。面对这些矛盾的新特点,有些地方在调解工作中没能贯穿“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主观上不作为、消极作为的表现逐渐暴露,加之调解机制的不适应性等,无疑增加了调处工作的难度,影响了调处工作的成效,导致了涉法上访案件的增多。

 

第五、执法方面的原因。近年来,诱发、滋生犯罪的消极因素大量存在,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杀人、伤害、绑架、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及盗窃、抢劫、抢夺等侵财性犯罪居高不下,有组织犯罪、涉黑涉恶犯罪和职业化犯罪进一步蔓延,经济犯罪、新型犯罪不断出现,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政法机关有的因内部办案程序、方式、手段的设置等不科学,加之人员力量、经费不足,一些案件往往因缺乏证据或主要犯罪嫌疑人逃窜而无法侦破,受害人一方精神侵害或财产的损失无法及时得到弥补,受害人在急切求得解决的心理支配下容易引发涉法上访问题。主观方面,政法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工作拖沓,执法不规范、违反程序,个别干警办案不讲方法,不考虑办案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果,甚至知法犯法,引起群众对政法机关的不满,最终导致当事人上访。

 

第六、上访人自身的原因。有的虚荣心强,多年上访没有讨回说法,怕周围邻居朋友笑话,助长了不达目的不罢休的信念。有的没有固定的职业,在社会上没有地位,通过上访获取政治资本和经济利益。有的思想明显偏执,认为自己提出的要求都是合理的,政府应该给予满足。还有的无视法律,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由被同情者走向了法律保护的对立面等等。

 

第七、徇私枉法、利益驱动问题。有的干警在办案中,存在执法不公、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徇私枉法问题,导致冤假错案。尽管为数不多,但影响和后果严重。还有的地方或部门为了小团体的利益,不依法办案,甚至按照领导的意图办案,极大地伤害了群众的感情。

 

第八、有些地方领导重视不够,抓落实不够。个别地方的领导对化解涉法上访问题认识不高、重视不够,特别对人案分离案件,推诿、扯皮。对上访人提出诉求尤其是补偿过高的,怕引起连锁反应,从而解决的决心和力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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