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审计局均为行政单位,国家公务员编制。审计局主要负责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局一般设有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农业资源与环境审计科、干审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
地方各级审计局均为行政单位,国家公务员编制。审计局主要负责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局一般设有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农业资源与环境审计科、干审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内审协会等科室。
地方各级审计局均为行政单位,国家公务员编制。审计局主要负责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局一般设有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农业资源与环境审计科、干审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内审协会等科室。目前,中国大陆共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31个,地市级审计局434个,县区级审计局3075个。地方审计机关共有工作人员近8万人。 此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根据其《基本法》,设立了审计署;台湾省也设有审计机构。
县审计局局长什么级别:
国家审计署是副部级单位,按照这个类推,县级的审计局副局长是副科左右,审计局局长就是正科级,就是和副乡长/副镇长一样的级别,希望能帮助你。 原文:
市审计局局长什么级别:
副省级城市的县委书记正处级,市审计局长副厅级。虽然两者差半级,但使用是一样的,而且两者是平级,也就是说从县委书记到市审计局长是平调,虽然级别从正处到了副厅。
县委书记和市审计局长都可以提拔成副市长。县委书记提拔成副市长就是从正处直接到正厅;市审计局长提拔成副市长是从副厅级到正厅级。
现阶段,通常不会让正处级的县委书记直接提拔成正厅级的副市长,这样跨度很大,所以一般先是平调至市局当一把手,级别从正处至副厅,然后提拔成副市长,级别从副厅到正厅。好像有一种例外,就是外地交流来的干部可以直接提拔。
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
3、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区、县(市)政府的财政收支;
5、市属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信贷计划及执行结果;
6、市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7、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民政部和投资效益,市重点建设项目瞀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8、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资金、社会捐增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 、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对有关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在杭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根据需要,对区、县(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必要时,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进行抽审。
(七)处理区、县(市)被审计单位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和复议。
(八)负责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九)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市)审计机关,对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及时提出意见。
(十)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对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并向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一)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二)对区、县(市)审计机关进行业务领导。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承办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的经济案件审计事项。
版权所有:县审计局的职责:
县审计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情况,制定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二)向县政府和上级审计局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或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管理措施和建议。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并根据审计结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依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监督:
1.县、乡镇两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乡镇政府财政决算。
2.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县直各部门和乡镇政府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县直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
3.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4.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境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5.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县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及开发项目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财政财务收支。
6.县政府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政府提交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接受组织部门的委托,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听证。
(八)组织实施对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执业质量,组织审计业务培训。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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